某保險公司與陳X甲、廣州市吉翰化工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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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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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8民初39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增城市人民法院 2020-03-11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莞市、2101號。
負責人:陳X乙,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廣東君爵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黎XX,廣東憬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甲,男,漢族,住廣州市增城區(qū)。
被告:廣州市吉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增城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X甲。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被告陳X甲、廣州市吉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翰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黎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X甲、吉翰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作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2018年11月15日,陳X甲駕駛的粵A×××××號車輛在廣州市增城區(qū)荔江路與劉忠信駕駛的粵S×××××號車輛發(fā)生碰撞。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無報警,無事故認定書,經(jīng)現(xiàn)場查勘記錄中可知,雙方對事故責任無異議。經(jīng)認定陳X甲負事故全部責任。由于粵S×××××號車輛在原告處投保了保險,事發(fā)當時正處于保險期間?;洠印痢痢痢痢撂栜囕v經(jīng)定損,確認車輛損失為45208元。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保險公司已賠付交強險2000元,因此我方不起訴被告保險公司?;洠印痢痢痢痢撂栜囕v所有人就此事故的損失向原告索賠43208元,原告方已履行了賠償義務。原告就相關損失向被告追償43208元。原告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因此,原告依法享有對第三者即被告代位求償?shù)臋嗬?。本案中被告陳X甲系交通事故中粵A×××××號車的駕駛員,且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被告吉翰公司系交通事故中粵A×××××號車的所有人。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一、兩被告連帶賠付原告損失共計43208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X甲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及證據(jù)。
被告吉翰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及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11月15日,被告陳X甲駕駛粵A×××××小型越野車與劉忠信駕駛的粵S×××××轎車在廣州市增城區(qū)荔城街荔江路發(fā)生碰撞,造成粵S×××××轎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陳X甲與劉忠信均沒有報警,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派員到事故現(xiàn)場查勘,并制作了《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載明粵A×××××小型越野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粵S×××××轎車無責任。被告陳X甲在《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上簽名確認。
粵S×××××轎車在原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被保險人為劉忠信,保險責任限額是329000元,保險期限自2018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洠痢痢痢痢痢列⌒驮揭败嚨牡怯涇囍鳛楸桓婕补荆撥囋谥袊桨藏敭a(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其中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保險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對粵S×××××轎車進行了定損,并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損失總額為45208元。之后,粵S×××××轎車在東莞市奧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了維修,并產(chǎn)生了維修費45208元。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司已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向劉忠信賠償了2000元。原告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向劉忠信理賠了43208元。
2018年12月10日,劉忠信向原告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zhuǎn)讓書》,載明將因涉案事故中粵S×××××轎車受損,向原告申請索賠,聲明同意將已獲得原告支付的賠償款的追償權轉(zhuǎn)移給原告。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后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方賠償請求權引發(fā)的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原告根據(jù)保險車輛受損情況向被保險人賠付保險金,屬于履行保險義務的行為,賠付保險金后有權依照保險法有關規(guī)定向侵權責任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稒C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載明粵A×××××小型越野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粵S×××××轎車無責任,被告陳X甲在《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上簽名確認,故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陳X甲負責賠償。
事故造成粵S×××××轎車受損,原告對粵S×××××轎車查勘定損后,作出了《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認定車輛損失總計45208元,并提交了查勘照片等證據(jù)為憑,且車輛已修復,產(chǎn)生了維修費45208元,本院予以確認。
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司已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向劉忠信賠償了2000元。原告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向劉忠信理賠了43208元,其要求被告陳X甲賠償43208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吉翰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X甲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43208元。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0元,由被告陳X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簡淦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陳敏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