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羅X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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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民終1278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
負責人:劉X,該分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湖北瀛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羅X乙,女,漢族,住湖北省紅安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韓X甲,男,漢族,住湖北省紅安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韓X乙(曾用名韓金金),女,漢族,住湖北省紅安縣。
上述三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辛X,湖北悟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三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湖北悟見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羅X甲,男,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楚天千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石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代XX,湖北黃鶴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羅X乙、韓X甲、韓X乙、羅X甲、湖北楚天千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楚天千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53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判令該公司賠償羅X乙、韓X甲、韓X乙277818.32元;2.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判令該公司返還羅X甲15789.6元。3.駁回羅X乙、韓X甲、韓X乙的其他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羅X甲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一審法院未判令扣除10%的絕對免賠率屬適用法律錯誤。一審認定羅X甲存在超載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羅X甲已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在交付給楚天千源公司的保險單中已盡提示義務即可。一審法院以投保時就保險免賠條款未履行告知、提示義務為由,認定上訴人扣除10%的絕對免賠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屬適用法律錯誤。二、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之外不分責賠付沒有法律依據(jù)。按照法律規(guī)定,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nèi)不劃分賠償責任比例。超出交強險賠償?shù)牟糠?,根?jù)事故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劃分為責任,本案在交強險之外的精神撫慰金仍不分責沒有法律依據(jù)。
羅X乙、韓X甲、韓X乙辯稱,本案不應適用免責條款,即使適用免責條款,也應由羅X甲與楚天千源公司承擔責任。精神撫慰金系在事故責任已經(jīng)按比例分擔的情形下作出,不能再次按比例分擔。
羅X甲辯稱,本案應維持原判。
楚天千源公司辯稱,某保險公司從未向楚天千源公司告知本案有免賠額,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向楚天千源公司提供了保險條款,無法證明盡到了提示義務。楚天千源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險,該保險已涵蓋了超載免賠條款。
羅X乙、韓X甲、韓X乙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羅X甲、楚天千源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羅X乙、韓X甲、韓X乙經(jīng)濟損失共計425995.5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羅X甲、楚天千源公司、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羅X乙系韓用青(1962年2月2日出生)的妻子,韓X甲、韓X乙系韓用青的子女。2019年3月19日0時38分,韓用青駕駛無號牌迎馬牌兩輪輕便摩托車沿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團結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行至金地廣場前路段時壓越道路中心實線行至對面車道,遇羅X甲駕駛超載的車牌號為xxxxx重型自卸貨車行至此,貨車前部左側與兩輪輕便摩托車前部右側相撞,造成韓用青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韓用青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2019年5月9日,武漢市公安局洪山區(qū)交通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韓用青承擔主要責任、羅X甲承擔次要責任。另查明,車牌號為xxx重型自卸貨車登記車主為楚天千源公司,實際車主為羅X甲,羅X甲與楚天千源公司存在車輛掛靠關系。羅X甲為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含不計免賠率),且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羅X甲在事故發(fā)生后向羅X乙等支付款項35000元。韓用青雖系農(nóng)業(yè)戶口,但從2017年2月起租住在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
一審法院認為,羅X甲在駕駛車輛過程中與韓用青發(fā)生交通事故并導致韓用青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屬實。本次事故是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事故,適用過錯歸責原則。韓用青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未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其行為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其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具有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羅X甲駕駛超過核定載質(zhì)量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未確保安全,其行為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次要原因,其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具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根據(jù)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并結合庭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該院酌定羅X甲承擔30%的賠償責任。楚天千源公司與羅X甲存在車輛掛靠關系,對羅X甲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因羅X甲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故某保險公司首先應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超出交強險的原告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按羅X甲承擔的責任比例30%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進行賠付,超出部分再由羅X甲賠付。羅X甲、楚天千源公司、人保財險武漢市分公司雖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持有異議,但并未就此抗辯提供足夠證據(jù),而羅X乙等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反映羅X甲駕駛車輛存在超載及未確保安全的違反行為,故羅X甲、楚天千源公司、人保財險武漢市分公司據(jù)以抗辯羅X甲在本案事故中無責,證據(jù)不足,該院不予支持。羅X甲在駕駛車輛過程中存在超載的違法行為,但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在接受該車輛投保時就保險免賠條款履行了告知、提示義務,故某保險公司抗辯在羅X甲賠償責任范圍內(nèi)保險公司扣除10%的絕對免賠率,證據(jù)不足,該院不予支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并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羅X乙、韓X甲、韓X乙的損失計算如下:1.醫(yī)療費:6205.37元;2.死亡賠償金:包括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項目,其中死亡賠償金為689100元(34455元/年×20年),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羅X乙)為23996元(23996元/年×3年÷3人),羅X乙等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足以證明韓X甲喪失勞動能力,故對其要求支付韓X甲被扶養(yǎng)人生活的訴請,該院不予支持;3.喪葬費:30280.50元(60561元/年÷2);4.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7000元(酌定);5.精神撫慰金:考慮羅X甲的過錯程度、羅X乙等人的損害后果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該院酌情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以上1-5項共計771581.87元。根據(jù)以上本案損失項目明細,某保險公司應在承保范圍內(nèi)賠付賠償羅X乙、韓X甲、韓X乙的損失金額為323318.32元[6205.37元+110000元+(771581.87元-6205.37-110000元-15000元)×30%+15000元]。因羅X甲墊付款項35000元應予以扣減,故某保險公司實際賠付的損失金額為288318.32元(323318.32元-35000元)并返還羅X甲墊付款項35000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羅X乙、韓X甲、韓X乙經(jīng)濟損失共計288318.32元;二、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羅X甲墊付款項35000元;三、駁回羅X乙、韓X甲、韓X乙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845元,羅X乙、韓X甲、韓X乙負擔1243元,羅X甲、楚天千源公司負擔2602元。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jù)。各方對一審查明事實均無異議,本院對一審查明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未提交案涉車輛的投保單以及該公司向楚天千源公司交付保險條款的充分證據(jù),因此某保險公司不能證明楚天千源公司持有保險條款且某保險公司就其中的免責條款進行了提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的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主張依照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扣除10%賠償額,本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對一審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按過錯程度進行分擔。由于一審法院在認定賠償責任時,已經(jīng)根據(jù)案件事實分配了事故雙方的責任比例,羅X甲應賠償?shù)木駬p害撫慰金同樣系該院根據(j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酌情認定,因此,某保險公司該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69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胡銘俊
審判員 胡 浩
審判員 易齊立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孫儀
書記員盧宇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