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7周XX與王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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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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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583民初1953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周XX,男,漢族,住江蘇省昆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江蘇沉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男,漢族,住江蘇省阜寧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229MAXXXUYU1Q,住所地北京市延慶區(qū)。
法定代表人:黃X。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江蘇建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XX訴被告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被告王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王XX賠償原告醫(yī)藥費19820.0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元(3天×50元/天)、營養(yǎng)費4500元(90日×50元/日)、護理費9000元(90天×100元/天)、誤工費24240元(2020元/月×12月)、鑒定費1860元、交通費500元,共計60070.03元;2.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27日6時10分許,被告王XX駕駛懸掛“遼14/×××××”號牌變型拖拉機沿昆山市開發(fā)區(qū)XX路由北向南停靠在道路西側起步右轉彎行駛過程中,車輛右側與同方向行駛至事發(fā)地的由原告駕駛的正三輪輕便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倒地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XX承擔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zhèn)檫M行鑒定,給予原告?zhèn)?0日營養(yǎng)支持及一人護理;誤工時限在傷后一年,現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起訴至法院。
被告王XX辯稱,原告主張的交通費過高,保險公司認為我是套牌車,但是買保險的時候保險公司為何不審查,應當由保險公司在強制險內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系套牌車,被告王XX不享有保險利益,原告損失應當由被告王XX承擔,且訴訟費、鑒定費我公司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27日,被告王XX駕駛懸掛遼14/×××××號牌變型拖拉機沿昆山市開發(fā)區(qū)XX路由北向南停靠在道路西側起步右轉彎行駛過程中,懸掛遼14/×××××2號牌變型拖拉機車身右側與同方向行駛至事發(fā)地的由原告周XX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的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正三輪輕便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倒地受傷。經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王XX負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周XX先后在昆山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上海市第六人民醫(yī)院、上海市第八人民醫(yī)院進行治療,支出醫(yī)療費70121.28元[該費用已在(2018)蘇0583民初2536號案件中處理]。之后,原告再次入院治療,住院期間為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22日,并花去醫(yī)療費19820.03元。2019年6月3日,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建議原告?zhèn)?0日給予營養(yǎng)支持,一人護理,誤工時限掌握在傷后一年。為此,原告花去鑒定費1860元。原告事故前月平均工資為2175元。
經查,被告王XX駕駛的遼14/×××××變型拖拉機車架號為LVXXXPBXXXXX,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其中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另查明,原告曾于2018年2月5日起訴至昆山市人民法院,請求:1.被告王XX賠償原告醫(yī)藥費70121.2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50元;2.被告安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蘇0583民初2536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0000元;被告王XX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61071.28元。
庭審時,原告同意將后期醫(yī)療費中醫(yī)保統籌支付的761.75元從訴請的醫(yī)療費中扣除。
上述事實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保險單復印件、病歷、出院小結、住院費用清單、醫(yī)療費發(fā)票、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2018)蘇0583民初2536號民事判決書、個人賬戶對賬單打印件以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過錯比例承擔責任。對于原告在本案交通事故的損失本院認定如下:
1、關于醫(yī)療費。根據原告提交的醫(yī)療費發(fā)票、費用匯總清單等證據,本院核算原告醫(yī)療費為19820.03元,減去原告庭審時同意扣除醫(yī)保統籌支付的761.75元,本院認定原告的醫(yī)療費為19058.28元。
2、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共計3天,本院按照本地區(qū)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酌定50元/天計算,本院認定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50元(3天×50元/天)。
3、關于營養(yǎng)費。鑒定意見書建議原告?zhèn)?0日給予營養(yǎng)支持,本院認定原告營養(yǎng)費為4500元(90天×50元/天)。
4、關于護理費。鑒定意見書建議原告?zhèn)?0日給予一人護理,本院認定原告護理費為9000元(90天×100元/天)。
5、關于誤工費。鑒定意見書建議原告誤工時限掌握在傷后一年,原告事故前平均工資為2175元/月,原告主張按照2020元/月的標準計算誤工費,本院予以支持。經計算,原告誤工費為24240元(2020元/月×12個月)。
6、關于交通費。原告雖未舉證,但該項費用系原告就醫(yī)、復診所必然發(fā)生的,故本院綜合考慮原告?zhèn)?、就醫(yī)次數、往返路程等,酌情認定400元。
7、關于鑒定費。本院根據鑒定費票據認定為1860元。
被告王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為遼14/×××××變型拖拉機車投保了交強險,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因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中賠付原告10000元,故本案中原告因事故損失的醫(yī)療費19058.2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元、營養(yǎng)費4500元,合計23708.28元應當由被告王XX承擔。原告因事故損失的護理費9000元、誤工費24240元、交通費400元,合計33640元應當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33640元。本案鑒定費1860元,應由被告王XX承擔。綜上,被告王XX總計應賠償原告25568.2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33640元。對于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王XX投保的遼14/×××××變型拖拉機車系套牌車,因其未提供證據證明,本院對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周XX33640元;
二、被告王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周XX25568.2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執(zhí)行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計250元,由被告王XX負擔10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4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76。
審判員 張志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吳曉菲
書記員 李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