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黃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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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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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民終1365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qū)-7棟二層213號、214房及2棟24、25、26。
負責人:吳XX,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漢,住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qū),系該公司法務。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XX,女,漢族,住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梁X,男,漢族,住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XX、梁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2019)湘0111民初15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撤銷一審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二、二審上訴費用由黃XX、梁X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某保險公司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明顯不合理。根據(jù)黃XX的門診病例及住院病例資料,黃XX存在輕度抑郁表現(xiàn)及長期酗酒等情況,再看以往的CT檢查、經(jīng)顱多普勒(常規(guī))檢查及多次神經(jīng)內(nèi)科會診記錄,黃XX的檢查結果均為正常,并未有任何異常表現(xiàn)及體征,而根據(jù)高血壓的機體體征表現(xiàn)為:“常見的是頭暈、頭痛、頸項板緊、疲勞、心悸等”,其完全符合黃XX多次住院所述病情,黃XX在2012年首次事故發(fā)生時僅僅為頭部震蕩傷,并未造成腦內(nèi)實質(zhì)性器官及軟組織血管損傷,無論從常理角度而言或從醫(yī)學角度而言,未造成實質(zhì)性器官損傷的傷情,不存在6年久治不愈,而從黃XX的病歷資料及用藥記錄所示,其大部分的治療均系治療擴張血管及抗抑郁治療,而這應當為黃XX高血壓或抑郁癥所致長期頭疼、頭暈的主要原因,2012年首次交通事故所致?lián)p傷黃XX早已治療完結,而在后期反復住院治療均系黃XX自身情況所致,應當與2012年4月1日的交通事故無關聯(lián)。
黃XX辯稱,黃XX的血壓只是住院的時候高,其他時候沒有高血壓,黃XX自身并沒有其他的疾病。
梁X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黃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處梁X、某保險公司連帶賠償黃XX醫(yī)藥費損失共計12564.41元(其中2018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13日住院10天,誤工誤餐費700元,交通費100元,材料費50元,門診費1351.09元,住院費3988.77元;2019年2月18日至2月27日住院9天住院費4030.17元,門診費1744.38元,誤工費、誤餐費500元,交通費100元)。2、判令梁X、某保險公司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4月1日18時10分,梁X駕駛湘A×××××號北京現(xiàn)代轎車在長沙市駛出停車位,恰遇黃XX騎電動車沿長沙市人民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此,由于梁X未注意行車安全,以致其所駕車輛與黃XX電動車刮擦,造成黃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芙蓉交警大隊長公交(芙)認字[0411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梁X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黃XX不承擔責任。2013年1月26日,湖南省鑒真司法鑒定中心作出[2013]法臨鑒字第1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黃XX因交通事故致腦外傷后綜合癥,其頭部損傷未構成傷殘,其后續(xù)治療費約需8000元,傷后需一人護理約15日,其誤工損失日約需三個月。湘A×××××號轎車的車主是梁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1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的保險期間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3年3月30日止,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黃XX因此次交通事故于2012年10月24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黃XX因交通事故造成各項損失合計45658.16元(醫(yī)療費用33031.41元+傷殘賠償費用10716.75元+鑒定費1910元),由某保險公司支付黃XX保險金40293.45元(交強險20716.75元+商業(yè)三責險19576.7元),扣除梁X多墊付的醫(yī)療費3547.05元以及梁X應承擔的鑒定費1910元后,梁X可從某保險公司獲賠1637.05元(3547.05元-1910元)。某保險公司還應支付黃XX保險金38656.4元(40293.45元-1637.05元)。一審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2)雨民初字第03035號民事判決,由某保險公司支付黃XX保險金38656.4元。黃XX不服提起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長中民一終字第0160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于黃XX主張的后續(xù)治療費,二審判決載明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2015年2月4日,黃XX因腦外傷綜合癥到長沙市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9天,花費醫(yī)藥費4019.75元。
黃XX于2015年4月9日再次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雨民交初字第00069號民事判決,由某保險公司支付黃XX保險金3516.79元,梁X賠償黃XX602.96元。
2015年7月至12月,黃XX因腦外傷綜合癥、膽囊結石、低鉀血癥、痙攣性瞼內(nèi)翻(左),在長沙市第一醫(yī)院進行門診及住院治療,共花費醫(yī)藥費5294.57元。梁X申請對黃XX醫(yī)藥費的關聯(lián)性進行鑒定。湖南省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接受一審法院委托,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文審字第907號《文證審查意見書》,認定黃XX在長沙市第一醫(yī)院住院期間,共計706.32元為自身疾病診療費用,與外傷無關。2017年2月16日,鑒定機構對該鑒定結論進行了說明,對黃XX自身疾病診療的項目進行了詳細列明。梁X支付鑒定費805元。一審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6)湘0111民初506號民事判決書,由某保險公司支付黃XX保險金3900.01元,梁X賠償黃XX538.24元。
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黃XX因腦外傷綜合征、膽囊結石、痙攣性瞼內(nèi)翻(左)等,在長沙市第一醫(yī)院等醫(yī)院進行門診及住院治療,共住院18天,花費醫(yī)藥費13629.93元。2016年4月23日,長沙市第一醫(yī)院出具《出院記錄》,載明黃XX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4月23日住院8天,入院診斷為腦外傷后綜合征。出院診斷為腦外傷綜合征、甲狀腺功能減退、膽囊結石。出院醫(yī)囑為注意休息等。長沙市第一醫(yī)院出具的《出院記錄》,載明黃XX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20日住院10天,入院診斷為腦外傷綜合征、膽囊結石。出院診斷為腦外傷綜合征、膽囊結石、輕度貧血、亞臨床甲減、高脂血癥。一審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2017)湘0111民初2674號民事判決書,由某保險公司支付黃XX保險金12235.44元,梁X賠償黃XX2044.49元。
2017年8月29日至2018年3月24日,黃XX因腦外傷綜合征、膽囊結石等在長沙市第一醫(yī)院門診、住院治療,共住院17天(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1月2日在長沙市第一醫(yī)院住院10天+2018年3月17日至3月24日在長沙市第一醫(yī)院住院7天),共花費醫(yī)藥費10171.46元。長沙市第一醫(yī)院出具《出院記錄》載明黃XX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1月2日住院10天,入院診斷為腦外傷后綜合征、膽囊結石。出院診斷為腦外傷后綜合征、膽囊結石、頸椎病等。出院醫(yī)囑為注意休息等。
2018年7月11日,一審法院經(jīng)公開審理,作出(2018)湘0111民初919號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支付黃XX保險金9545.74元;二、梁X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支付黃XX賠償款1525.72元;三、駁回黃XX的其他訴訟請求。某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jīng)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法院原判,駁回上訴。
2018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13日,黃XX因腦外傷綜合癥到長沙市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花住院費3988.77元,醫(yī)藥費1351.09元;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2月28日,黃XX又以腦外傷綜合癥到長沙市第一醫(yī)院住院10日,花住院費4030.17元,門診醫(yī)藥費1744.38元。
本案在審理中,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醫(yī)保費用與非傷性治療的審查申請書,一審法院予以準許并委托湖南省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19年8月5日,該鑒定中心認為鑒定要求超出該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鑒定能力,決定不予受理并退還鑒定材料。
本案經(jīng)一審法院主持調(diào)解,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協(xié)議。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黃XX的損失認定和責任承擔,現(xiàn)分析評定如下:
一、關于黃XX損失的承擔。
1、醫(yī)療費,黃XX先后兩次住院,產(chǎn)生醫(yī)藥費11114.41元(3988.77元+1351.09元+4030.17元+1744.38元),某保險公司雖提交了非傷性治療的審查申請書,但因鑒定機構無法作出鑒定,故該醫(yī)療費用應予認定。
2、誤餐費1200元,按每天60元計算,計20天。
3、交通費200元,按每住院一天10元計算,計20天。
黃XX主張材料費50元,沒有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黃XX的損失共計12514.41元。
二、關于本案責任的承擔。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梁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應當賠償黃XX的損失。鑒于梁X駕駛的湘A×××××號轎車在人壽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1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人壽財險公司應根據(jù)保險合同理賠。根據(jù)(2014)長中民一終字第01602號民事判決,對于后續(xù)治療費,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F(xiàn)黃XX實際發(fā)生了后續(xù)治療費用,其損失共計12514.41元,應當由人壽財險公司理賠。參照商業(yè)三責險的約定等實際情況,一審法院酌定非醫(yī)保用藥的核減比例為15%,計1667.16元(11114.41元*15%),該部分費用應當由梁X負擔。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支付黃XX保險金10847.25元;二、梁X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賠償黃XX醫(yī)藥費1667.16元;三、駁回黃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3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50元,由梁X負擔。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療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2012年黃XX因交通事故致腦外傷后綜合癥。根據(jù)本院(2014)長中民一終字第01602號民事判決的內(nèi)容,對于后續(xù)治療費,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本案訴爭費用系2018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13日、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2月28日黃XX兩次在長沙第一醫(yī)院門診及住院治療的相關費用。長沙市第一醫(yī)院出具的《出院記錄》載明診斷結果包括了腦外傷后綜合癥。某保險公司雖對該醫(yī)療費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事實,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黃XX總損失12514.41元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黃學里
審判員 姜 文
審判員 張文歡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陸曼曼
書記員陳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