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志達之星汽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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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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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581民初15412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常熟市人民法院 2020-02-14
原告:常熟市志達之星汽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1660070XXXX。
法定代表人:陳X甲,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X,江蘇有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顏X,江蘇有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常熟市、605,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1737841XXXX。
負責人:郟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江蘇普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江蘇普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常熟市志達之星汽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顏志明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顏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常熟市志達之星汽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付原告保險賠款310793.05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2日,駕駛員石國球駕駛蘇EXXXXX“大馬牌”大型普通客車在常熟市虞山鎮(zhèn)東順汽車維護服務部內(nèi)部道路維修車輛。車輛駛上維修地溝時,因操作不當駛?cè)氲販?,事故造成大型普通客車駕駛?cè)耸瘒蚴軅?019年8月15日,石國球傷情經(jīng)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另事故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故對于原告的損失,根據(jù)保險合同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由被告保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F(xiàn)因原、被告雙方對保險合同賠付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為此原告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稱:石國球受傷導致的損失并不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賠付條件,理由如下:1、原告投保的是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該保險合同條款第三條明確約定該保險賠付的對象是被保險人所投保的車輛在進行旅客運輸?shù)倪^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因原告給駕駛員座位也投了保,故在運輸旅客的過程中如果駕駛員發(fā)生人身傷亡,亦可申請理賠;石國球受傷是在進行車輛維修時因操作不當在維修場的內(nèi)部道路上發(fā)生事故所致,并非履行客運職責在道路運輸過程中造成,故不屬于保險理賠的范圍;2、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約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雇員、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路外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意見書認定事故發(fā)生是因石國球操作不當所致,石國球應負全部責任,因此我司不負責賠償。原告向我司投保的是責任保險,根據(jù)保險條款第二十五條之約定“被保險人給旅客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旅客賠償?shù)?,保險人不負責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現(xiàn)原告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已賠償了石國球的損失,因此無權直接起訴我司。應駁回其訴請。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所有的蘇EXXXXX大型普通客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險(保險期限2017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10日),并向被告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2017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其中明確包括石國球,同時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單中約定,保險標的為蘇EXXXXX大型普通客車,營業(yè)性質(zhì)為租賃客運,保險期限為2017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保險責任為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1050萬元;特別約定為每車每座責任限額為60萬元,核定載人數(shù)為17人,保險責任包含駕駛員座位。該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約定,在保險期間內(nèi)。旅客在乘座被保險人提供的客運車輛的途中遭受人身傷亡和財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2018年6月2日10時20分許,石國球駕駛蘇EXXXXX大型普通客車在常熟市虞山鎮(zhèn)車順汽車維護服務部內(nèi)部道路維修車輛,車輛在駛上維修地溝時,因操作不當撞擊指揮行駛的維修工程秋明后駛?cè)氲販?,事故造成大型普通客車駕駛?cè)耸瘒蚣熬S修工程秋明不同程度受傷,蘇EXXXXX大型普通客車損壞。同日,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在隊出具的道路路外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意見書,認定石國球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駕駛?cè)耸瘒蛞蚴軅?,?018年6月2日至2018年6月19日、2019年6月8日至2019年6月16日,二次住院,共發(fā)生醫(yī)療費36793.63元(其中本案被告已在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23077.78元,余13705.85元);2019年8月15日經(jīng)原告方委托,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對石國球因事故受傷造成的傷殘程度和誤工、營養(yǎng)、護理期、護理人數(shù)作出鑒定意見書,鑒定結(jié)論為石國球因外傷致T12、L1壓縮性骨折構成九級殘疾,誤工期為十個月,護理期為一人護理三個月,營養(yǎng)期為三個月。為該次鑒定,原告支付鑒定費3060元。
另原告向被告申請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理賠,被告于2019年3月11日出具理賠通知書,告知因此次事故中駕駛?cè)藛T不屬車上乘客,拒賠。
對石國球在事故中的損失問題,原告主張:1、醫(yī)療費13705.85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5天*50,計1250元;3、營養(yǎng)費90天*50,計4500元;4、護理費90天*120,計10800元;5、誤工費10個月*6000,計6萬元;6、殘疾賠償20年*20%*47200,計188800元;7、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6年*1/2*20%*29462,計17677.2元;8、交通費計1000元;9、精神撫慰金計1萬元;10、司法鑒定費3060元;上述合計310793.05元。原告同時提供了石國球于2019年7月18日出具的收條一份,確認于2019年4月27日收到原告支付的款項113927.78元,于2019年7月18日收到原告付款66072.22元,確認由原告墊付了本人的醫(yī)藥費38602.2元,確認總計收到原告的賠償款和醫(yī)藥費218602.2元。被告認為原告上述主張和證據(jù)中,主張的交通費過高;誤工費因未提供有效證據(jù),應按最低工資標準每月2020元計算;精神撫慰金不認可;司法鑒定費不認可;石國球的收條的真實性不能確認,且金額也小于原告訴請的標的。
以上事實,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單、投保單、保險條款、道路外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意見書、病歷卡、醫(yī)療費收據(jù)、鑒定意見書、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及庭審筆錄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本案原告主張的2018年6月2日事故中石國球的人身傷害是否屬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的保險范圍。對此,原告認為保險標的信息中明確指向蘇EXXXXX大型普通客車,該車駛?cè)肫囆蘩韽S修理,屬為載客的準備工作;保單又明確將駕駛員座位納入保險范圍,故石國球駕駛車輛進入修理廠修車的行為屬本案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理賠范圍。被告認為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修理廠內(nèi)部,并非屬履行客運職責,故不屬保險理賠。
對此,本院認為,雙方訂立的有關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中的保險條款中約定的保險責任為:在保險期間內(nèi),旅客在乘座被保險人提供的客運車輛的途中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該保險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乘客因事故而產(chǎn)生的人身和財產(chǎn)的損失,故該保險的范圍應為旅客乘座客運途中。而本案中原告并未舉證證明其修車行為發(fā)生于運送旅客的途中,從道路外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意見書中也明確反映,事故所涉人員僅包括駕駛員和指揮車輛的汽修廠工作人員,事故的發(fā)生時不屬于原告承運旅客期間。因此本案事故不屬于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本案無證據(jù)證明,被告需為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承擔損失賠償。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常熟市志達之星汽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981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戶:10XXX76)。
審判員 顏志明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吳夢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