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任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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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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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3民初640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尉氏縣人民法院 2020-02-25
原告:楊XX,男,漢族,住尉氏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河南智卓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XX,河南智卓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代理權限為特被授權。
被告:任XX,男,漢族,住尉氏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貿(mào)試驗區(qū)(鄭東)商務外環(huán)路24號30層3001-3003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349398XXXX。
負責人:李X甲,任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男,漢族,住商丘市睢陽區(q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楊XX訴被告任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楊XX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史XX,被告任權占、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82316.43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7日17時許,原告楊XX駕駛電動自行車沿尉氏縣城西祥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尉氏縣城西祥路北段,與在道路上停放任XX駕駛豫B×××××號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原告楊XX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尉氏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任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楊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發(fā)生事故時被告任XX駕駛的肇事車輛豫B×××××號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入有交強險,且在保險期間。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的損失,不足部分由被告任XX承擔。原告曾于2018年8月14日向尉氏縣人民法院起訴。因原告需后續(xù)治療及評殘時機不成熟,原告保留對該費用的訴權。尉氏縣人民法院僅對前期費用做出了判決。
被告任XX辯稱:對評殘結論及事故責任劃分有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剩余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的合理損失,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7月7日17時許,原告楊XX駕駛電動自行車沿尉氏縣城西祥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尉氏縣城西祥路北段,與在道路上停放任XX駕駛豫B×××××號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原告楊XX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尉氏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任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楊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第一次起訴后尉氏縣人民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佩服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5754元,誤工費5744.46元,交通費570元;后又治療三次,共計65天,花費醫(yī)療費9858.55元。楊XX的傷情經(jīng)開封醫(yī)科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
本院認為,本案被告任XX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雖有異議,但在法定期限內(nèi)既沒有申請復議,第一次判決后也未上訴,又沒提供相關證據(jù)推翻責任認定,本院據(jù)此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采信,認定楊XX承擔此事故60%的責任,任XX承擔次事故40%的責任。任XX在某保險公司入有交強險,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先予賠償。超過保險限額的部分由楊XX承擔。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本案事實,本院確認在該交通事故中原告楊XX的損失為:醫(yī)療費9858.55元,護理費為7033元(65×108.2元/天),誤工費酌定為22460元(200×112.3元/天),營養(yǎng)費1300元(65×20元/天),住院伙食補助費3250(65×50元/天),交通費根據(jù)案情酌定為1500元,殘疾賠償金63748.38,精神撫慰金5000,鑒定費1300元。以上共計115449.93元。因原告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已超過交強險限額,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付97931.39元,下余17518.54元由任XX按40%的比例承擔為7007.4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楊XX97931.39元。
二、被告任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楊XX7007.42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74元,由被告任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文魏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朱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