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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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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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5民終44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負責人:楊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東舜翔(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住山東省臨清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施XX,臨清志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沈XX,男,漢族,住山東省臨清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XX、沈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臨清市人民法院(2019)魯1581民初25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駁回被上訴人李XX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爭議金額為32529.85元);二、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李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沒有異議,但是上訴人在本次事故發(fā)生后,已經(jīng)就本次事故與被上訴人沈XX進行了處理。被上訴人沈XX已經(jīng)自認本次交通事故屬于個人原因,不屬于保險事故,因事故造成的損失由被上訴人沈XX自行承擔,并簽署了《被保險人放棄索賠聲明》,且在庭審中也認可該協(xié)議,故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應當尊重當事方自由處分的權(quán)利,將被上訴人李XX的損失賠償責任判令由被上訴人沈XX承擔,請求二審法院在查實的基礎(chǔ)上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李XX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一審通過答辯人的陳述、舉證等,案件事實足已查明,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賠償答辯人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車損等共計32529.85元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2、一審中,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沈XX認可本次交通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與法相悖。一審法院就其辯解的理由不予支持,完全正確。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沈XX辯稱,對一審判決無異議,只是賠償李XX的數(shù)額比較高。與保險公司簽的協(xié)議是因其不懂法律。
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共計35978.27元,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沈XX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4月24日7時許,沈XX駕駛魯P×××××號轎車沿臨清市青年辦事處朱莊村西東西路(朱莊-汪莊)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由南向北行駛至該處的李XX駕駛的無牌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李XX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臨清交警大隊現(xiàn)場勘查、分析認定沈XX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李XX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魯P×××××號轎車實際車主為沈XX,沒有駕駛證,該車在被告紫金財險聊城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原告受傷后在聊城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1天。原告住院治療期間,被告沈XX為其墊付醫(yī)療費2025.7元。庭審中,原、被告就下列問題存在爭議:(一)被告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提交2019年7月8日沈XX簽署的被保險人放棄索賠聲明一份,證明沈XX認可本次交通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給原告造成的損失由沈XX個人承擔,與保險公司無關(guān)。原告對此有異議,該證據(jù)系保險公司格式條款,該聲明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應為無效。沈XX對此無異議。(二)原告要求賠償?shù)臄?shù)額、范圍及標準。審理中,根據(jù)原告的申請,對原告的傷情進行了司法鑒定。泰安正合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意見為:李XX傷情不構(gòu)成傷殘;誤工期限為120日,護理期限為60日,住院期間2人護理,出院后1人護理。原告對此無異議。被告沈XX認為誤工時限、護理時限過長。被告保險公司對鑒定意見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誤工時限過長。被告沈XX、保險公司在法院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均沒有提交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另,原告本人到庭陳述稱,醫(yī)療費單據(jù)(NO.A403039724842,金額為10218.42元)原件確系丟失,并未作報銷或者其他套現(xiàn)用途,否則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庭前,原告自愿申請撤回了對被告李英杰的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原、被告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首先對該認定書依法確認為有效證據(jù)。被告沈XX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對于造成原告的損失,沈XX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50%為宜)。就保險公司應否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被告保險公司提交的聲明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保險公司交強險限額內(nèi)免責的法定事由,系其與沈XX個人的雙方約定,不能對抗原告的合法訴求,因此被告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就原告損失數(shù)額的問題。首先就泰安正合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的效力問題,被告沈XX、保險公司雖然提出異議,但在法院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沒有提交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也沒有提交其他證據(jù),應視為舉證不能,對于該鑒定意見書的效力予以確認。就醫(yī)療費部分,根據(jù)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歷、疾病診斷書、醫(yī)療費單據(jù)復印件1張(10218.42元),被告提交的醫(yī)療費單據(jù)1張(2025.7元)及雙方陳述,原告的醫(yī)療費數(shù)額應為12244.12元。就誤工費、護理費部分,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并結(jié)合鑒定意見書的意見,其要求并無不當,予以支持。就車損部分,被告雖然對車損報告的結(jié)論提出異議,但在法院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沒有提交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應視為舉證不能,根據(jù)該車損報告的意見,車損為1535元。就交通費部分,原告沒有提交證據(jù),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其余損失并無不當,予以支持。因此,原告的損失如下:醫(yī)療費12244.12元、誤工費13002元、護理費7692.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30元、車損1535元、評估費100元、定損費200元、施救費300元、鑒定費2100元,上述合計37503.97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本案中原告的損失,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紫金財險聊城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沈XX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本案原告李XX的損失應由紫金財險聊城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32529.85元(在醫(yī)療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醫(yī)療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內(nèi)賠償誤工費、護理費共計20694.85元,在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承擔車損、施救費1835元),余額4974.12元由沈XX承擔50%的賠償責任計款2487.06元。鑒于沈XX已經(jīng)為原告先行墊付2025.7元醫(yī)療費,其還應賠償原告461.36元。據(jù)此,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李XX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車損等各項損失共計32529.85元。二、被告沈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李XX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評估費、鑒定費等損失計款461.36元。三、駁回原告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50元,由被告沈XX承擔。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認為,涉案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了交強險,被上訴人李XX系被保險車輛的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依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上訴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對李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有賠償?shù)牧x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XX之間的協(xié)議只能在達成協(xié)議的雙方之間產(chǎn)生約束力,不能約束協(xié)議之外的第三人。沈XX雖簽署《被保險人放棄索賠聲明》,但并未對李XX進行賠償。因此,上訴人與沈XX之間的協(xié)議并不能對抗上訴人依法承擔的對受害人李XX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shù)姆ǘx務。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1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育穎
審判員 李曙霞
審判員 王玉東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陳閃
書記員丁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