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乙保險公司,天安財保西安中心支公司,楊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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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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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1民終1541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7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女,1953年8月15日出生,漢族,陜西省周至縣村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陜西健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qū)、四層。
法定代表人:孫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晉X,陜西新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陜西新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桂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X,陜西法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甲,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漢族,住陜西省周至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乙,男,1漢族,陜西省周至縣村民,。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XX,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漢族,住陜西省榆林市綏德縣。
上訴人陳XX、甲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天安財保西安支公司)、乙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保西安分公司)與被上訴人王X甲、王X乙、楊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周至縣人民法院(2019)陜0124民初25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27日17時25分許,陳XX之子武某某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108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1350KM+50M處時,撞上路中間隔離帶,造成武某某受傷。
事故發(fā)生后,武某某被送往周至縣人民醫(yī)院治療,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共花費醫(yī)療費1336.8元。
2019年6月21日,周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61012412019000025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武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X乙與王X甲共同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經查,王X甲駕駛的陜AXXXXX小轎車在天安財保西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王X乙駕駛的陜AXXXXX小轎車系無償借用楊XX的車輛,該車在人民財保西安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時均在保險期內。
死者武某某的父親已于2006年11月6日去世,且其無妻子無子女,法定繼承人只有母親陳XX一人。
陳XX育有四個子女,均已成年。
陳XX訴至原審法院稱,2019年5月27日17時25分許,其子武某某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108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1350KM+50M處,突然撞上中間隔離帶,造成武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武某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
通過調取事故發(fā)生地的監(jiān)控視頻發(fā)現,事故發(fā)生后,王X乙駕駛陜AXXXXX3小轎車由南向北準備左轉彎進入108國道,同時王X乙駕駛陜AXXXXX小轎車沿108國道由西向東與無牌二輪摩托車并行路過事故發(fā)生地。
本次事故經周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61012412019000025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甲與王X乙應負事故次要責任,武某某應負事故主要責任。
經調查核實,王X甲駕駛的陜AXXXXX小轎車在天安財保西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王X乙駕駛的陜AXXXXX小轎車在人民財保西安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
綜上,王X甲與王X乙的侵權行為給其子武某某的身體造成了損害,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現起訴至法院。
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其醫(yī)療費1336.8元;2、判決被告賠償其死亡賠償金666380元、喪葬費37496.5元、精神損害賠償30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9245.5元、交通費500元,共計773622元,以上費用分責后合計387423.4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王X甲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亦未進行答辯。
天安財保西安支公司辯稱,其公司對事故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責任劃分有異議。
根據王X甲的陳述,事故發(fā)生時其并未與本案死者接觸,武某某撞上隔離帶時其并沒有行駛至機動車道,所負的共同次要責任其公司不認可;其公司承保的王X甲的汽車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30萬且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范圍內,陳XX主張其方與另一方承擔共同次要責任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支持,證據足以證明王X甲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過錯,否則按照目前證據,死者武某某的死亡與王X甲駕駛的車無因果關系,其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王X乙辯稱,當時其從路口路過,其是正常行駛,不知道發(fā)生事故,后來警察把其叫去其才知道發(fā)生的這個事情。
楊XX辯稱,其與王X乙答辯意見一致。
人民財保西安分公司辯稱,1、其公司認可責任劃分方式,但武某某無照、無牌、不戴安全頭盔駕駛摩托車,且與王X乙、王X甲兩車輛無碰撞,王X乙、王X甲的責任微乎其微,建議王X乙、王X甲只承擔10%的責任;2、陳XX屬于農村戶籍,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農村戶籍計算,為10071元/年*14年/4人=35248.5元;3、陳XX沒有提供交通費票據,因此陳XX主張的交通費其公司不認可;4、精神撫慰金陳XX主張30000元,其公司主張10000元,分責后其公司應承擔500元;5、對于陳XX主張的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數額予以認可,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超出交強險的部分,在商業(yè)險中按10%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本案王X乙未按照規(guī)范安全文明駕駛,未保持安全車速,王X甲駕駛機動車通過既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造成交通事故,導致武某某受傷,王X甲、王X乙應當共同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故王X甲、王X乙應對陳XX各承擔20%的賠償責任。
又因王X甲所駕駛的陜AXXXXX小轎車在天安財保西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王X乙駕駛的陜AXXXXX小轎車在人民財保西安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故陳XX的損失應先由天安財保西安支公司、人民財保西安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由兩輛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以責任劃分比例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因王X乙具有駕駛資格,故楊XX不承擔責任。
關于本案陳XX應獲得的賠償:1、醫(yī)療費:周至縣人民醫(yī)院醫(yī)療費1336.8元;2、死亡賠償金:武某某未滿六十周歲,且其為農村戶籍,死亡賠償金應按照陜西省上一年度農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根據國家統(tǒng)計局陜西調查隊發(fā)布的相關數據,2018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1213元,故死亡賠償金應為11213元*20=224260元;3、喪葬費:喪葬費金額應以上年度陜西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計算,根據國家統(tǒng)計局陜西調查隊發(fā)布的相關數據,上年度陜西省職工平均工資為67433元,則本案喪葬費為67433元÷2=33716.5元;4、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陳XX為農村戶籍,其年齡為六十六周歲,故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以陜西省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即10071元按十四年計算,同時陳XX有其他三個扶養(yǎng)人,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負擔的部分,故本案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10071元*14÷4=35248.5元;5、精神損害撫慰金:陳XX之子武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后搶救無效死亡,給陳XX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法院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00元;6、交通費:陳XX未向法院提交交通費的相關證據材料,法院不予認可。
上述賠償共計304561.8元,應先由天安財保西安支公司、人民財保西安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各賠償陳XX醫(yī)療費668.4元、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110000元,不足部分由天安財保西安支公司、人民財保西安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因王X甲、王X乙應對陳XX各承擔20%的賠償責任,故天安財保西安支公司、人民財保西安分公司各應向陳XX賠償(304561.8元-1336.8元-220000元)*20%÷2=8322.5元。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原審法院遂判決:一、限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被告天安財保西安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陳XX醫(yī)療費668.4元、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1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陳XX8322.5元;二、限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被告人民財保西安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陳XX醫(yī)療費668.4元、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陳XX8322.5元;三、駁回原告陳XX對被告楊XX的訴訟請求;四、駁回原告陳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2610元,由原告陳XX負擔1570元,由被告王X甲、被告王X乙各負擔520元。
宣判后,陳XX、天安財保西安支公司、人民財保西安分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陳XX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法院按照陜西省上一年度農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屬于標準適用錯誤,違反法律規(guī)定。
死亡賠償金應按照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319元標準計算二十年為666380元。
二、原審法院以上年度陜西省職工平均工資67433元標準計算喪葬費,亦屬于標準適用錯誤,違反法律規(guī)定。
喪葬費應按照陜西省上一年度即2018年職工平均工資74993元計算六個月為37496.5元。
三、原審法院判決天安財保西安支公司與人民財保西安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各向其賠償8322.5元計算錯誤,不符合案件事實及責任的認定。
天安財保西安支公司與人民財保西安分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各承擔20%的賠償責任。
綜上,請求: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一、二項,依法改判天安財保西安支公司與人民財保西安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各自賠償其損失97502.5元,天安財保西安支公司與人民財保西安分公司共計賠償其損失195005元,與原判決爭議金額為195005元;2、天安財保西安支公司與人民財保西安分公司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天安財保西安支公司辯稱,一、交通事故賠償的前提基礎是事故責任劃分,本案中事故責任劃分尚處于不明狀態(tài),故應首先解決事故責任劃分的問題。
二、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應按法律規(guī)定計算,死亡賠償金同意陳XX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的方式。
人民財保西安分公司辯稱,一、其公司對事故責任劃分不認可,王X乙、王X甲無責任。
二、其公司對城鎮(zhèn)標準計算無異議。
王X乙辯稱,其同意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意見。
王X甲、楊XX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天安財保西安支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本案死者所騎的摩托車距離其公司承保車輛較遠,陜AXXXXX小型轎車全程未與死者相接觸,陳XX親屬死亡的結果與其公司承保車輛沒有因果關系。
二、周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與實際情況不符,不應作為定案依據。
庭前其公司向法庭申請調取交警隊監(jiān)控錄像,但直至判決做出,法院也并沒有調取事故發(fā)生時的監(jiān)控錄像,從監(jiān)控錄像中也能看出王X甲車輛與死者中間間隔有其它車輛,并未接觸,王X甲車輛正常行駛并未有任何違法行為,所以死亡后果與其公司承保車輛沒有因果關系。
三、陜西平安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第三條第2項:“尸檢見死者全身損傷位于身體突出部位,以摔傷為主,未檢見明顯碰撞,刮擦損傷,可排除其它車輛接觸碰撞的可能。
”故陳XX親屬武某某是因其未取得駕駛資格,不懂得正確操作摩托車,并且毫無安全意識造成的摔傷導致,與王X甲正常駕駛的車輛沒有因果關系。
綜上,請求: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陳XX對其公司的起訴;2、本案訴訟費由陳XX、王X甲承擔。
陳XX辯稱,天安財保西安中心支公司與人保西安市分公司均認為投保車輛對本次事故無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事故事實,沒有法律依據。
一、王X甲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法規(guī)轉彎未讓直行的原則,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故其應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王X乙駕駛行為違反安全文明駕駛、未確保安全車速的規(guī)則,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故其應對陳XX的損失承擔責任。
三、本案事故認定書明確了各方的責任,故王X乙、王X甲與本次是事故及武某某的死亡具有因果關系,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限額的部分應由王X乙、王X甲承擔相應的責任。
人民財保西安分公司辯稱,其同意天安財保西安支公司的上訴意見。
王X乙辯稱,其同意天安財保西安支公司的上訴。
王X甲、楊XX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人民財保西安分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其公司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武某某負主要責任,王X乙、王X甲負次要責任不認可。
武某某無駕駛執(zhí)照、兩輪摩托車無牌,不帶安全頭盔駕駛摩托車,且與王X乙、王X甲兩車輛無碰撞,王X乙、王X甲都屬于正常駕駛,對本次事故的發(fā)生無責任。
而且本案審理過程中沒有出示案發(fā)時的監(jiān)控錄像和相應的勘查筆錄,即使經過天安保險公司申請法院調取,各訴訟參與人仍然沒有見到監(jiān)控錄像。
因此,其公司認為交警隊對本次事故的責任劃分缺乏足夠的證據。
在二審中,我公司申請法院調取案發(fā)時的監(jiān)控錄像和相應的勘查筆錄,以便查清案件事實,讓各訴訟參與人做到心服口服,讓本案真正公開公正。
綜上,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的第一、二項,改判王X乙、王X甲無責。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陳XX承擔。
陳XX辯稱,其答辯意見同對天安財保西安支公司的答辯意見。
天安財保西安支公司辯稱,其同意人民財保西安分公司的上訴意見。
王X甲、楊XX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交通監(jiān)控系統(tǒng)由公安交警部門掌控,陳XX在其已持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并向法庭舉證的情況下,其已無出示或申請法院調取案發(fā)監(jiān)控錄像的必要,原審法院依據案涉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本案侵權事實并不予準許兩保險公司申請法院依職權調圖涉案車輛肇事監(jiān)控錄像并無不當,人保西安中心分公司和天安財保西安支公司認為案涉保險車輛無侵權事實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13修訂)第七十條規(guī)定:“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賠償金按其經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因此,原審法院按照陜西省上一年度農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其死亡賠償金不當,死亡賠償金應按照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319元標準計算二十年為666380元。
此外,原審法院喪葬費的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維持陜西省周至縣人民法院(2019)陜0124民初2520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二、撤銷陜西省周至縣人民法院(2019)陜0124民初2520號民事判決第四項;三、變更陜西省周至縣人民法院(2019)陜0124民初252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限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被告天安財保西安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陳XX醫(yī)療費668.4元、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1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陳XX26267.25元;四、變更陜西省周至縣人民法院(2019)陜0124民初252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限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被告人民財保西安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陳XX醫(yī)療費668.4元、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陳XX26267.25元;五、駁回陳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原審判決執(zhí)行。
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預交的266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乙保險公司預交的268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乙保險公司負擔;陳XX預交的42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由陳某某負擔2000元,由王X甲、王X乙各負擔11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董凡
審判員 肖曉通
審判員 辛娟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范致遠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