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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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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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8601民初29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 2020-01-19
原告:車XX,女,漢族,住天津市寧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郝X,天津津信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qū),即即仁恒置地國際中心寫字樓第[18層][04+05]單元、第[24]層[01-08]單元、第[25]層[01-08]單元、第[26]層[01-08]單元。
主要負責人:石XX,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戈X,天津澍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車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郝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戈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車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81439元、施救費800元,以上共計82239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8月19日21時30分,案外人駕駛原告車XX名下車牌號為津M×××××號小型客車,沿外環(huán)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外環(huán)線金鐘橋時,與王德偉駕駛的車牌號為津H×××××號小型客車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雙方車損的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東麗支隊華明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張鑫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原告的各項損失應由被告賠償,故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1.事故車輛在我司投機動車輛損失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對事故的真實性及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沒有異議,但交警并未進行現(xiàn)場勘驗,不同意賠償原告的損失;2.法院委托鑒定機構所作的評估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過高,施救費數(shù)額過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車XX作為投保人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被保險公司簽發(fā)的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車XX;被保險車輛為登記于其名下的津M×××××號大眾牌轎車;保險期間自2017年10月13日零時至2018年10月12日二十四時止。保險公司承保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險種,車輛損失險項下的保險金額為122403.2元。訂立保險合同采用的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其“保險責任”是: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等原因造成被保險車輛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東麗支隊華明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2018年8月9日21時30分,張鑫駕駛津M×××××號(本案投保車輛)行駛至外環(huán)線金鐘橋時,與王德偉駕駛津H×××××號車輛發(fā)生追尾碰撞,致直接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張鑫負全部責任,王德偉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立即向被告報險,被告亦到現(xiàn)場進行現(xiàn)場勘驗。案件受理后,經被告申請,原告同意,雙方委托法院搖號選定天津市中同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投保車輛的損失與本次碰撞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鑒定,確定了因本次碰撞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項目,并對與本次碰撞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損失項目的金額進行了重新鑒定,確定損失金額為81439元。被告就兩次評估支付評估費共計13000元。重新鑒定時,原告對投保車輛已經進行了實際維修。另,原告為處理該事故支付施救費8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保險單、駕駛證及行駛證、事故認定書、維修費發(fā)票及維修明細、施救費發(fā)票、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等證據(jù)及當事人庭審陳述意見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本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及賠償責任的大小。對此,本院作如下分析:一、原告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被告抗辯稱,因交警未進行勘驗,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但被告并未提交相關的合同依據(jù)及法律依據(jù),故對被告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被告對于原告車輛所發(fā)生事故的真實性及該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均無異議,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二、原告因碰撞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情況經過本院委托的相關機構進行了鑒定,經因果關系鑒定及車輛損失鑒定后,確認車輛損失數(shù)額為81439元,該評估是鑒定機構依據(jù)其相關程序做出,結論合法有效。被告抗辯稱,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出具的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過高,但其并未提交證據(jù)推翻該份評估報告,故對于被告的該項抗辯意見不予采信,原告對投保車輛亦進行了實際修理,并支付了相應的費用,原告支付的費用與評估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一致,該二份證據(jù)形成證據(jù)鎖鏈能夠證明實際損失的產生,且被告對于原告車輛的實際維修情況予以認可,故對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81439元予以確認;三、評估費屬于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原告主張的評估費因其單方委托的評估報告未予采信且未提交合法有效的票據(jù),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先行支付的評估費由其自行承擔;四、施救費屬于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亦應由保險人承擔,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依照天津市發(fā)改委的相關規(guī)定,故對于原告主張的施救費800元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車XX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XX車輛損失81439元、施救費800元,以上共計8223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經原告同意,其預交的費用本院不再辦理退費手續(xù),被告負擔的費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訴訟中鑒定費13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已支付至相關鑒定機構)。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慶一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莉
書記員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