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舞陽縣匯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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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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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1民終23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匯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100780546XXXX。
負責人:甲,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舞陽縣匯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陽縣。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男,漢族,住舞陽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男,住舞陽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舞陽縣匯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源出租汽車公司)、張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舞陽縣人民法院(2019)豫1121民初30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6400元。事實與理由:本案為保險侵權(quán)責任糾紛,停運損失費不屬于保險責任,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根據(jù)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yè)、停駛、停電、停水、停車、通訊或網(wǎng)絡(luò)中斷、電壓變化、數(shù)據(jù)丟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匯源出租汽車公司一審庭審時,明確說明要求直接侵權(quán)人張XX承擔,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義務(wù)顯然是不合理的。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匯源出租汽車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XX未作答辯。
匯源出租汽車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變更后的訴訟請求: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yè)三責險限額內(nèi)賠償匯源出租汽車公司車輛營運損失費、評估費、交通費等6400元,不足部分由張XX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2019年10月3日,張XX駕駛豫L×××××號小型客車,行駛至舞陽××××與東大街交叉口時,與侯XX駕駛的匯源出租汽車公司所有的車牌號為豫L×××××小型客車碰撞,致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2、舞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侯XX無責任。3、張XX駕駛的豫L×××××號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在承保期內(nèi)。4、事故發(fā)生后,匯源出租汽車公司車輛停運,停運期間在“十一”黃金周,經(jīng)漯河市守正價格事務(wù)所有限公司評估,停運天數(shù)12天,營運損失4200元;支出評估費2000元。交通費2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享有合法的財產(chǎn)權(quán),侵犯公民合法財產(chǎn)權(quán)利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匯源出租汽車公司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車輛停運,造成損失,其依法享有請求民事賠償?shù)臋?quán)利。本案雙方對事故的事實、責任認定及雙方提供的證據(jù)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但對此次交通事故給匯源出租汽車公司造成的停運損失由誰賠償產(chǎn)生異議。匯源出租汽車公司訴稱,因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其停運損失應該由保險公司賠償,超出保險部分張XX賠償。張XX辯稱,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停運損失應該由某保險公司賠償;某保險公司辯稱,公司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手冊第二十六條中已有規(guī)定,該停運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并拿出公司條款手冊予以證明,證明公司給投保人的格式保單中有“請詳細閱讀保險條款”的提示義務(wù)。針對以上質(zhì)辯意見,一審法院認為,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都屬于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應否賠償營運損失,要看保險公司是否能夠舉證證明其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運等損失不予賠償”的條款進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wù)。如果保險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其就該條款對投保人進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wù),使投保人能夠知悉存在該免責條款,并明確告知投保人該條款的真正含義,保險公司可以免責。否則,保險公司就應當在交強險或商業(yè)三責險限額內(nèi)承擔相應的營運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和合同生效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guī)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應將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合同中“停運損失不予賠償”條款認定為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公司對該條款有比普通合同條款更高的提示義務(wù)和明確說明義務(wù)。依照該條款的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向法院提供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手冊,僅僅是證明公司對投保人盡到了提示義務(wù),并沒有完成其向投保人的明確說明義務(wù)。比如說,與投保人的洽談記錄、制式的說明書、有投保人簽字已知曉免責條款內(nèi)容的條款等。所以,本案在庭審時,某保險公司僅僅提供了通用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手冊,卻沒有提供與投保人對免責條款的洽談記錄、投保人簽字已知曉免責條款的特別聲明(因該綜合手冊20頁,幾十條條款),不能認為其對手冊中的‘停運損失保險人可以免責’的條款,已向投保人做出了明確說明。故,對匯源出租汽車公司的停運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一審法院確定本次事故給匯源出租汽車公司造成的損失為:停運損失4200元、評估費2000元、交通費200元,合計6400元。鑒于事故發(fā)生時,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機動車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100萬,且張XX在交通事故中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承擔保險責任。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償匯源出租汽車公司各項損失共計6400元。鑒于匯源出租汽車公司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已由某保險公司予以全部賠償,故張XX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匯源出租汽車公司自愿承擔(已繳納)。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相同。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審判決結(jié)果是否有誤。
本院認為,涉案交通事故,造成匯源出租汽車公司的營運車輛損壞,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事故認定,對方肇事車輛的駕駛?cè)藦圶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XX駕駛的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故對涉案交通事故給匯源出租汽車公司造成的損失,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涉案交通事故給匯源出租汽車公司造成的停運損失,有鑒定機構(gòu)作出的評估結(jié)論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予以認定。關(guān)于某保險公司應否對匯源出租汽車公司的車輛停運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問題。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雖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提供的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條款中約定停運損失系間接損失屬其公司免責條款,因該合同條款系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且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wù),故該免責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審法院以此判決某保險公司對匯源出租汽車公司因涉案交通事故所受停運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綜上,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石笑云
審判員 李 剛
審判員 王路明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 任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