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蔣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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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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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41民初342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2018-09-12
原告:楊XX,男,土家族,住重慶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重慶群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重慶群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蔣XX,女,漢族,住重慶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甲(蔣XX丈夫),男,土家族,住重慶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重慶恩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yè)場所重慶市秀山縣,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41753085XXXX。
負責人:冉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該公司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該公司職工。
原告楊XX與被告蔣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受理后,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吳XX,被告蔣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甲、陳煦鋒,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XX提出訴訟請求:二被告賠償護理費10800元(120元/天X9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4300元(100元/天X43天)、誤工費21600元(120元/天X180天)、營養(yǎng)費4500元、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61849元(32193元/年X20年X10%+22759元/年X5年X10%÷4)、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900元、后續(xù)治療費12000元、財產(chǎn)損失2000元,上述共計123949元。經(jīng)本院釋明,原告楊XX對被告蔣XX墊付醫(yī)療費中醫(yī)院退回部分支出情況補充提出訴訟請求為:交通費3151.50元、復查醫(yī)療費512.20元、住宿費276元、輔助器具費226元,購買藥品費用158元。庭后因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鑒定,原告楊XX主張前往重慶鑒定產(chǎn)生檢查費用609元,交通費、住宿費、鑒定會診費共計1070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27日,被告蔣XX駕駛貨車將原告本人及其摩托車撞倒的交通事故。2017年9月28日,秀山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蔣XX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經(jīng)秀山縣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為維護自身權益,特訴至貴院。
被告蔣XX辯稱,交通事故事實無異議,庭前已向原告支付了各項費用136000元,剩余退回的6000余元原告應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用處。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的事實無異議,被告蔣XX只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已經(jīng)支付了10000元的醫(yī)療費。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8月27日,被告蔣XX駕駛貨車將原告楊XX撞傷。2017年9月28日,秀山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蔣XX承擔全部責任,原告楊XX不承擔責任。事故發(fā)生當天,原告楊XX進入重慶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治療43日,醫(yī)療費用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了10000元,被告蔣XX支付了120000元,醫(yī)院退還的5916元醫(yī)療費由原告楊XX領取。2018年3月10日,秀山司法鑒定所對原告楊XX作出鑒定意見,評定其為十級傷殘、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yǎng)期90日、后續(xù)費用12000元;原告楊XX為司法鑒定支出鑒定費19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楊XX的傷殘等級不服提出重新鑒定,2018年7月9日,重慶市弘正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意見,評定原告楊XX為十級傷殘。
另查明,原告楊XX是農(nóng)村居民。原告楊XX尚有一名被扶養(yǎng)人為其母親唐金仙,是農(nóng)村居民;事故發(fā)生時唐金仙已年滿77周歲,共有四名撫養(yǎng)人。
再查明,被告蔣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其另向原告楊XX支付了16000元。
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本案交通事故由被告蔣XX承擔全部責任,原告楊XX無責任。故被告蔣XX投保的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其有責的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剩余不足部分,由被告蔣XX賠償。
原告楊XX的損害范圍為:1.重慶往返交通費1000元,另有出院包車回秀山的交通費1800元無票據(jù)證明,不在保險公司賠償范圍,被告蔣XX予以認可,由其承擔;2.住宿費444元;3.護理費9000元(100元/天X90天);4.誤工費14400元(80元/天X180天);5.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6643元(12638元/年X20年X10%+10936元/年X5年X10%÷4);6.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7.因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鑒定,實際產(chǎn)生的鑒定機構會診費200元應由其承擔(上述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共計55487元);8.住院伙食補助費2150元(50元/天X43天);9.后續(xù)治療費12000元;10.營養(yǎng)費2000元;11.住院治療后復查的醫(yī)療費、檢查費、輔助器具費用1500元;12.司法鑒定費1900元;13.財產(chǎn)損失因無證據(jù)證明不予支持。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內向原告楊XX賠償交通費、住宿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5487元。被告蔣XX應向原告楊XX賠償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xù)治療費、營養(yǎng)費、醫(yī)療費、檢查費、輔助器具費用、鑒定費共計21350元;扣除原告領取的被告蔣XX墊付醫(yī)療費中退還的5916元,及支付的16000元,被告蔣XX多付了566元。該多付部分由保險公司在支付給原告的部分抵扣并轉付被告蔣XX,即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楊XX賠償54921元,向被告蔣XX支付墊付款項566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楊XX賠償交通費、住宿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4921元,向被告蔣XX支付墊付款項566元;
二、駁回原告楊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在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0元,減半收取560元,由原告楊XX負擔260元,被告蔣XX負擔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蔣佳委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員 文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