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王X甲、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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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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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21民初341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澠池縣人民法院 2020-02-25
原告:陳XX,男,漢族,住澠池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河南仰韶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王X甲,男,漢族,住澠池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陽市(原安陽縣政府)3號樓一樓101-118房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505MAXXXRMC98。
負責人:王X乙,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陳XX與被告王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被告王X甲、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方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共計65573.1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方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15日20時許,被告王X甲駕駛豫M×××××號中型自卸貨車沿247省道自南向北行駛至54公里處與陳XX駕駛的豫M×××××號三輪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陳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澠池縣公安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被告王X甲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另知,本案豫M×××××號車輛已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在澠池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18天,經三門峽億中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已構成傷殘,相關損失調解無果。原告認為,本案事故造成原告人身損害,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其保險限額范圍內首先予以賠付,不足部分由本案其他被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特訴至法院。訴訟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103609.57元。
被告王X甲辯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鑒定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答辯人在事故后已經墊付原告4000元醫(yī)療費,保險公司賠償后原告應當返還。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答辯人對原告的合理損失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鑒定意見不予認可,原告屬于單方鑒定,要求重新鑒定。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答辯人不予承擔。
經審理查明:事故情況及責任認定如原告所述。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陳XX被送往澠池縣中醫(y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手第3.4.5掌骨骨折,左側肩胛骨骨折,左側肋骨骨折,頭面部外傷,多發(fā)軟組織損傷,××3級,極高危組,腦梗塞。于2019年7月3日出院,住院18天,期間護理一人。出院醫(yī)囑:建議休息三個月;繼續(xù)口服藥物治療;2周內來院復查;出院后每月來院門診復查1次;若有不適,及時來院就診。原告共計花費醫(yī)療8618.79元。受交警部門委托,三門峽億中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11月5日對原告?zhèn)榧罢`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進行鑒定,該所于2019年11月21日出具鑒定意見:被鑒定人陳XX的傷情造成左腕關節(jié)功能喪失程度30%,傷殘程度等級為十級傷殘,損傷后的誤工期為11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yǎng)期為60日。原告支付鑒定費2000元。
原告陳XX與其配偶代軟較共生育子女三人,其中,三子陳浩生于2004年6月8日。經核算,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的損失為:醫(yī)療費861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營養(yǎng)費1200元,合計醫(yī)療費用為10718.5元。誤工費計算110天為12353.15元,護理費計算60天為6496.77元,傷殘賠償金為63748.38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為3148.37元,精神撫慰金酌定為3000元,交通費360元,鑒定費為2000元,合計傷殘費用為91106.67元。
另查:被告王X甲為豫M×××××小型客車的實際車主。事故發(fā)生時,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王X甲支付原告醫(yī)療費用4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陳XX因交通事故受傷,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納。原告訴訟請求中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因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的醫(yī)療費用718.5元,根據(jù)事故責任由被告王X甲承擔70%即503元。被告王X甲在事故發(fā)生后墊付的醫(yī)療費用4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被告王X甲。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對原告陳XX的傷情及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進行重新鑒定,但未在法庭指定期間內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書,故本院依法不予準許。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不應承擔鑒定費,于法無據(jù),對該辯論意見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陳XX各項損失共計97106.67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被告王X甲4000元;
三、被告王X甲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陳XX醫(yī)療費503元;
四、駁回原告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72元,減半收取1186元,由原告陳XX負擔356元,由被告王X甲負擔8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訴,則本判決生效,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否則,本院將依據(jù)當事人申請或審判庭的移送予以強制執(zhí)行。當事人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內申請執(zhí)行,逾期不申請,則視為放棄權利。
審判員 張建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楚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