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甲深圳市東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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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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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民終90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4-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
法定代表人:尤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符X,湖南公言(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湖南公言(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甲,女。
原審被告:深圳市東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龍崗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X乙,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甲、原審被告深圳市東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東部公交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17)粵0304民初51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X甲一審訴訟請求:1、東部公交公司、某保險公司向張X甲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89964.45元;2、由東部公交公司、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一審判決:一、確認張X甲因此次交通事故應得賠償總額為385200.45元;二、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向張X甲賠償110000元;三、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yè)第三者險范圍內向張X甲賠償275200.45元;三、駁回張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2450元,由張X甲負擔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400元。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由各方合理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1、張X甲屬于在下車過程中受傷,不屬于車外第三人,不屬于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理賠對象,應當屬于車上人員險理賠對象。東部公交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10萬元的道路客運承運人險,某保險公司只應在10萬元限額內賠償,扣除已經墊付的59343.08元醫(yī)藥費。2、即使張X甲屬于車下人員,但東部公交公司只投保了5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和交強險,某保險公司應在17萬的限額內賠付,一審法院未查明東部公交公司購買保險的金額,認定張X甲的全部損失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錯誤,應予以糾正。
張X甲未發(fā)表答辯意見。
東部公交公司稱,東部公交公司已經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5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以及道路承運人責任險,對于一審認定的其他事實沒有異議,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本院二審查明,東部公交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購買的商業(yè)三者險限額5萬元(含不計免賠)。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1、張X甲是否屬于車外第三人;2、張X甲的損失應如何分擔。
關于張X甲是否屬于車外第三人。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東部公交公司員工在公交車站停車開關時,右后門與張X甲發(fā)生碰撞,致張X甲受傷;再結合張X甲是腰椎受傷,說明張X甲不是在車上被車門夾到致傷,而是在地面受傷,故本院確認張X甲屬于肇事車輛的車外第三人,屬于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險的賠償范圍。
關于張X甲的損失如何分擔?!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北景钢校瑥圶甲的損失總計385200.45元(已經扣除某保險公司已經墊付的醫(yī)療費59343.08元)。由于某保險公司已墊付59343.08元醫(yī)療費,交強險內的醫(y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已用盡,而本案沒有財產損失,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殘疾賠償限額內向張X甲支付110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險內向張X甲支付差額656.92【50000-(59343.08-10000)】元。因張X甲在本次事故中不負責任,剩余損失274543.53(385200.45-110000-656.92)元,應由東部公交公司賠償。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不清,適用法律有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17)粵0304民初5193號民事判決第一、二、四項;
二、變更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17)粵0304民初5193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yè)第三者險范圍內向被上訴人張X甲賠償差額656.92元;
三、原審被告深圳市東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張X甲274543.53元;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2450元,由張X甲負擔5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700元,深圳市東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擔17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450元,由深圳市東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 珠
審判員 劉 靈 玲
審判員 黃 瑋 娜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書記員 朱作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