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X1與菏澤惠菏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生命權、健XX、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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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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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702民初5955號 生命權、健XX、身體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13
原告:丁X1,女,漢族,學生,住山東省菏澤市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理人:丁X2(系原告丁X1父親),男,漢族,居民,住山東省菏澤市開發(fā)區(qū)。
被告:菏澤惠菏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菏澤市。
法定代表人:殷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山東自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菏澤惠菏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公司員工。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菏澤市牡丹區(qū)。
負責人: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山東曹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丁X1與被告菏澤惠菏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生命權、健XX、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受理。原告丁X1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請鑒定其護理時間及人數(shù)、營養(yǎng)費,于2019年12月5日鑒定終結。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丁X1的法定代理人丁X2,被告菏澤惠菏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丁X1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輔導費、鑒定費、后續(xù)治療費等共計30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8月28日下午2點30分許,原告丁X1乘坐被告菏澤惠菏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5路公交車(車牌號為魯R×××××)去菏澤購買書籍,車輛行駛至三角花園東時,因急剎車致原告受傷,骨盆多處骨折,住院治療,支出較大額的醫(yī)療費用,其后經雙方調解無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菏澤惠菏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辯稱,1、答辯人在某保險公司處投??瓦\險一份,每人責任限額為50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某保險公司應該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2、答辯人已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1000元,該筆費用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答辯人要求將該筆費用退回。3、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應由被告2承擔。
某保險公司辯稱,1、在核實事故的真實性,被告菏澤惠菏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雇傭的司機無重大過失,駕駛證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我公司同意在50000元的保額內承擔責任。2、我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我公司不承擔鑒定費、精神損害賠償?shù)荣M用。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8月28日6點許,被告菏澤惠菏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駕駛員張欣華駕駛5路公交車(魯R×××××號車),行駛至三角花園東時,因急剎車致使車內乘客摔傷發(fā)生事故,乘客受傷住院治療,受傷乘客為本案原告丁X1,丁X1受傷后,被案涉公交車駕駛員送到菏澤開發(fā)區(qū)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44天,支出醫(yī)療費15290.2元。原告丁X1于2019年10月14日申請鑒定其護理時間及人數(shù)、營養(yǎng)費,經本院委托,2019年12月5日經菏澤市牡丹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做出的菏牡法醫(yī)臨床[2019]634號丁X1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丁X1護理時間為90日,為1人護理。2、被鑒定人丁X1營養(yǎng)期為90日,營養(yǎng)費建議每日30元。原告支出鑒定費800元。原告受傷后由其父親丁X2護理,原告和其護理人員丁X2的戶籍為農村居民。原告稱其護理人員在菏澤市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安裝部經理,但未能提交發(fā)放工資的銀行流水、社保證明及實發(fā)工資證明等證據(jù)相佐證。原告還要求傷殘賠償金、交通費、輔導費、后續(xù)治療費,但均未能提交相應的證據(jù)。事故發(fā)生后,被告菏澤惠菏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已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1000元,原告同意在本案中由保險公司直接從賠償其的金額中返還給被告菏澤惠菏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為其墊付的醫(yī)療費11000元。另查明,駕駛員張欣華駕駛5路公交車(魯R×××××號車)的所有權人為被告菏澤惠菏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1份,每人(座)責任限額50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但被告菏澤惠菏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未能提交被告某保險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的相應證據(jù)。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本案的民事賠償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二、原告的護理費的賠償標準問題。三、二被告對原告的損失如何賠償?shù)膯栴}。關于焦點一,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XX、……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焙汀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shù)郊s定地點。”、第三百零二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钡囊?guī)定,本案中,原告乘坐被告菏澤惠菏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駕駛魯R×××××號車,雙方形成客運合同,被告菏澤惠菏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將原告安全運輸?shù)郊s定地點。但在運輸過程中,因急剎車致原告丁X1摔傷,二被告未能提交原告丁X1在事故中存在故意、重大過失致傷的證據(jù),故原告在本案中不應承擔事故責任,應由被告菏澤惠菏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對原告丁X1在事故中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關于焦點二、本院認為,原告稱其護理人員在菏澤市浩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安裝部經理,但未能提交發(fā)放工資的銀行流水、社保證明及實發(fā)工資證明等證據(jù)相佐證,故對原告主張的護理人員的護理費標準不予認可。但結合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認定原告的護理人員農忙時在家務農,農閑時外出務工,按照菏澤中院規(guī)定的農忙務農、農閑出外打工的每天100元標準計算護理費為宜。關于焦點三、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钡囊?guī)定,本案中,因魯R×××××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1份,每人(座)責任限額50000元,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依法在50000元的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損失。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菏澤惠菏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按其承擔的責任賠償原告的損失。原告還要求傷殘賠償金、交通費、輔導費、后續(xù)治療費,但均未能提交相應的證據(jù),故本院對原告的上述請求均不予支持。關于鑒定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钡囊?guī)定,本案中,原告丁X1對其的護理人員和時間、營養(yǎng)費申請鑒定,故原告支出的鑒定費是為了確定原告的護理費和營養(yǎng)費的損失數(shù)額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保險公司承擔。關于訴訟費,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但被告菏澤惠菏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未能提交被告某保險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的相應證據(jù),故被告菏澤惠菏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涉案訴訟費用,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本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被告菏澤惠菏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已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1000元,原告并同意在本案中由保險公司直接從賠償其的金額中返還給被告菏澤惠菏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為其墊付的醫(yī)療費11000元,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本院查明的原告丁X1的損失:醫(yī)療費,根據(jù)原告提供的住院病歷、醫(yī)院專用票據(jù)等憑證,確定為15290.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jù)原告的住院時間,按照菏澤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市內每人每日80元計算,確定為3520元(80元/天×44天)。護理費,原告的護理時間經鑒定為90日,為1人護理,原告在住院期間由其其父丁X2護理,按照100元/日計算,故其護理費為9000元(90日×1人×100元/日)]。營養(yǎng)費,經鑒定原告的營養(yǎng)期為90日、營養(yǎng)費建議每日30元,故應為2700元(90日×30元/日)。鑒定費為原告的實際支出,為800元。綜上,原告丁X1的各項損失具體數(shù)額為:醫(yī)療費15290.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20元、護理費900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鑒定費800元,以上共計為31310.2元。首先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內賠償原告丁X1損失31310.2元,因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賠償30000元,故過高的1310.2元應視為原告自動放棄訴訟請求,故被告某保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內賠償原告丁X1損失30000元。另外,原告再無保險以外的損失,故被告菏澤惠菏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本案中,因被告菏澤惠菏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已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1000元,且原告同意在本案中由保險公司直接從賠償其的金額中返還給被告菏澤惠菏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故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賠償原告的上述金額中直接返還給被告菏澤惠菏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墊付的醫(yī)療費11000元。
綜上所述,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因未能提交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內賠償原告丁X1損失30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從上述賠償原告丁X1的30000元中直接支付給被告菏澤惠菏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11000元。
上述一、二兩項限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三、被告菏澤惠菏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丁X1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菏澤惠菏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 霞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高春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