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XX與孟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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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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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3民初454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武陟縣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卿XX,女,漢族,住河南省武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國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焦作市武陟縣中信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孟XX,男,漢族,住河南省武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霍XX,焦作市體化示范區(qū)律源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貿(mào)試驗區(qū)(鄭東)金水東路49號1號樓23層263號2301-2306房間。
主要負責人:王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X,男,系公司員工。
原告卿XX訴被告孟XX、某保險公司(下稱:渤海財險鄭州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卿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孟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霍XX、被告渤海財險鄭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卿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共計184443.99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20日11時50分,孟XX駕駛豫B×××××號“江淮”牌輕型倉柵貨車,沿235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武陟縣沁河特大橋北坡處倒車時,與同方向卿XX駕駛的“艾博”牌電動車發(fā)生相撞,致“艾博”牌電動車駕駛?cè)饲鋁X受傷,兩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武陟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孟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發(fā)生事故后,原告即到醫(yī)院住院治療。另查明,孟XX駕駛豫B×××××號“江淮”牌輕型倉柵貨車,該車在渤海財險鄭州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該事故致使原告受傷嚴重,身體構成傷殘等級為一個九級,兩個十級。雙方就民事賠償達不成協(xié)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孟XX辯稱,1、被告對原、被告發(fā)生交通事故真實性無異議。2、因被告在渤海財險鄭州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故賠償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3、鑒定費是鑒定結論的組成部分,系傷情必需的項目,應由保險公司承擔。4、保險公司不積極賠償,導致原告訴訟、鑒定,故致原告花費訴訟費、鑒定費用,其屬于傷情所致,因果關系明確,應由保險公司承擔。5、被告墊付原告20000元醫(yī)療費已從原告醫(yī)療費中扣除,保險公司應返還被告孟XX。6、原告的各項損失依法應當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請求依法審判。
渤海財險鄭州公司辯稱,車輛在我司承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及發(fā)生的事故屬實,如提供相關證據(jù)真實有效,我司同意在保險范圍內(nèi)對原告的合理訴求進行承擔,原告部分訴請過高,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法,訴訟費、鑒定費不屬于承擔范圍。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被告保險公司認為原告提供的張九溫診所用藥清單非發(fā)票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該憑據(jù)不能證明系治療原告涉案傷情的用藥,故對該費用不予認可。被告保險公司認為原告在事故發(fā)生時已年滿六十周歲不應計算誤工費。本院認為,原告應當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其有實際勞動收入,因原告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該項主張,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7月20日11時50分許,孟XX駕駛豫B×××××號“江淮”牌輕型倉柵貨車,沿235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武陟縣沁河特大橋北坡處倒車時,與同方向卿XX駕駛的“艾博”牌電動車發(fā)生相撞,致使原告卿XX受傷,兩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武陟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孟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卿XX不負事故責任。孟XX駕駛的豫B×××××號“江淮”牌輕型倉柵貨車在渤海財險鄭州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強險和一份商業(yè)三責險(責任限額50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卿XX于2018年10月17日向武陟縣人民法院起訴,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判決被告渤海財險鄭州公司支付原告卿XX部分醫(yī)療費132044.99元,并扣除了被告孟XX向原告卿XX墊付的20000元醫(yī)療費。后原告卿XX為治療傷情又產(chǎn)生醫(yī)療費為2137.89元。原告卿XX住院47天,住院期間一人護理。
另,原告卿XX的傷情經(jīng)本院委托,新鄉(xiāng)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7月3日作出鑒定意見,其頜面部骨折遺留張口受限評為九級傷殘;其胸部損傷致右側(cè)多發(fā)肋骨骨折評為十級傷殘,其右肺破裂修補術后評為十級傷殘。其護理期擬定為120日,營養(yǎng)期擬定為90日。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及合法財產(chǎn)權受法律保護。本次事故發(fā)生后,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認定孟XX負事故全部責任;卿XX無責任,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各方當事人應當依法并結合事故責任認定承擔責任。原告卿XX因本次事故致其人身及財產(chǎn)受到損害,其作為賠償權利人請求賠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孟XX駕駛的豫B×××××號“江淮”牌輕型倉柵貨車在渤海財險鄭州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強險和一份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故原告要求被告渤海財險鄭州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結合原告請求,原告因該事故受到的損失有:醫(yī)療費2137.8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50元(50元/天×47天),營養(yǎng)費1800元(20元/天×90天),殘疾賠償金126221.79元(31874.19元/年×18年×22%),護理費15012元(原告請求該項費用為15012元不超過本院核實的數(shù)額,應以原告起訴的為準)。交通費940元(20元/天×47天),傷殘鑒定費19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7000元,車輛損失費1000元。
以上損失共計158361.68元,其中,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合計6287.89元,由被告渤海財險鄭州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原告;車損1000元,由被告渤海財險鄭州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交通費共計151073.79元,由被告渤海財險鄭州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予以賠付110000元;超出的41073.79元,在商業(yè)三者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以上,被告渤海財險鄭州公司共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58361.68元。原告主張各項超出部分,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卿XX各項損失共計158361.68元;
二、駁回原告卿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89元,由卿XX負擔522元,孟XX負擔346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馮立軍
人民陪審員 苗 媛
人民陪審員 張紅科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 記 員 荊雪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