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8甲保險公司與趙XX、薛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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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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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民終542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5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常熟市。
負責人:吳XX,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江蘇行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女,漢族,住常州市天寧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江陰市良友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薛XX,男,漢族,住鎮(zhèn)江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張家港市。
負責人:楊X,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數(shù)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常熟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趙XX、薛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陰市人民法院(2019)蘇0281民初106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平安常熟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事實及理由:1、趙XX腿部受傷并未累及膝關節(jié)和踝關節(jié)處關節(jié)面,其關節(jié)活動度受限與本次事故無關,且趙XX腿部存在先天性疾病,在確定損害賠償時應考慮自身疾病的參與度。2、一審認定趙XX誤工期870日過長,應在考慮其自身疾病的基礎上重新鑒定確認。3、趙XX戶籍地是常州市天寧區(qū),并沒有證據(jù)證明已在受訴法院地連續(xù)居住滿一年,應適用農(nóng)村標準賠償。
趙XX辯稱,其戶籍地是常州市,但與彭國興結婚后一直居住在江陰市花港苑小區(qū),至今已經(jīng)超過了30年,只是沒有遷戶口而已。關于誤工期和殘疾賠償?shù)膮⑴c度問題,平安常熟公司沒有提供證據(jù),不應得到支持。
乙保險公司、薛XX未發(fā)表答辯意見。
趙XX向原審法院起訴:判令薛XX、乙保險公司、平安常熟公司賠償各項損失(醫(yī)療費15797.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50元、營養(yǎng)費4500元、護理費77200元、誤工費92000元、殘疾賠償金283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交通費800元、鑒定費3060元)。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6月4日,薛XX駕駛蘇E×××××小型轎車沿江陰市新顏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東側(cè)100米地段時,撞到前方同向彭俊推行的電動三輪車(車上乘坐趙XX),造成趙XX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2016年6月17日,江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薛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彭俊、趙XX不負此事故的責任。
事故車輛蘇E×××××小型轎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平安常熟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50萬元和不計免賠險,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江陰市遠望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受本院委托于2018年12月27日出具遠望司鑒所[2018]臨鑒字第90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趙XX本次損傷后現(xiàn)存雙下肢活動能力明顯下降、遠距離活動范圍明顯受限、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明顯受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八級傷殘的評定標準,本次外傷與其自身疾病在現(xiàn)有殘情中所占比例難以區(qū)分;2、被鑒定人趙XX傷后誤工期限可自損傷當日考慮至本次鑒定檢驗前一日,傷后六個月內(nèi)應考慮護理,其后可考慮部分護理,營養(yǎng)期限六個月為宜,上述期限不除外其自身疾病的參與。
事故發(fā)生后,薛XX為趙XX墊付7000元。趙XX前期醫(yī)藥費46231.02元,乙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趙XX10000元、平安常熟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賠償趙XX27828.82元。
關于趙XX的具體損失,認定如下:
具體項目
當事人主張
(單位:元)
相應證據(jù)或計算方法
(詳見原、被告所舉證據(jù)目錄及法院調(diào)查取證)
法院認定
(單位:元)
醫(yī)療費
雙方認可
伙食費
50元/天×37天
營養(yǎng)費
雙方認可
誤工費
雙方認可2020元每月
2020元/月/30天×870天
護理費
100元/天×180天+100元/天×740天×30%
殘疾賠償金
47200元/年×20年×30%
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jù)趙XX在事故中所負責任,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5000元
交通費
法院酌定
500元
合計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事故責任,趙XX的損失應該由平安張家港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不足的部分由薛XX承擔。事故車輛在平安常熟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及不計免賠險,薛XX應賠償部分由平安常熟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賠償,不足部分再由薛XX負擔。平安常熟公司要求扣除15%的非醫(yī)保用藥,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對其辯稱不予采信。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乙保險公司、平安常熟公司不認可趙XX的傷殘等級、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期、護理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對于趙XX的殘疾等級明確“本次外傷與其自身疾病在現(xiàn)有殘情中所占比例難以區(qū)分”,對于誤工期、護理期明確“上述期限不除外其自身疾病的參與”。乙保險公司、平安常熟公司作為異議人,對趙XX自身疾病與傷殘等級存在因果關系的事實仍負有繼續(xù)舉證的責任。乙保險公司、平安常熟公司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法院對其抗辯主張不予支持。
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趙XX的損失為419627.38元。故趙XX的損失應由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120000元(已墊付10000元),由平安常熟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賠償299627.38元(已墊付27828.82元)。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430元、鑒定費3060元,合計4490元(趙XX已預交),由薛XX負擔(已墊付7000元)。
原審法院依照有關法律、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乙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趙XX110000元;二、平安常熟公司應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趙XX269288.56元;三、平安常熟公司應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薛XX2510元;四、駁回趙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雙方未提供新證據(jù),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本院另查明,趙XX本案中主張的醫(yī)療費用不包含前期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46231.02元。
本院認為,趙XX戶籍地雖未常州天寧區(qū),但其陳述與彭國興結婚后一直在江陰居住,并提供了雙方的結婚證,一審法院在向趙XX的鄰居調(diào)查趙XX的自理能力及生活狀態(tài)時,有關人員也確認了趙XX在江陰穩(wěn)定的生活居住的事實,一審法院按照受訴法院地城鎮(zhèn)標準計算有關賠償項目并無不當,平安常熟公司僅以其戶籍地在常州而對有關標準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供趙XX長期在常州居住的證據(jù),故對該點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誤工費是否應考慮自身疾病的參與度問題,鑒定意見明確記載:“本次外傷與自身疾病在現(xiàn)有殘情中所占比例難以區(qū)分”,誤工期等“期限不排除其自身疾病的參與”。鑒定意見的表述實際是肯定了趙XX自身疾病在評殘、誤工期等項目中具有參與度,只是原因力大小無法區(qū)分而已。再結合一審法院向趙XX的鄰居調(diào)查的情況,趙XX在未發(fā)生事故前行走能力和狀態(tài)就有別于常人,存在一瘸一拐等行動不便的事實。綜合以上兩點,一審法院對于參與度的有無所作的舉證責任分配不當。本院考慮到趙XX在事故中沒有過錯、其目前的傷殘系由交通事故直接引發(fā),故認定交通事故肇事方應對此承擔主要責任;同時,鑒于趙XX事故前存在自身疾病,而自身疾病在評殘和誤工期的認定中具有原因力,故相應減輕肇事方的責任,據(jù)此本院酌定對于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由趙XX承擔20%的損失份額。經(jīng)計算,趙XX的殘疾賠償金為2265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2000元,誤工費為46864元,其在本案中的總損失為348271.38元,該損失不應扣除前期平安常熟公司已經(jīng)墊付的醫(yī)療費。
同理,薛XX墊付的7000元醫(yī)療費屬于前期醫(yī)療費的范疇,不應在本案損失中扣除,一審法院以其中的部分充作薛XX應承擔的訴訟費用,變相減少了趙XX前期醫(yī)療費,相關處理不當,依法予以糾正,相關訴訟費用按照敗訴方負擔的原則,依法重新分配,薛XX應負擔的部分依法由保險公司分擔。鑒于薛XX沒有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對于平安常熟公司向其返還的金額,不作調(diào)整。綜上所述,平安常熟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江陰市人民法院(2019)蘇0281民初10672號民事判決第一、三項;
二、撤銷江陰市人民法院(2019)蘇0281民初10672號民事判決第二、四項;
三、平安常熟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趙XX支付賠償款238271.38元;
四、駁回趙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鑒定費合計4490元(趙XX已預交),由趙XX負擔360元,乙保險公司負擔250元,由平安常熟公司負擔388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860元,由平安常熟公司負擔2500元,趙XX負擔36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薛 崴
審判員 毛云彪
審判員 張樸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李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