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XX與上海露虹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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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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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2民初21307號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錢XX,女,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上海正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上海正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露虹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法定代表人:何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X,男。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峨山路XXX弄XXX號XXX層。
負責人:徐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男。
原告錢XX與被告上海露虹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露虹汽車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錢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侯X,被告露虹汽車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錢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yī)藥費26,022.83元,護理費9,215元,營養(yǎng)費4,800元,交通費11,862元(包含原告子女從日本飛回國內的費用),鑒定費1,950元,殘疾賠償金34,017元,器具費480元,精神損失費5,000元,救護車費633元,合計93,979.83元,上述費用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露虹汽車公司賠償。2.判令被告露虹汽車公司賠償原告律師費6,000元;3.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14日上午9時5分左右,原告搭乘被告露虹汽車公司運營的27路公交車(車牌號為滬DXXXXX),在終點站上車后20秒左右換座位過程中,因駕駛員踩剎車致使原告摔倒,導致原告受傷。事發(fā)后原告被送往上海市閔行區(qū)中心醫(yī)院救治,被診斷為肋骨骨折,頭部外傷,脊柱骨折T10、L2,后轉至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五五醫(yī)院,診斷為腰椎骨折,肋骨骨折。2018年5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汪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zhèn)榻浬虾髁炙痉ㄨb定有限公司鑒定,被評定為構成XXX傷殘,建議給予營養(yǎng)期120天,護理期120天。因原告年邁,雖經治療,但因交通事故遺留較嚴重的后遺癥,至今行動受阻,無法獨立生活,需要聘請家政人員照顧,并要到專業(yè)機構進行康復訓練。事故車輛系被告露虹汽車公司所有,汪某某系被告露虹汽車公司工作人員,事發(fā)時的汪某某的駕駛行為系履行公司的職務行為,因此被告露虹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保險公司,亦應當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綜上,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露虹汽車公司辯稱,原告在終點站上車后20秒左右換座位的過程中,司機為躲避對面車輛踩剎車導致原告摔倒,致使原告受傷。其公司對責任認定有異議,公交車上有“上車請拉好扶手”的提示語,原告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因為換座位摔倒,所以其公司認為原告應當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其公司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其公司對鑒定意見書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其公司對原告訴請金額意見為:醫(yī)療費總金額無異議,但認為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五五醫(yī)院的床位費過高,且應當扣除住院期間護理費850元,此外應當扣除治療與本起事故無關的醫(yī)療費;護理費認可40元/天*120天;營養(yǎng)費認可30元/天*120天;交通費認為應當是原告自身就診的費用,與此無關費用不予認可;鑒定費待重新鑒定后一并發(fā)表意見;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無異議,傷殘等級以重新鑒定意見為準;殘疾輔助器具費認可380元綁帶費用,躺椅費不予認可;精神損害撫慰金以重新鑒定意見為準;救護車費金額無異議,屬于醫(yī)療費范疇;律師費金額無異議,要求按責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其公司不是適格的被告,作為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承保公司,原告起訴要求其公司賠償保險金沒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不同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承運責任保險屬于保險合同糾紛范疇,與交通事故賠償是兩個法律體系,不能合并處理,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駁回原告訴請。其公司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同意被告露虹汽車公司的意見,其公司對原告?zhèn)麣埖燃壱嗖挥枵J可,申請重新鑒定。其公司對原告訴請金額意見如下:醫(yī)療費金額由法院核對,對其中治療牙齒、便秘、高血壓費用不予認可,此外原告應當提交閔行中心醫(yī)院的出院小結及四五五醫(yī)院的病例材料;住院費同意被告露虹汽車公司意見;營養(yǎng)費認可30元/天,期限以重新鑒定意見為準;交通費認可300元;鑒定費不予認可;殘疾賠償金認為原告應當提交城鎮(zhèn)戶籍證據,傷殘等級以重新鑒定意見為準;殘疾輔助器具費認可380元綁帶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以重新鑒定意見為準;救護車費金額無異議,屬于醫(yī)療費范疇;律師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1.2018年5月14日9時40分許,原告搭乘案外人汪某某駕駛的牌號為滬DXXXXX公交車,原告上車后20秒左右,在換座位過程中,因汪某某踩剎車導致原告摔倒,致使原告受傷。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汪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2.事發(fā)后,原告先后在上海市閔行區(qū)中心醫(yī)院及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五五醫(yī)院治療,2018年9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委托上海楓林司法鑒定有限公司對原告?zhèn)麣埖燃壖皞笏锠I養(yǎng)、護理期限進行鑒定后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被鑒定人錢XXL2椎體壓縮性粉碎性骨折(壓縮程度達1/3以上),構成十(拾)級傷殘;傷后可酌情給予營養(yǎng)期120天、護理期120天”。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1,950元。訴訟中,被告露虹汽車公司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舉證的鑒定意見均不予認可而申請重新鑒定,本院委托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zhèn)麣埖燃壖叭谄谙捱M行重新鑒定,鑒定意見:“被鑒定人錢XX因公交車上摔倒致腰2椎體壓縮粉碎性骨折、右側多發(fā)肋骨骨折、頭部軟組織損傷等,評定XXX傷殘;酌情給予傷后營養(yǎng)120日,護理120日。被鑒定人年老休息期限不宜評定?!?br>3.事發(fā)時,被告露虹汽車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金額261,000,000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2,000,000元;另投保附加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條26,100,000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50,000元。
4.原告戶籍性質為城鎮(zhèn)戶籍。原告因本起事故發(fā)生律師服務費6,0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被告單位的公交車司機在駕駛車輛過程中在未充分注意其車上乘客是否處于相對安全的狀態(tài)下即采取制動措施,致使原告摔倒受傷,存在一定過錯,因其系履行職務行為,故其造成的損害應由被告露虹汽車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根據在案證據,原告系在汽車行駛拐彎途中自行脫離座位,且未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保護自身安全,對自己在此過程中摔倒受傷亦有過錯。故本院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根據原、被告的過錯程度,認定原告應對自己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被告露虹汽車公司對原告的損失承擔次要責任。因此酌定由被告露虹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因原告系被告露虹汽車公司乘客,被告某保險公司亦確認事故車輛在其公司投保道路客運人承運保險,故本案中原告所受損害并不屬于被告車輛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責險理賠范圍,原告要求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賠償范圍及金額,應以填平損失為原則,以合理為限。關于醫(yī)療費(含救護車費633元),本院認為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均系事故后發(fā)生,且與本案有一定的關聯(lián)性,故對醫(yī)療費金額26,655.83元予以確認。被告雖抗辯其中部分醫(yī)療費與本案無關,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關于護理費,本院結合原告?zhèn)榧拌b定意見確定的護理天數,確定此項為6,350元(住院17天實際發(fā)生護理費2,230元+出院后護理天數103天*40元/天)。關于營養(yǎng)費,本院結合原告?zhèn)榧拌b定意見確定的原告營養(yǎng)期限,本院確定此項為3,600元。關于交通費,本院認為此項應為原告就診治療發(fā)生的費用,本院結合原告治療情況,酌定此項為500元。關于鑒定費1,950元,本院認為此項為確定原告?zhèn)榈谋匾侠碇С?,本院予以支持。關于殘疾賠償金,本院認為原告主張金額無誤,依法予以支持,計34,017元。關于殘疾輔助器具費,本院認為380元肋骨帶費用系因康復治療的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并未證明躺椅費100元與本起事故有關,對此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結合鑒定意見確定的傷殘等級及雙方過錯程度,確定此項計2,000元。關于律師費,被告露虹汽車公司對此項金額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綜上,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醫(yī)療費26,655.83元、護理費6,350元、營養(yǎng)費3,60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1,950元、殘疾賠償金34,017元、殘疾輔助器具費380元、律師費6,000元,合計79,452.83元,由被告露虹汽車公司按責賠償31,781.13元,此外,被告露虹汽車公司另應支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綜上,露虹汽車公司共應賠償原告33,781.13元。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露虹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錢XX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合計33,781.13元;
二、駁回原告錢XX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41.84元,由原告錢XX負擔685.11元,由被告上海露虹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負擔456.73元。重新鑒定費3,9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聶 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顧丹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