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高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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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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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0民終79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捅橋區(qū)(宿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公樓1層、4層)。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XX,男,漢族,住河南省長葛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河南德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長葛市人民法院(2019)豫1082民初65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被上訴人高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二、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事故駕駛員張偉興無貨運從業(yè)資格證,根據(jù)保險條款規(guī)定,上訴人在車損險內(nèi)拒賠。被上訴人的駕駛員張偉興駕駛事故車輛在卸貨時觸碰到高壓線,發(fā)生本案事故。雖然被上訴人一審提交了張偉興的貨運從業(yè)資格證,但經(jīng)上訴人網(wǎng)上查詢,卻無法查到相關信息。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一審時提交的張偉興貨運從業(yè)資格證是虛假的。根據(jù)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第八條第(二項)第6目規(guī)定,駕駛營業(yè)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或其他必備證書的,保險人對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均不負賠償責任。皖L×××××掛號車的投保人即法定車主蕭縣億通運輸有限公司在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上蓋章確認,確認保險人對保險條款的內(nèi)容,尤其是免責條款已明確說明,并已收到保險條款及免責事項說明書。證明保險人已盡到了法律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和告知義務,該免責條款是生效的。故上訴人對該車損不應賠償。二、被上訴人對事故車輛以報廢標準進行評估,但未提交報廢證明。從現(xiàn)場照片可看出,掛車僅燒毀前段三分之一,后面的三分之二未燒毀,應達不到報廢標準。評估報告以報廢的標準進行評估實屬錯誤,且殘值明顯過低。
被上訴人高XX辯稱:一、上訴人的拒賠理由依法不能成立。駕駛員張偉興具備涉事車輛的駕駛資格,準駕車型A2,并具有經(jīng)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并且在2019年9月17日又取得旅客運輸資格。上述資格證的打印件及微信傳輸照片在一審開庭時已經(jīng)質證,上訴人沒有異議。網(wǎng)絡信息查詢具有滯后性和不確定性,上訴人以網(wǎng)上查詢無信息不能推定上述經(jīng)一審法庭質證無異議的證據(jù)系虛假的。二、駕駛員張偉興是否具有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與上訴人主張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項第6目“駕駛營業(yè)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或其他必備證書”沒有關聯(lián)。該條款針對的是車輛,涉事車輛具有營運證,一審質證無異議,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并非該條款的針對內(nèi)容。三、即使推定張偉興肇事時無貨物運輸駕駛員資格,上訴人亦不能舉證證明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做出了說明和提示義務,該免責條款不生效。且無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而從事貨物運輸,僅違反了交通部《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管理規(guī)定》的部門規(guī)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該規(guī)章為引導性、鼓勵性和管理性規(guī)章,目的在于規(guī)范道路運輸企業(yè)和人員的經(jīng)營行為,違反規(guī)章引起的只是行政處罰、行政許可不通過等后果,并不能阻止具有合法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準駕車型上路行駛。一審判決的支付金額有據(jù)合理。上訴人上訴稱被上訴人系對事故車輛按照報廢標準評估并非事實。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供的車輛損失評估報告系對車輛損失的依法客觀評估。若上訴人主張殘值評估過低,上訴人可按照投保車輛金額賠付后,獲取事故車輛的全部殘值。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理合法,應當予以維持。
被上訴人高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機動車損失保險金15562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2月18日,原告高XX與案外人蕭縣億通運輸有限公司簽訂車輛掛靠協(xié)議一份,約定原告高XX將其所有的皖L×××××號掛車掛靠在蕭縣億通運輸有限公司名下。2018年12月18日,蕭縣億通運輸有限公司為皖L×××××號掛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170000元和第三者責任保險100000元及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12月18日零時起至2019年12月18日二十四時止。2019年6月12日17時許,駕駛人張偉興駕駛豫K×××××/皖L×××××號掛車在長葛市××路北段一工地卸車時與高壓線接觸致車輛失火,后消防人員將火撲滅。2019年10月16日,長葛市瑞翔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接受長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委托,對皖L×××××號掛車所受損失做出財產(chǎn)損失價格鑒證結論書,結論是該車輛損失為150020元,工時費5000元,車輛殘值為15000元,原告為此支出鑒定費5600元。另查明:蕭縣億通運輸有限公司將投保車輛的保險賠償請求權授權給車輛所有人高XX。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高XX所有的皖L×××××號掛車由案外人蕭縣億通運輸有限公司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等保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蕭縣億通運輸有限公司將投保車輛的保險賠償請求權授權給車輛所有人高XX,被告作為被保險車輛的承保方,應依保險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在保險限額內(nèi)向原告支付賠償金。長葛市瑞翔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皖L×××××號掛車所受損失做出財產(chǎn)損失價格鑒證結論書,結論是該車輛損失為150020元,扣除殘值15000元及未交納的工時費5000元,被告應對該130020元(150020-15000-5000)承擔賠償責任;鑒定費5600元,系原告車輛受損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被告應予承擔。被告的其他辯解證據(jù)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高XX保險賠償金130020元、鑒定費5600元,共計135620元;二、駁回原告高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06元,由原告高XX承擔2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506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是否應當向被上訴人承擔車輛損失的賠償責任,如承擔,應當承擔多大的賠償責任。經(jīng)審理,涉案車輛駕駛人張偉興持有準駕車型為A2的機動車駕駛證,表明其具有駕駛涉案車輛豫K×××××/皖L×××××號掛車的駕駛資格,一審中,被上訴人高XX提交了車輛道路運輸證和駕駛人張偉興的從業(yè)資格證,雖然二審中上訴人對駕駛人張偉興的從業(yè)資格證提出異議,認為在網(wǎng)上查詢不到相關的信息其從業(yè)證是虛假的,但鑒于網(wǎng)上信息存在滯后性,也存在不確定、不準確的情況,上訴人以網(wǎng)上查詢不到相關信息就認為張偉興的從業(yè)資格證是虛假的證據(jù)不足,且張偉興具備駕駛涉案車輛的資格,其駕駛涉案車輛并沒有顯著增加車輛運行的危險程度,故,上訴人關于網(wǎng)上查詢不到相關信息駕駛人張偉興的從業(yè)資格證是虛假的,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涉案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在停駛卸貨過程中因觸電起火導致車輛受損,上訴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對涉案車輛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涉案車輛的損失,已經(jīng)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托鑒定評估機構進行了鑒定評估,上訴人雖然對該評估鑒定意見有異議,但并無證據(jù)證明鑒定評估存在違法之情形,故,一審依據(jù)鑒定評估意見判決上訴人承擔涉案車輛損失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12.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孟曉克
審判員 孫根義
審判員 李艷偉
法官助理丁盈盈書記員黨李陽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