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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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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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082民初677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榮成市人民法院 2020-03-06
原告:孫XX,男,漢族,居民,住榮成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山東華夏明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002771044XXXX,住所地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48號。
負責人:張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辛XX,系公司員工。
原告孫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辛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孫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車輛損失108300元;2、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3月7日,原告為其所有的魯KXXXXX號轎車投保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128612元,保險費1248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3月27日至2019年3月26日24時止。2019年1月19日7時16份,原告駕駛魯KXXXXX號轎車在榮成市海山東崗路口北道路處與董洪福駕駛的魯KXXXXX號轎車相撞,致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董洪福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經鑒定,原告的車輛損失金額為108300元。
保險公司辯稱,原告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商業(yè)三者險100萬以及不計免賠,本案中因原告車輛無責,其損失應該由侵權人承擔,另外原告是否得到侵權方的賠償無法確認,在此情況下我公司不能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證據(jù),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月19日7時16分許,原告駕駛魯KXXXXX號轎車在榮成市海山東崗路口北道路處于董洪福駕駛的魯KXXXXX號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榮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371082120190000025號事故認定是認定:董洪福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該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毀損,在本院(2019)魯1082刑初273號刑事訴訟程序中,原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并經本院委托山東省方盛鑒定評估中心評估,鑒定意見為原告車輛損失為108300元,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3000元。后原告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車輛損失尚未獲得賠償。原告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28612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3月27日至2019年3月26日24時,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庭審中,被告申請對原告的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因原告系在訴訟程序中對車輛損失進行的鑒定,該鑒定本院予以采信,故被告的上述申請,本院不予準許。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簽訂的車輛損失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對合同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駕駛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保險事故,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理賠,原告為此產生的鑒定費屬于合理損失,被告亦應負擔,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108300元及鑒定費3000元的主張,于法有據(jù),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原告的損失應向侵權人董洪福主張,因本事故存在保險合同糾紛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兩種法律關系,向保險公司主張或向侵權人主張是原告的權利,故被告的上述辯稱,于法無據(jù),理由不當,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孫XX車輛損失款108300元、鑒定費3000元,共計111300元(上述款項均支付至原告孫XX賬戶中國農業(yè)銀行榮成支行,賬號:62XXX66)。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33元,由原告孫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芳頻
書記員孫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