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X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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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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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5民初10029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26
原告:吳XX,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上海宇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葛X,男,漢族,。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負責人:尤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艾永琴,上海申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志衛(wèi),上海申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負責人:王XX,總經(jīng)理。
原告吳XX與被告李會民、上海成唐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尚榮物流有限公司、睢縣聯(lián)合交通物流運輸有限公司、甲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平安公司”)、乙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中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審理中,
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上海成唐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尚榮物流有限公司、睢縣聯(lián)合交通物流運輸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審理中,原告申請變更被告李會民為葛X,本院亦依法予以準許。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被告葛X,被告平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艾永琴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中保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XX訴稱,2019年1月29日20時許,李會民駕駛滬BXXXXX(豫NXXXX掛)車輛在上海浦東新區(qū)南蘆公路、匯成路50米處與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責任認定,李會民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zhèn)榻?jīng)鑒定構成傷殘。另,滬BXXXXX車輛在被告平安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交強險”),豫NXXXX掛車輛在被告中保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商業(yè)險”)。現(xiàn)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具體損失為醫(yī)療費20,868.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元、誤工費7,440元、營養(yǎng)費2,400元、護理費1,500元、交通費500元、衣物損失費500元、殘疾賠償金147,22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3,000元、律師費3,000元?,F(xiàn)被告葛X認可其系李會民雇主,故李會民一方的賠償責任由被告葛X承擔。
被告葛X辯稱,其雇傭李會民幫其開車,并由其向李會民支付薪酬,但其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其系上海成唐物流有限公司員工。
被告平安公司辯稱,滬BXXXXX車輛在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公司已經(jīng)為原告方墊付1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中保公司書面辯稱,若駕駛員提供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及行駛證均合法有效,公司同意依法承擔賠付責任,但對原告具體賠償主張有異議。豫NXXXX掛半掛車在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50,00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1月29日20時,被告葛X雇傭的李會民駕駛滬BXXXXX半掛牽引車、豫NXXXX掛半掛車行駛至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南蘆公路、匯成路西50米處時,適遇原告吳XX騎行電動自行車途經(jīng)此地,兩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經(jīng)交警部門責任認定,李會民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吳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至上海市浦東醫(yī)院、上海市第九人民醫(yī)院住院和門診治療。2019年10月16日,原告?zhèn)榻?jīng)上海連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吳XX因交通事故傷評定為XXX傷殘,損傷后治療酌情給予休息期90日、營養(yǎng)期60日、護理期30日。目前牙齒根冠折仍需繼續(xù)修復治療?!痹鏋榇酥Ц惰b定費3,000元。后為訴訟原告支付律師費3,000元。
還查明,滬B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平安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豫NXXXX掛重型集裝箱運輸半掛車在被告中保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50,0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特約險,事故發(fā)生時均系保險期間內。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醫(yī)療病史、上海連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意見書、發(fā)票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所證實。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作相應賠償。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F(xiàn)根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車輛的投保情況,本院確認由被告平安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被告中保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承擔80%的賠償責任。仍由不足的,由被告葛X承擔80%的賠償責任。被告葛X認為其系上海成唐物流有限公司的員工,應由上海成唐物流有限公司承擔其一方的相應賠償責任,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本院作如下分析說明:對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20,868.20元、誤工費7,440元、護理費1,500元、營養(yǎng)費2,400元、交通費500元、衣物損失費500元、鑒定費3,000元,本院經(jīng)審查并無不當,均予以支持。對住院伙食補助費,本院根據(jù)原告實際住院天數(shù)(5天)及相關標準,確認為100元。對殘疾賠償金,原告系農(nóng)村戶籍,其未能提供證據(jù)證實其主要收入來源及經(jīng)常居住地來源于城鎮(zhèn),故不符合農(nóng)村居民適用城鎮(zhèn)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的條件,故對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仍按農(nóng)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303,75元的標準計算,結合傷殘等級原告實際年齡,確認為60,750元。對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綜合原告?zhèn)椤⒈桓孢^錯程度等因素,確認為4,000元。對律師費,本院按照原告獲賠金額、案件難易程度及相關律師收費標準,確認為3,000元。以上損失共計104,058.20元,由被告平安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84,69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74,19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500元),超出部分19,368.20元,其中律師費3,000元由被告葛X全額承擔,其余16,368.20元由中保公司承擔80%計13,094.56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吳XX84,690元(現(xiàn)被告已給付10,000元,尚需給付74,690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吳XX13,094.56元;
三、被告葛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吳XX律師費3,000元(現(xiàn)被告已給付6,000元,多給付的3,000元由原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753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吳XX負擔595元,被告葛X負擔1,158元,被告葛X負擔的款項由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郁菊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唐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