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錢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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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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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21民初12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嘉善縣人民法院 2020-02-25
原告:張XX,男,漢族,住浙江省嘉善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裘XX,浙江迪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錢XX,男,漢族,住浙江省嘉善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興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7樓。
法定代表人:范XX。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漢族,住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qū),系被告員工。
原告張XX與被告錢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裘XX、被告錢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錢XX支付原告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期間(此后另計)的護理費199296元;2、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予以優(yōu)先賠償原告上述損失;3、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11月7日,錢XX駕駛其所有的浙FXXXXX轎車在嘉善縣與原告駕駛的手扶式農田作業(yè)拖拉機發(fā)生碰撞,致原告受傷,交警部門認定雙方各負事故同等責任。經嘉興新聯司法鑒定所2014年12月10日出具鑒定意見認為“護理期限建議為從損傷之日起至定殘前一日止,每天按壹人計算”、“被鑒定人張XX目前情形符合完全護理依賴規(guī)定”。原告曾就部分醫(yī)療費用及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后續(xù)護理費等損失提起訴訟,分別為(2014)嘉善民初字第766號、(2015)嘉善民初字第100號二案,案件中僅確定了定殘后五年的護理期限,現護理期限已滿,張XX需繼續(xù)護理。另外,被告錢XX所有并駕駛的浙FX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500000元),此前被告陽光財險嘉興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120000元,在商業(yè)險范圍內賠付446610元。綜上所述,原確定的護理期限已屆滿,張XX需繼續(xù)護理,被告錢XX應向原告賠償,被告陽光財險嘉興中心支公司應在商業(yè)險范圍內優(yōu)先向原告賠償?,F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錢XX答辯稱:交通事故已于2015年3月19日調解一次性處理完畢,(2016)浙04民終1309號判決也是維持原判的,原告本案訴訟與2015年調解筆錄中最終達成的協議相沖突。原告2015年出院,當時護理費計算了5年,現在情況已經穩(wěn)定,不應再主張護理費。另外,即使應該支付護理費,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計算標準有異議,應該按照43759元/年的標準計算。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稱:對整個交通事故經過以及責任比例沒有異議。針對原告的訴請,某保險公司認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據了解,原告目前的身體狀況已經恢復尚好,已經不需要護理依賴,請求法庭依法核實。根據2015年3月19日的調解筆錄,原告當時的訴請應該包括所有的損失,包括了按照20年主張的護理依賴,經調解三方共同確認,護理依賴按照5年計算,同時在調解協議上明確了原告張XX放棄了其他訴訟請求,原告張XX的損失已經一次性處理完畢,不應當再另行主張,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另外,訴訟費不屬于保險理賠的范圍。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于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在本案庭審過程中,被告錢XX曾口頭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原告張XX進行護理依賴鑒定,本院告知其在庭審后五日內提出書面鑒定申請,逾期視為放棄鑒定申請,后被告錢XX未提出鑒定申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3年11月7日17時14分許,被告錢XX駕駛登記所有人為其本人的浙FXXXXX轎車在嘉善縣“省無公害蔬菜基地”路口處與左轉彎的原告張XX駕駛的手扶式農田作業(yè)拖拉機發(fā)生碰撞,致原告受傷。嘉善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與被告錢XX各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時,浙FXXXXX轎車的交強險、商業(yè)險均投保于被告某保險公司,商業(yè)險中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500000元。
2014年5月5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張XX與被告錢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即(2014)嘉善民初字第766號一案】,原告要求被告錢XX先行賠付醫(yī)藥費,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判決:被告錢XX賠付醫(yī)藥費141204.68元(承擔交強險外60%的賠償責任)。被告錢XX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即(2014)浙嘉民終字第434號一案】,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12月30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張XX與被告錢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即(2015)嘉善民初字第100號一案】,原、被告于2015年3月19日達成調解協議:“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張XX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yè)保險合計458325元,于2015年4月19日前給付;二、被告錢XX賠償原告張XX2899元,于2015年4月19日前給付;三、原告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四、其他無爭議。”原、被告雙方在調解過程中對原告各項費用審核核定如下:“醫(yī)療費175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元/天X183天=2745元、營養(yǎng)費30元/天X180天=5400元、殘疾賠償金19373元/年X20年=387460元、誤工費97元/天X397天=38509元、護理費97元/天X397天=38509元、護理依賴35302元/年X5年=176510元、交通費1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0元、鑒定費2200元,合計695373元?!北桓婺潮kU公司賠償原告張XX第三者責任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110000元、商業(yè)險348325元,被告錢XX賠償保險外4831元的60%即2899元。二被告認可原告提交的嘉興新聯司法鑒定所嘉聯司鑒所【2014】臨鑒字3287號司法鑒定書,并以此為依據進行了調解,該司法鑒定書的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張XX為道路交通事故Ⅰ(一)級傷殘;誤工期限建議為從損傷之日起至定殘前一日;護理期限建議為從損傷之日起至定殘前一日止,每天按壹人計算;營養(yǎng)期建議六個月;顱骨修補術后續(xù)醫(yī)療費可參照醫(yī)療機構的診療意見及目前的收費價格進行計算;被鑒定人張XX目前情形符合完全護理依賴規(guī)定。
另查明:1、某保險公司因案涉交通事故支付了交強險、商業(yè)險理賠款合計589064.15元,其中交強險120000元,商業(yè)險469064.15元;2、2016年4月25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張XX與被告錢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即(2016)浙0421民初1458號一案】,原告要求二被告賠償醫(yī)藥費14368.98元(2015年11月以后涉及吸入性XX引起的醫(yī)療費),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張XX的訴訟請求。原告張XX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即(2016)浙04民終1309號一案】,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案涉事故及治療、鑒定等相關事實均無異議,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是(2015)嘉善民初字第100號民事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是否代表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糾紛均已經處理完畢;二是原告主張的護理費計算標準(66432元/年)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關于爭議焦點一。(2015)嘉善民初字第100號民事調解書第三項、第四項約定:“原告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其他無爭議”。原告認為,(2015)嘉善民初字第100號案件調解筆錄第二頁,列明的護理依賴費用僅計算了5年,沒有處理5年之后的護理依賴費用以及后續(xù)醫(yī)療費用,(2016)浙04民終1309號判決書明確了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并不代表原、被告因案涉事故引起的所有糾紛已經處理完畢。被告錢XX認為,2014年發(fā)生的交通事故,2015年已經與原告協商處理完畢,不應當再主張五年以后的護理費。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2015)嘉善民初字第100號一案的調解筆錄反映,原告當時訴請的是所有損失,包括了按照20年計算的護理依賴,經過法院主持調解,三方共同確認護理依賴按照5年計算,原告張XX放棄了其他訴訟請求,原告張XX的損失已經一次性處理完畢,不應當再另行主張。本院認為,要正確理解上述民事調解書的約定,還是要從當事人簽訂調解協議時的本意出發(fā)。該案調解筆錄中調解的依據不是原告的訴訟請求,而是審核核定的各項費用,該費用中護理依賴計算了五年,沒有涉及顱骨修補術后續(xù)醫(yī)療費及五年以后護理費用,如果所有糾紛就此了結,顯然會對原告后續(xù)治療和護理方面的保障產生不利影響,故調解書第三項、第四項約定“原告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其他無爭議”是針對調解筆錄中審核核定的費用,而非原、被告之間案涉的所有糾紛,該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并不代表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糾紛均已經處理完畢,原告有權就本案糾紛提起訴訟。
關于爭議焦點二。原告主張按照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66432元計算護理費。被告錢XX認為應當按照43759元/年的標準計算。本院認為,原告張XX的護理費應當按照浙江省統(tǒng)計局公布的上年度(2018年)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52564元計算,五年合計262820元。
綜上,根據本案案情,被告錢XX宜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157692元(262820元X60%),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yè)險保險金額范圍內優(yōu)先賠付(商業(yè)險保險金額為500000元,已經賠付469064.15元,尚余30935.85元),對原告要求被告錢XX支付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期間的護理費199296元的請求,其中157692元,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予以優(yōu)先賠償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金額應確定為30935.85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原告張XX在商業(yè)險保險金額范圍內賠付護理費30935.85元;
二、被告錢XX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原告張XX賠付護理費126756.15元;
三、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396元,減半收取698元,由原告張XX負擔146元,被告錢XX負擔55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鄭 斌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俞潔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