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趙X、蒙城縣千輝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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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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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6民初9744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10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qū)。
負責人:蔡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浙江誠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X,男,漢族,住安徽省鳳臺縣。
被告:蒙城縣千輝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縣。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蒙城縣壘信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縣。
法定代表人:柴XX。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負責人:胡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浙江臨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訴被告趙X、蒙城縣千輝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千輝公司)、蒙城縣壘信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壘信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被告趙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千輝公司、壘信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趙X、千輝公司、壘信公司支付原告理賠款12230元;2.判令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范圍內先行承擔,不足部分由被告趙X、千輝公司、壘信公司承擔;3.判令訴訟費由被告趙X、千輝公司、壘信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3月27日,被告趙X駕駛被告千輝公司所有的皖SXXXXX牽引被告壘信公司所有的皖SXXXXX號車輛行駛至G25長深高速往江蘇方向2337公里處時,與浙AXXXXX號車輛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趙X負事故全部責任。嗣后,原告基于保險合同支付浙AXXXXX號車輛車主維修費共計12230元,浙AXXXXX號車輛車主將索賠權轉讓給原告。另查明,事故發(fā)生時,皖SXXXXX牽引車及皖SXXXXX號車輛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險?,F原被告協商未果,特向法院起訴,望判如所請。
被告趙X辯稱:事故發(fā)生后,浙AXXXXX號車輛未將修理費發(fā)票給我,無法報銷,且事故發(fā)生至今近兩年了。
被告千輝公司、壘信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皖SXXXXX號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1000000元,含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fā)生時,被告趙X在A2駕駛證實習期內駕駛牽引掛車,根據商業(yè)三者險條款,無需在商業(yè)三者險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
皖SXXXXX號牽引車及皖SXXXXX號車輛系被告趙X實際所有,分別掛靠在被告千輝公司及壘信公司處。皖SXXXXX號牽引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1000000元,含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2018年3月27日21時40分許,被告趙X駕駛前述車輛在G25長深高速往江蘇方向2337公里處時,車上所載貨物掉落地面后反彈砸中由王彬斌駕駛的浙AXXXXX號車輛車頭,造成浙AXXXXX號車輛損害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浙江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杭州支隊五大隊認定,被告趙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浙AXXXXX號車輛經原告定損為12230元。后浙AXXXXX號車輛經杭州蕭山義蓬修理長修理,實際花費修理費12230元。后王彬斌向原告提出代位求償申請并將保險權益轉讓給原告。2018年6月13日,原告向王彬斌支付理賠款12230元。
另查明,被告乙保險公司提供的商業(yè)三者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5點約定,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被告千輝公司在投保人聲明上蓋章確認收到條款及免責事項告知書。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保險單、機動車輛估損單、修理費發(fā)票、用料清單、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理賠憑證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對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原告根據其與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關系,在向被保險人支付理賠款后即取得了向四被告代位求償的權利。本起事故中,被告趙X負事故全部責任,應對人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千輝公司、壘信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被掛靠人,對被告趙X所負的賠償責任應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乙保險公司承保了肇事車輛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故被告乙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被告趙X系實習期內駕駛牽引掛車,應屬于免責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同時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該條例規(guī)定的實習期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12個月,本案被告趙X初次領取駕駛證的時間為2013年,事故發(fā)生時明顯已不屬于該條例規(guī)定的實習期?!稒C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七十四條雖將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明確為實習期,但該規(guī)定屬部門規(guī)章?!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北景钢校桓嬉冶kU公司以被告趙X增加準駕車型后的實習期發(fā)生交通事故為由主張免責,因該禁止性規(guī)定屬部門規(guī)章,被告乙保險公司除履行提示義務外,還應當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即被告乙保險公司應舉證證明其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進行明確說明時已將《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規(guī)定的實習期內容等進行了告知,以證明該部門規(guī)章關于實習期規(guī)定的內容已經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被告乙保險公司雖提供了被告千輝公司蓋章的投保單,但投保人在投保人聲明處只是籠統(tǒng)地確認表示保險人對保險條款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及合同約定內容等向其作了說明和提示,并未體現被告乙保險公司已就案涉免責條款中“實習期”適用何種解釋向投保人作了明確說明,故《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七十四條關于實習期的規(guī)定不能成為本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內容。被告乙保險公司不得據此免除其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責任。被告千輝公司、壘信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依法作缺席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甲保險公司12230元。
二、駁回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元,減半收取53元,由趙X、千輝公司、壘信公司負擔。
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號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收到《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開戶行、指定賬號詳見《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
審判員 於 昆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熊文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