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乙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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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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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滬0109民初27694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甲保險公司,營業(yè)場所湖北省宜昌市。
負責人:王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湖北普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女,公司員工。
被告:乙保險公司,營業(yè)場所上海市。
負責人:唐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上海市匯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甲保險公司與被告乙保險公司其他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律師、劉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攤回賠款1,734,814.19元,出單費6,498.24元(被告2012年至2016年度保險費433,216元的1.5%),共計1,741,312.43元,并支付原告以1,741,312.43元為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事實和理由:自2011年起,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偣?與、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保險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地保險公司)共同承保中國外運長航集團有限公司集中保險項目B包(沿海內河船舶殼險)險種,武漢長偉國際航運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長偉公司)系被保險人之一。根據行業(yè)習慣及實際情況,湖北地區(qū)由原告具體承保該險種。丙保險公司應承保的部分由被告負責。截至2017年8月16日,原告支付武漢長偉公司賠償款共計4,956,183.39元。根據《中國外運長航集團有限公司集中保險項目B包共保協(xié)議》的約定,陽光財險公司和大地保險公司均已經向投訴人支付了相應的攤回賠款,被告拒不支付攤回賠款,金額為1,734,814.19元,另外根據《共保協(xié)議》第五條第3項的約定,“共保人應按照共保份額總保費的1.5%作為出單費支付給首席承保人”,所以,被告還應支付原告出單費6,498.24元,以上費用共計1,741,312.43元。上述款項,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絕支付上述賠款。
被告辯稱:共保協(xié)議雖然是人??偣竞捅kU公司簽訂,湖北地區(qū)由原告具體承保,丙保險公司應承保的部分由被告負責,故對本案主體資格無異議。共保協(xié)議只是框架協(xié)議,是要通過雙方確認的。2012年至2014年,原告并不是按照共保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通知被告辦理保費分出,原告通知被告的時間都是在相關各年度中已經發(fā)生保險事故之后,相關保險事故發(fā)生也沒有通知被告。原告在發(fā)生賠案之后才通知被告辦理保費分出,是以少量成本換取巨額利益,具有射幸性,對被告是不公平的。2016年度,被告與原告之間沒有跟單,也沒有保費,被告沒有收到過原告的出單費發(fā)票。在本案起訴之前,原告沒有向被告提供過本案的攤賠資料,所以除了原告核賠時間為2017年3月27日兩個賠案之外其余賠案要求攤賠的訴訟請求均已經過了訴訟時效。綜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針對被告的辯稱意見,原告表示:保費的分攤根據共保協(xié)議的約定,需要被告提供確認函以及發(fā)票,根據被告提供的收款賬戶原告才能分攤保費,原告是按照被告出具發(fā)票時間支付相應保費的。另外,原告訴訟請求的基礎是基于共保協(xié)議,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及支付攤賠的費用應當以共保協(xié)議的約定為準。被告辯稱沒有收到賠案資料與事實不符,事實是被告與原告承接的工作人員不停的變更,相關資料原告已經以郵件及快遞的方式送達給被告。根據原告庭前提交的相關證據,原告以各種方式通知被告攤回賠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推遲,可以看出原告一直在積極追討。2018年11月,原、被告共同參加了招商局中外運集中保險共保人會議,被告代表出席的工作人員承諾在12月10日前對173萬元代賠款進行攤賠處理并支付到賬,故本案不存在訴訟時效問題。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12月,人保總公司、丙保險公司、陽光保險公司、大地保險公司共同簽訂了《中國外運長航集團有限公司集中保險項目B包共保協(xié)議》(以下簡稱2011年共保協(xié)議),約定:上述四家公司共同承保中國外運長航集團有限公司集中保險項目B包(沿海內河船舶殼險),被保險人為中國外運長航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及關聯(lián)公司;共保各方應嚴格遵守“客戶第一、服務第一、信譽第一、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共保原則,以相關保險合同和共保協(xié)議為基礎,共同承擔本共保項目的責任與義務;各共保人理解并同意委托首席承保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委托人洽談有關保險事宜,承諾遵守由首席承保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委托人就有關保險事宜所作決定,在保險單保險責任未終止前中途不得退出;首席承保人直接對被保險人負責,并在維護各共保人利益的前提下,對保單有效期內發(fā)生的一切保險事宜負有最終決定權;共保比例為人??偣?0%,丙保險公司35%,大地保險公司10%,陽光保險公司5%;人保總公司作為首席承保人,根據本共保協(xié)議以及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代表各共保人處理與被保險人的日常業(yè)務事項,并將處理情況通知各共保人,各共保人須按照通知內容及要求執(zhí)行;各共保人充分理解并同意由首席承保人代各共保人根據保險單規(guī)定向被保險人收取足額保險費,首席承保人在收到保險費后次日通知共保人出具保險費發(fā)票,在收到共保人保險費發(fā)票后7個工作日內,按共保比例將保險費劃至各共保人指定賬戶;共保人應按其共保份額總保費的1.5%作為出單費支付給首席承保人,首席承保人需向各共保人出具稅務收據或發(fā)票;賠款在人民幣300萬元(含)以下時,首席承保人經與被保險人就賠款金額達成一致意見后,可將賠款直接劃付被保險人,共保人在收到首席承保人的賠款通知和相關資料后7個工作日內,按共保比例將應分攤的賠款劃付至首席承保人賬戶;賠款在人民幣300萬元以上時,由共保各方共同確定賠款事宜,與被保險人就賠款金額達成一致意見后,首席承保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各共保人提供相關賠案單證,共保人必須在收到以上資料后10個工作日內按共保比例分別劃付賠款給首席承保人,首席承保人負責支付給被保險人;除非另有約定,本共保協(xié)議所涉及共保各方之間應付的款項必須按時劃付,否則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應付款項金額按實際違約天數所計算的利息(利率按同期人民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等。
2013年12月,人??偣?、丙保險公司、陽光保險公司、大地保險公司續(xù)簽了《中國外運長航集團有限公司集中保險項目B包共保協(xié)議》(以下簡稱2013年共保協(xié)議),共保協(xié)議條款約定與2011年共保協(xié)議基本相同。對于保險費四方約定各共保人充分理解并同意由首席承保人代各共保人根據保險單規(guī)定向被保險人收取足額保險費,首席承保人在收到保費后需及時進行付費處理,合理分攤保費,必須確保每一張保單都有一定金額的實收保費,以便各共保人及時攤回賠款,具體操作方法為:(1)銀行轉賬方式繳納保費,首席承保人在收到保費次月10日前將可分攤清單發(fā)送到各共保人,共保人在收到清單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對應發(fā)票寄送到首席承保人,首席承保人在收到共保人保險費發(fā)票后7個工作日內,按共保比例將保險費劃至各共保人指定賬戶;(2)銀行承兌匯票方式繳納保費,首席承保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次月10日前將可分攤清單及銀行承兌匯票掃描件發(fā)送到共保人,共保人提前做好信息核對,在接到首席承保人已承兌可進行分攤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將對應發(fā)票寄送到首席承保人,首席承保人在收到共保人保險費發(fā)票后7個工作日內,按共保比例將保險費劃至各共保人指定賬戶。對于賠款支付補充約定,首席承保人進一步簡化了理賠單證,優(yōu)化了理賠流程,形成了B包理賠單證簡化方案;保險期間內每季度首席承保人對已決案件進行一次清理。首席承保人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將上季度已決案件(含預付案件)但未攤賠的清單以及按理賠單證簡化方案所列相關資料寄送至各共保人,共保人在收到資料后10個工作日內攤賠到賬,并提供攤賠清單,便于首席承保人進行核對。
2015年12月,人??偣?、丙保險公司、陽光保險公司、大地保險公司續(xù)簽了《中國外運長航集團有限公司集中保險項目B包共保協(xié)議》(以下簡稱2015年共保協(xié)議),共保協(xié)議條款約定與2013年共保協(xié)議相同。共保協(xié)議附件中共保人丙保險公司的聯(lián)系人記載為被告的工作人員李峰、沈慧昌。
上述三份共保協(xié)議履行期間保費支付情況如下:
2011年12月19日,原告向武漢長偉公司(系中國外運長航集團有限公司子公司)簽發(fā)了七份《沿海內河船舶一切保險保單》,保險期間為2012年度整年,保險費共計261,672元,原告于2011年12月20日向武漢長偉公司開具了保險費發(fā)票,后于2012年11月29日向被告支付了保險費91,585.20元,被告未向原告開具分出保費的發(fā)票。
2012年12月18日,原告向武漢長偉公司簽發(fā)了七份《沿海內河船舶一切保險保單》,保險期間為2013年度整年,保險費共計261,672元,原告于同日向武漢長偉公司開具了保險費發(fā)票,后于2014年3月26日向被告支付了保險費91,585.20元,被告未向原告開具分出保費的發(fā)票。
2013年12月17日,原告向武漢長偉公司簽發(fā)了七份《沿海內河船舶一切保險保單》,保險期間為2014年度整年,保險費共計261,672元,原告于2013年12月21日向武漢長偉公司開具了保險費發(fā)票。2014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開具了分出保費的發(fā)票,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告支付了保險費91,585.20元。
2014年12月22日,原告向武漢長偉公司簽發(fā)了七份《沿海內河船舶一切保險保單》,保險期間為2015年度整年,保險費共計261,672元,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武漢長偉公司開具了保險費發(fā)票。2015年7月14日,被告向原告開具了分出保費的發(fā)票,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告支付了保險費91,585.20元。
2015年12月30日,原告向武漢長偉公司簽發(fā)了四份《沿海內河船舶一切保險保單》,保險期間為2016年度整年,保險費共計191,072元,被告應收保險費為66,875.20元。因被告員工沈慧昌離職,雙方交接出現問題,被告未開具保費發(fā)票給原告,原告亦未向被告支付分出保費。
上述三份共保協(xié)議履行期間,原告共有九筆向武漢長偉公司支付的保險賠償款未獲得被告的分攤理賠款,分別為:出險時間2012年1月14日,賠款金額3,000元;出險時間2012年5月2日,賠款金額14,841元;出險時間2013年11月3日,賠款金額8,069元;出險時間2014年1月16日,賠款金額4,811,688.50元;出險時間2014年2月28日,賠款金額27,022.15元;出險時間2015年6月20日,賠款金額4,000元;出險時間2015年10月29日,賠款金額16,300元;出險時間2015年12月1日,賠款金額8,200元;出險時間2016年7月10日,賠款金額63,061.76元;上述賠款金額根據被告的共保占比,合計1,734,814.19元。
另查明,自2012年起,原告工作人員與被告工作人員之間就一直通過電子郵件聯(lián)系共保業(yè)務的相關事宜,內容包括原告要求被告開具分出保費發(fā)票、被告告知原告提供分攤賠款需要的理賠材料等等。在2015年雙方的往來郵件中原告提出有保險攤賠工作需要聯(lián)系,在2017年10月、11月雙方的往來郵件中原告多次提出攤賠事宜并表示向被告郵寄攤賠材料。據原告工作人員與被告工作人員沈慧昌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2016年原告工作人員為2016年的分出保費和分攤理賠事宜曾聯(lián)系沈慧昌,后因沈慧昌離職,未給予明確答復。
審理中,2018年11月23日,招商局交通物流事業(yè)部組織召開了中外運集中保險共保人會議,商討集中保險B包未決共保事務溝通,原、被告均派工作人員參加。原告工作人員曹琛承諾在2018年11月30日前將已經產生的173萬元代付賠款相應攤賠資料(含分攤函原件)交太平洋航運保險事業(yè)營運中心公司業(yè)務部;被告工作人員李峰承諾在2018年12月10日前,被告按照協(xié)議,對宜昌公司對應173萬元代付賠款于10個工作日內進行攤賠處理,并支付到賬。后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將前述九筆賠償的攤賠函及相應攤賠資料交付被告。上述會議的會議紀要雖然沒有簽字,但原、被告雙方均認可會議紀要的內容。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2011年共保協(xié)議、2013年共保協(xié)議、2015年共保協(xié)議、沿海內河船舶一切保險保險單(2012年-2016年)及保費支付憑證、分出保費的銀行憑證及發(fā)票、支付賠償款回單及明細表、業(yè)務聯(lián)系往來郵件截圖、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說明、電子郵件及會議記錄、賠案資料交接函、致函及賠案資料,被告提供的支付回單以及當事人陳述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人??偣?、丙保險公司等共同簽訂的三份《共保協(xié)議》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各方均應恪守。原、被告分別負責《共保協(xié)議》中人??偣竞捅kU公司在湖北地區(qū)的具體業(yè)務,故《共保協(xié)議》對本案原、被告同樣具有約束力。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于:1、本案原告未按《共保協(xié)議》約定時間辦理保費分出,被告是否因此不需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2、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已過訴訟時效。本院分別分析如下:
1、關于爭議焦點一:本案的合同爭議是人??偣尽⒈kU公司等保險公司共同簽訂的《共保協(xié)議》,并非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合同?!豆脖f(xié)議》系人??偣尽⒈kU公司等四家保險公司就中國外運長航集團有限公司集中保險項目B包的共保事宜達成的協(xié)議,共保各方遵守“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共保原則,以相關保險合同和共保協(xié)議為基礎,共同承擔本共保項目的責任和義務。首席承保人人保總公司直接對被保險人負責,各共保人遵守由首席承保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委托人就有關保險事宜所作決定,在保險單保險責任未終止前中途不得退出。故在首席承保人簽發(fā)了保單、收取了保費后,各共保人就應遵守“風險共擔”的共保原則,承擔賠款的分攤責任,各共保人并不能以晚收到或未收到分出保費拒絕承擔共保責任。保險合同射幸性原則是針對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合同,并不適用于保險人之間的共保協(xié)議,故對于被告涉及射幸性原則的辯稱意見,與本案事實無關,本院不予采納。2012年至2015年的分出保費,被告已收取。2016年分出保費,因被告員工離職,雙方的業(yè)務交接出現問題,被告未開具發(fā)票,原告未能支付被告,被告不能以未收到2016年分出保費為由拒絕履行攤賠義務。綜上,被告應當根據《共保協(xié)議》的約定承擔2012年度至2016年度保單涉及保險事故的分攤賠款義務。被告認為原告未及時支付分攤保費的行為,違反《共保協(xié)議》關于保險費的相關約定,被告可以根據《共保協(xié)議》約定要求原告支付未付保費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2、關于爭議焦點二: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攤賠義務的理賠款共計九筆,時間跨度自2012年至2016年。2015、2016年原告工作人員分別通過郵件和微信聊天告知過被告保險攤賠事宜,在2018年本案涉訴后,招商局交通物流事業(yè)部組織召開了中外運集中保險共保人會議,原、被告共同商討集中保險B包未決共保事務,被告承諾,在2018年12月10日前,被告按照協(xié)議對本案涉及的173萬元代付賠款于10個工作日內進行攤賠處理,并支付到賬。被告對其分攤賠款予以確認并承諾支付,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并未過訴訟時效。
綜上,被告應當支付原告攤回賠款1,734,814.19元。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出單費,《共保協(xié)議》雖然約定了共保人應按其共保份額總保費的1.5%作為出單費支付給首席承保人,2012年至2015年的分出保費分別于2012年11月9日、2014年3月26日、2014年7月25日、2015年7月28日支付被告,對于分單費原告一直未向被告主張權利,被告在2018年11月23日會議上作出的承諾中亦沒有涉及,原告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2016年度的保費還未支付,分單費尚未產生,故原告關于分單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墊付分攤賠款的利息,原告在2018年11月30日將攤賠材料交付被告,被告應當按照會議紀要中的承諾在10個工作日內付款,被告未予支付,應當按照《共保協(xié)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自被告承諾的10個工作日的次日即2018年12月15日起計算,計算標準為按同期人民銀行存款利率,故被告應當支付原告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甲保險公司攤回的保險理賠款1,734,814.19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甲保險公司以1,734,814.19元為本金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471.81元,由原告負擔76.40元,被告負擔20,395.4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 判 長 張 毅
審 判 員 魏 嘉
人民陪審員 李愛珍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書 記 員 夏 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