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吳XX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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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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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2民終156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
主要負責人:武XX,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米XX,天津盈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XX,女,滿族,住遼寧省燈塔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吳XX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靜海區(qū)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81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詢問當事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主張的11154.60元的訴訟請求或?qū)⒈景赴l(fā)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被保險車輛的駕駛員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上訴人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上訴人不同意賠償。
吳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吳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0978元、施救費4100元、二次施救費7000元、停運損失6160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滄州小不點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將冀J×××××、冀J×××××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并依約交納了保險費用,其中冀J×××××保額為217000元,冀J×××××保額為89200元,均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8年4月22日0時起至2019年4月21日24時止。2019年3月16日14時14分許,王金松醉酒后駕駛津N×××××號小型轎車,沿團泊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與團唐路交口左轉(zhuǎn)彎時,遇房鐘寶駕駛的遼K×××××、遼K×××××號重型半掛列車沿團唐路由北向南駛來,王金松所駕車輛左側與房鐘寶所駕車輛前部相撞,兩車相撞后滑行中,王金松所駕車輛右側與陳鐵君停駛的津A×××××、冀G×××××號重型半掛列車后部相撞,房鐘寶所駕車輛前部與陳海鴻停駛的晉K×××××、晉K×××××號重型半掛列車前部左側相撞,造成王金松及其乘車人田立建受傷,四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大邱莊大隊做出津公靜交大認字【2019】第19190524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金松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房鐘寶承擔事故次要責任;陳海鴻不承擔事故責任;陳鐵君不承擔事故責任;田立建不承擔事故責任;季洪斌不承擔事故責任。另,冀J×××××、冀J×××××號車輛原登記車主為滄州小不點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所有人為吳XX,該車系吳XX分期付款向滄州小不點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購買,2018年10月24日吳XX已將貸款還清,該公司向吳XX出具保險權益轉(zhuǎn)讓書,同意將全部保險利益轉(zhuǎn)讓給吳XX。一審庭審中,原告吳XX同意放棄二次拖車費和停運損失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合法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保險合同訂立后,投保人依約交納了保險費用,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被告應當承擔保險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系被告定損金額,被告亦認可,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施救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承擔。一審庭審中原告申請撤回對二次拖車費和停運損失的主張,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作為原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應當全額賠償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本車損失,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給付原告車輛損失10978元,施救費4100元,共計15078元。被告自向原告賠償保險金之日起,享有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原告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吳XX保險金15078元。以上執(zhí)行款項由被告保險公司直接打入原告吳XX在中國工商銀行的賬戶:62×××89。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br>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另查明,冀J×××××、冀J×××××號車輛原登記車主為滄州小不點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吳XX以貸款方式購買上述車輛,并將車輛牌照號變更為遼K×××××、遼K×××××號。田立建、季洪斌系王金松駕駛的津N×××××號小型轎車上乘客。本院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期間當事人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主張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向被上訴人承擔保險責任是否應予支持。本案中,被上訴人所有的涉訴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并繳納了全部保費,該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上訴人應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一審法院據(jù)此認定上訴人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付被上訴人車輛損失10978元,施救費41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雖主張涉訴車輛的駕駛員在本次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其只按次要責任的責任比例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因此,上訴人的上述主張,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翟均勇
審判員 王偉杰
審判員 薛 晨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王鐸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