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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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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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1民終1642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qū)。
負責人:葉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遼寧興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遼寧興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住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鄭XX,男,漢族,住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q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X、鄭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法院(2019)遼0105民初36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法院(2019)遼0105民初3647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2、本案全部訴訟費由李XX、鄭XX承擔。事實和理由:停運損失不屬于商業(yè)三者險理賠范圍。我公司已經(jīng)盡到了對投保人鄭XX的告知義務。
李XX辯稱,同意一審判決,請求維持原判。
鄭XX辯稱,同意一審判決,請求維持原判。
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鄭XX賠償李XX停運損失594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鄭XX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2月1日10時,李XX駕駛的遼A×××××號出租車行至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qū)西門時與鄭XX駕駛的遼A×××××號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鄭XX負全責。當時正值春節(jié)前夕,修理部門的維修人員都放假回家了,李XX的出租車就放在修理廠,所以修車時間延長,造成停運22天,損失594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2月1日10時,李XX駕駛自有遼A×××××號出租車行駛至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qū)西門時與鄭XX駕駛的遼A×××××號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李XX車輛損壞。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鄭XX負全責。遼A×××××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李XX車輛于當日送至遼寧鑫長志汽車維修有限公司進行維修,由于當時正值春節(jié)前夕,維修人員放假,致使李XX車輛在2019年2月22日才修完取走,停運21天,每天損失270元,共計產(chǎn)生停運損失5670元。李XX因索賠停運損失訴訟來院。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jù),經(jīng)開庭質(zhì)證,并予以采信。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權(quán)益受法律保護。李XX因此次事故所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應當?shù)玫劫r償。某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保險人應首先在肇事全責車輛所投保的交強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仍不足的或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的部分由實際侵權(quán)人鄭XX予以賠償。訴訟費非保險理賠范圍,由鄭XX承擔。
一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賠償李XX停運損失5670元;二、駁回李XX其他的訴訟請求。上述款項,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履行,如逾期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李XX已預交),減半收取為25元,由鄭XX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李XX、鄭XX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否賠償李XX車輛的停運損失。
本案因鄭XX駕駛不當造成李XX車輛損壞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保險人應在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nèi)履行理賠義務。本案李XX的車輛系出租車營運類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壞并維修期間,因無法繼續(xù)從事道路交通營運活動而產(chǎn)生停運損失,該損失應由肇事車輛保險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理賠。
關于某保險公司應否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shù)膯栴},某保險公司主張已經(jīng)向投保人鄭XX盡到了商業(yè)三者險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對此,鄭XX予以否認,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事實成立,故商業(yè)三者險免責條款在本案中不具約束力,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履行相應停運損失的理賠義務。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曉英
審判員 馮立波
審判員 任 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焦龍
書記員施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