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XX與王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閩0181民初674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余XX,男,漢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福建泰嵐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
被告:王XX,男,漢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
代表人:何文靜。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福建匯德(南平)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
原告余XX與被告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余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X經本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余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王XX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151907.39元;2.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上述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及非醫(yī)保費用應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責任限額內優(yōu)先賠付;3.由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理由:2019年5月10日15時30分,原告余XX駕駛閩AXXXXX號二輪摩托車由港頭鎮(zhèn)區(qū)往港頭蘆華方向行駛,行使至肇事路段,遇前方路口王XX駕駛閩H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實施左轉彎掉頭,余XX采取左打方向并緊急制動,避讓不及致其所駕閩AXXXXX號二輪摩托車右側前部與王XX所駕閩H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車身左側前部向撞碰,造成余X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損害后果。余XX先后被送往福清市福州市第二醫(yī)院救治。2019年5月15日,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X承擔本事故的全部責任。2019年8月19日,福建中衛(wèi)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余XX傷殘程度為十級傷殘,附加一處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為90日、營養(yǎng)期為90日;后續(xù)取內固定物治療費用約9000元。某保險公司為責任車輛的承保公司,應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賠付責任。賠償清單:1.醫(yī)療費:72624.68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X21天=1050元;3.營養(yǎng)費:50元/天X90天=4500元;4.后續(xù)治療費:9000元;5.殘疾賠償金:17821元/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16年X11%=31364.96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7.誤工費:60510元/年(農、林、牧、漁)÷12個月÷30天X99(鑒定前一天)天=16640.25元;8.護理費(家屬護理):60510元/年(農、林、牧、漁)÷12個月÷30天X90(鑒定報告)天=15127.5元;9.交通費1000元;10.鑒定費:2600元;以上合計161907.39元。某保險公司先行支付墊付款1萬元。
被告王XX未作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對本起事故發(fā)生的時間經過與責任認定無異議;二、在王XX行駛證、駕駛證合法有效情況下,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否則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主張免責;三、對余XX不合理的訴請:1.原告的醫(yī)療費項目總計8項,其中有一項219.6元沒有正式發(fā)票不予以認可,不予以認可醫(yī)療費中的殘疾輔助器具費,對于剩余醫(yī)療費用予以認可,但應按照15%扣減非醫(yī)保費用;2.認可原告住院天數(shù)21天,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原告訴請的50元/天標準過高,應按照30元/天計算原告實際住院天數(shù)21天;3.營養(yǎng)費按照30元/天計算住院21天;4.后續(xù)治療費應待其實際發(fā)生后再行主張;5.按照17821元/年的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無異議。對于傷殘等級有異議,僅認可一處傷殘,即按照10%的系數(shù)計算傷殘賠償金;6.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8000元主張過高,僅認可4000元;7.誤工費缺乏法律依據,余XX已經年滿60周歲,在本案未提供誤工損失的相關證明,缺乏法律依據與事實依據;8.護理費應當參照居民服務業(yè)標準,按照農林牧漁標準計算過高,住院期間護理費應按照住院天數(shù)21天計算,出院后是否需要護理沒有醫(yī)囑予以佐證,出院后護理費不予認可;9.交通費要有正式票據,余XX沒有提供正式有效的憑證,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不予認可;10.鑒定費屬于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shù)捻椖?,由被保險人王XX承擔;11.訴訟費由王XX承擔。四、答辯人已先行墊付1萬元,應在賠償額中予已扣減。五、肇事車輛在答辯人處投保交強險與15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并約定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經電話聯(lián)系,王XX表示曾支付過墊付款1100元。
原告余XX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王XX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福清市第二醫(yī)院門診病歷、出入院記錄、120急救車輛收費收據、醫(yī)療費發(fā)票、費用清單、福州市第二醫(yī)院入院記錄、福州市第二醫(yī)院檢查報告單、福州市第二醫(yī)院醫(yī)療費發(fā)票、費用清單、福州市第二醫(yī)院出院記錄、疾病證明書、福建中衛(wèi)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戶口薄等證據;某保險公司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等證據。被告王XX經本院合法傳喚,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舉證質證權利。經本院組織質證,余XX、人民財保財南平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可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依據。余XX所述案件事實可予確認。對于雙方存在爭議的賠償項目、數(shù)額,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對于余XX主張的醫(yī)療費中的219.6元的抗辯主張,本院依法予以采納,余XX的醫(yī)療費損失可確認為72405.0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按40元/天標準,計算住院期間21天。余XX因交通事故導致身體受傷并住院治療,客觀上確需營養(yǎng)輔助康復,結合其治療情況、傷殘程度及司法鑒定意見,酌情確認其營養(yǎng)費開支2000元。余XX所訴的后續(xù)治療費9000元有醫(yī)囑與司法鑒定結論為據,可確定為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在本案中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處理。余XX主張存在護理費損失,但未提供雇傭護工的支出損失或護理人員的收入損失,該護理費損失亦參照2018年居民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174元/年標準計算,住院期間按1人完全護理依賴計算21天,出院后護理期參照其傷情、出院醫(yī)囑及司法鑒定意見酌定60天,按50%護理依賴程度確定相關損失。余XX在事故發(fā)生時年滿60周歲,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保障法》規(guī)定的老年人,享有要求子女提供經濟供養(yǎng)的權利,其主張尚依靠其自身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尚在實際從事的工作行業(yè)及實際誤工損失,其相關誤工費訴訟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余XX的殘疾賠償金請求標準符合法律規(guī)定,計算年限應為15.25年,共計29895元。余XX因本案侵權導致傷殘,可確認其遭受嚴重精神損害,結合本起交通事故中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后果、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確定其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鑒定費用2600元屬于為查明和確定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費用,可認定為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損失。余XX雖未提供交通費票據,但結合其實際住院治療、家屬護理往返等客觀事實,酌情認定交通費600元。余XX在本起事故中的各項損失可確認為:醫(yī)療費72405元(小數(shù)點后四舍五入取整數(shù),下同),住院伙食補助費840元,營養(yǎng)費2000元,后續(xù)治療費9000元,護理費8408元,殘疾賠償金2989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鑒定費2600元,交通費600元,以上合計133748元。
本院認為,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本案交通事故所作的責任認定書具有相應的證明力,可作為區(qū)分本案當事人過錯程度的主要依據,王XX因過錯導致余XX人身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王XX為閩HXXX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保額150萬元并加投不計免賠率的商業(yè)三者險,某保險公司依法應在交強險限額內直接先予賠償,不足部分根據被保險人王XX侵權責任、保險合同約定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相應損失。余XX支出的鑒定費用2600元,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提出醫(yī)療費用中存在15%非醫(yī)保費用并主張免責,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轉述王XX曾先行支付墊付款1100元,王XX未到庭主張相關事實,該事實未得到對方當事人認可,亦無相關證據證實,該事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余XX交通事故的各項損失59503元(醫(yī)療費賠償項下1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項下4950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死亡傷殘賠償項下賠償)。某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商業(yè)三者險存在免責情形,交強險賠償外尚余損失74245元,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直接賠償。某保險公司先行支付的墊付款1萬元,應當在賠償款中相應抵扣。被告王XX經本院合法傳喚,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缺席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余XX各項損失133748元,扣除其先行支付的墊付款1萬元,某保險公司應實際再支付余XX賠償款123748元;賠償款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匯至余XX指定銀行賬戶(開戶人:余XX;開戶行:福建海峽銀行福清分行;賬號:62XXX77);
二、駁回余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338元,由余XX負擔563元(已預交),由王XX負擔2775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鳳翔
人民陪審員 王功慶
人民陪審員 倪淡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 記 員 王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