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陳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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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203民初19835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 一審 民事 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 2020-03-03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200854993XXXX。
負責人:施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X,福建旭豐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福建旭豐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陳XX,男,漢族,住四川省南江縣。
原告與被告陳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方X、張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XX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陳XX支付某保險公司賠償款8904元及利息(利息自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給被保險人之次日即2018年1月25日起計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至陳XX實際付清款項時止,暫計至2019年6月24日為547.6元);2.判令陳XX承擔全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9日,陳XX駕駛閩DXXXXX號小型轎車,在廈門市仙岳高架橋與案外人何樂順駕駛的閩DXXXXX號小型汽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陳XX負事故全部責任,案外人何樂順無責任。經(jīng)保險公司對閩DXXXXX號車輛進行查勘定損,認定該車維修用8904元,對于閩DXXXXX號車輛的上述損失,陳XX應賠償8904元。案外人(被保險人)王月萍將其所有的閩DXXXXX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等險種。被保險人王月萍與某保險公司多次溝通,陳XX均拒不支付閩DXXXXX號車輛的維修費用。據(jù)此,被保險人王月萍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無責代賠”并簽署權(quán)利轉(zhuǎn)讓書,現(xiàn)某保險公司已向王月萍支付車輛維修費用8904元。某保險公司由此取得代位求償權(quán),某保險公司為維護合法權(quán)益,故訴至本院。
陳XX未作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9日,陳XX駕駛車牌號為閩DXXXXX號小型轎車與林明輝駕駛的車牌號為閩DXXXXX小型轎車、何樂順駕駛的車牌號為閩DXXXXX號小型轎車在廈門市仙岳高架橋發(fā)生碰撞。經(jīng)廈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橋隧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車牌號為閩DXXXXX小型轎車的車主為王月萍,該部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50萬元),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319588.4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22日。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某保險公司定損,閩DXXXXX號小型轎車的車輛損失為8904元。某保險公司基于車主王月萍的申請于2018年1月24日向王月萍賠付了維修費共計8904元。某保險公司賠付后,王月萍向某保險公司出具了《機動車輛索賠權(quán)轉(zhuǎn)讓書》,將向責任方追償?shù)?904元的賠償款轉(zhuǎn)讓給某保險公司。
陳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視為其放棄舉證、質(zhì)證的權(quán)利。在沒有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的情形下,本院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代詢價單)、維修項目清單、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機動車輛保險權(quán)益轉(zhuǎn)讓書、中國銀行付款回單及庭審筆錄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陳XX作為侵權(quán)責任人,理應對受害者王月萍所有的閩DXXXXX號車的維修費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車輛的維修費有定損清單、轉(zhuǎn)賬憑證為證,故對某保險公司主張的維修款共計8904元本院予以認可。某保險公司主張支付利息以8904元為基數(shù),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自支付賠償款次日2018年1月25日起計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本院酌情予以支持。由于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已變更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標準,本院依法調(diào)整為自2018年1月25日起計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F(xiàn)某保險公司作為閩DXXXXX號車損失保險的保險人,已依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王月萍支付了保險金,故有權(quán)依法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王月萍對造成保險車輛損害的陳XX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陳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某保險公司賠償款8904元并支付利息(以8904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月25日起計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陳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著櫍?br>人民陪審員(陳睿)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代書記員(洪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