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楊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20)滬0120民初77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 2020-03-05
原告:李XX,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上海賢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XX,男,漢族,住浙江省臺州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江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上海申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艾XX,上海申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楊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被告楊XX及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艾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李XX各項損失共計278,745元,其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范圍內優(yōu)先賠付);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5月10日,被告楊XX駕駛浙JXXXXX車沿上海市奉賢區(qū)港鼎路由北向南行駛時,與原告駕駛的蘇GXXXXX摩托車相碰撞,致使原告受傷。經(jīng)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楊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李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經(jīng)查,被告楊X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原告因本事故已造成XXX傷殘,需休息9個月,護理4個月,營養(yǎng)4個月?,F(xiàn)原告認為,本次事故造成其如下?lián)p失:醫(yī)療費120,76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50元、營養(yǎng)費4,800元、護理費13,492元、誤工費45,000元、殘疾賠償金136,06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800元、衣物損500元、車損費10,000元、鑒定費2,850元、律師費6,000元,合計345,922元。因原、被告未能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一致,原告遂訴訟來院。
審理過程中,原告對其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被告賠償以下?lián)p失:醫(yī)療費120,76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50元、營養(yǎng)費4,800元、護理費11,805.50元、誤工費17,360元、交通費800元、衣物損500元、車損費5,000元、鑒定費2,850元、律師費6,000元,合計170,527.50元,按責計算后要求被告賠償133,908.90元。
被告楊XX辯稱,對事故經(jīng)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車輛投保情況認可某保險公司意見。事發(fā)后未給原告墊付過費用,事故造成其本人車損16,000元左右,保險公司已經(jīng)按責理賠9,706.90元,未理賠到的費用要求原告承擔。關于原告的損失:對于律師費不同意承擔,對醫(yī)療費中非醫(yī)保部分認為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其余損失同意某保險公司意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經(jīng)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車輛在其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限額為1,00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發(fā)時處于保險期間。事發(fā)后已理賠被告楊XX車損9,706.90元,未給原告墊付過費用。關于原告的損失:對醫(yī)療費,要求扣除案外人的費用及10%的非醫(yī)保費用;對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可;對營養(yǎng)費認可30元/天,期限認可一期3個月;護理費認可40元/天,期限也認可一期3個月;對誤工費由法院依法判決,期限認可一期6個月;后續(xù)治療的相關費用本案中暫不處理;交通費認可300元;衣物損認可100元;車損認可4,990元;對于初次鑒定費認為因傷殘被推翻,不同意承擔,對重新鑒定費由法院依法判決;律師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李XX所述的交通事故經(jīng)過、責任認定及原告李XX在事故中受傷屬實,本院予以確認。事發(fā)后,原告就醫(yī)進行了治療,花費醫(yī)療費120,752.70元,住院32.5天。
2018年12月7日,上海家沛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對原告李XX的傷情作出司法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李XX因交通事故致左小腿損傷,評定為XXX傷殘,傷后酌情給予休息至評殘前一日、營養(yǎng)90日、護理90日。需擇期行內固定拆除術,酌情給予休息期60日、營養(yǎng)期30日、護理期30日。酌情給予后續(xù)治療費用。為此,原告支付鑒定費2,850元。
審理過程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的傷殘等級及休息、營養(yǎng)、護理期限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本院根據(jù)被告某保險公司的申請依法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對原告的傷殘等級及休息、營養(yǎng)、護理期限進行重新鑒定,2019年11月29日,該鑒定機構對原告李XX的傷情作出司法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李XX左下肢因交通事故受傷,其后遺癥尚未達到人體損傷致殘疾程度。該損傷后一期治療的休息期為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yǎng)期為90日;今后若行二期治療,酌情給予休息期為30日,護理期為30日,營養(yǎng)期為15日。為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重新鑒定費4,500元。
另查明,1.本案肇事車輛浙JXXXXX小型普通客車為被告楊XX所有,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限額為122,000元的交強險及限額為1,00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發(fā)時均在保險期間;其中交強險項下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2.事發(fā)后,兩被告未為原告墊付過費用。3.被告楊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車損,某保險公司定損金額為15,867元,現(xiàn)某保險公司已理賠9,706.90元。4.事發(fā)時,原告李XX系延鋒百利得(上海)汽車安全系統(tǒng)有限公司員工。5.原告車輛定損金額為4,990元。6.原告為本案訴訟聘請律師,支付律師費6,000元。
審理過程中,原告同意對于被告楊XX的車損一并處理。
以上事實,由當事人陳述、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楊XX的駕駛證、浙JXXXXX車輛行駛證、保單、門急診病歷、出院小結、費用清單、醫(yī)療費票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fā)票、原告的勞動合同、律師費發(fā)票,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車輛定損報告、維修費發(fā)票等證據(jù)予以佐證,經(jīng)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依法予以賠償。本案中,事故車輛浙JXXXXX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限額為122,000元的交強險及限額為1,00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含不計免賠),故對于原告李XX的各項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依法予以賠償。對超過及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的損失,應由被告楊XX依法進行賠償。
關于原告李XX的各項損失:對于醫(yī)療費,本院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療費專業(yè)收據(jù)等收款憑證結合原告李XX的相關病歷予以確認,計120,752.70元。對于住院伙食補助費,本院以20元/天的標準按原告住院天數(shù)計算32.5天,計650元。對于營養(yǎng)費,本院根據(jù)原告李XX的傷情酌情按40元/天為標準,期限參照重新鑒定意見確定的90天計算(不含二期),計3,600元。對于護理費,原告主張按上海市居民服務業(yè)3,373元/月的標準計算,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本院予以確認,期限參照重新鑒定意見確定的90天計算(不含二期),計10,119元。對于誤工費,原告主張按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2,480元/月計算,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確認,期限參照重新鑒定意見確定的180天計算(不含二期),計14,880元。因原告尚未發(fā)生二次手術,故其后續(xù)治療費及因后續(xù)治療產(chǎn)生的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可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對于交通費,本院根據(jù)原告的就醫(yī)治療等相關情況酌情支持500元。對于衣物損,原告雖未提供證據(jù),但此系原告合理損失,本院酌情支持300元。對于原告車損,本院根據(jù)定損金額予以確認,計4,990元。對于初次鑒定費及重新鑒定費,本院認為,其性質均屬于為查明和確定被侵權人傷殘情況和三期期限必然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對于傷殘被推翻的結果原告本身也不存在過錯,而對于鑒定費用保險條款中并無明確的責任免除約定,故本院認為上述費用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依法按責承擔。對于律師費,系原告為訴訟產(chǎn)生的合理支出,本院憑據(jù)予以確認。
綜上,本起事故造成原告李XX的損失有:醫(yī)療費120,752.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50元、營養(yǎng)費3,600元、護理費10,119元、誤工費14,880元、交通費500元、衣物損300元、車損4,990元、初次鑒定費2,850元、律師費6,000元,合計164,641.7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25,499元(含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在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2,000元,合計37,499元。余款127,142.70元中,除律師費6,000元,其余損失121,142.70元均屬于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范圍,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按責賠償其中的70%計84,799.89元。對于律師費6,000元,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本院認為應由被告楊XX按責賠償70%計4,200元。對于被告楊XX的車損,為避免訟累,且原告也同意本案中一并處理,故本院對此一并予以處理。現(xiàn)被告楊XX的車損為15,867元,原告李XX駕駛的為機動車,故原告按責應賠償6,160.10元。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李XX37,499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原告李XX84,799.89元;
三、被告楊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XX律師費4,200元;
四、原告李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被告楊XX車損6,160.1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78元,減半收取計1,489元,由原告李XX負擔150元,由被告楊XX負擔1,339元。重新鑒定費4,500元,由原告李XX負擔1,3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150元(已預交4,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夏丹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陸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