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王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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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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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06民初5474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張XX,男,漢族,住上海市靜安區(qū)。
被告:王X,男,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yè)地上海市黃浦區(qū)。
負責人:王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魯X,男。
原告張XX與被告王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被告王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魯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43,034元、營養(yǎng)費2,700元、護理費5,468元、誤工費30,000元、鑒定費1,800元、交通費300元、車輛修理費500元、衣物損失費320元、律師咨詢費400元。上述損失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賠償不足部分及保險賠償范圍外的損失由王X承擔賠償責任。
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30日18時35分許,在本市原平路永和路西北角約10米處,王X駕駛牌號為滬EXXXXX機動車,與駕駛非機動車的原告發(fā)生碰撞,致原告人傷、車損。該起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王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zhèn)榻?jīng)復旦大學上海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論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右小腿脛前及內踝皮膚挫裂傷,右腓骨下段骨折,斷端錯位;經(jīng)醫(yī)院手術治療,目前遺留右小腿散在瘢痕形成,右踝關節(jié)活動稍受限,可予以休息120日、營養(yǎng)60日、護理60日;二期手術取內固定可另予休息60日、營養(yǎng)30日、護理30日。因原、被告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故原告提起訴訟,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王X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同意賠償原告律師咨詢費400元;其他賠償請求同意某保險公司意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涉案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商業(yè)三者險限額為1,000,000元,購買不計免賠,事發(fā)時在保險期間內,同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請求,意見如下:1.對于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交通費及車輛修理費金額沒有異議,同意賠償。2.對于誤工費,因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仍有工資收入,故原告主張的誤工費金額過高,請求法院依法判決。3.對于衣物損失費,因原告未提供證據(jù)予以佐證,故不予認可。4.鑒定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不同意賠償。
審理中,當事人均確認,原告的二期手術已經(jīng)完成。
關于誤工費損失,原告提供了工資銀行流水予以佐證。兩被告對于原告提供的工資銀行流水的真實性能、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當事人一致同意,原告誤工損失計算方式如下:以原告提供的銀行流水單中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原告工資獎金收入總金額除以12個月得出的月平均收入,乘以6個月后得出的金額扣除原告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銀行流水單中工資獎金收入總金額后的差額,作為原告的誤工損失。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于當事人各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涉案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先行賠償。超出及不屬于保險范圍的損失,由王X賠償。關于原告主張的相關費用,本院將依法具體判定,評析如下:1.被告對于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交通費及車輛修理費金額沒有異議,并同意賠償,本院予以支持。2.誤工費,鑒定意見書建議原告?zhèn)笮菹?80日,根據(jù)原告提交的工資銀行流水,原告事發(fā)前的月平均收入為6,532.65元;事故發(fā)生后6個月原告的收入總金額為20,046.49元。依據(jù)當事人一致同意的誤工費計算方式,本院支持誤工費19,149.41元(6,532.65×6-20,046.49=19,149.41)。3.衣物損失,根據(jù)事故實際情況及原告受傷情況,本院支持衣物損失費200元。4.鑒定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鑒定費系原告為確定損失支出的合理費用,依法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對于某保險公司的抗辯,本院不予采納。5.律師費咨詢費,王X同意賠償原告律師咨詢費4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5,468元、誤工費19,149.41元、交通費300元、衣物損失費200元、車輛修理費500元,合計35,617.41元。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33,034元、營養(yǎng)費2,700元、鑒定費1,800元,合計37,534元。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的律師咨詢費400元由王X賠償。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張XX35,617.41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張XX37,534元;
三、被告王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張XX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38.79元,減半收取計819.39元,由被告王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 臻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歐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