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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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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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285民初8655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萊西市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宋X,女,漢族,住山東省萊西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萊西益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萊西益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qū)。
負責人:劉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男,漢族,住山東省萊西市,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宋X與被告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宋X的具體訴訟請求為: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123852元,其中車損為120252元、評估費3600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其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559200元及不計免賠,在無保險拒賠事由的前提下,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合理賠償宋X損失,訴訟費、評估費等間接損失不予承擔。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對案件要素事實確定如下:
事故經(jīng)過:2018年8月3日19時30分許,宋X的丈夫呂馮騰駕駛魯B×××××號車輛行駛至萊陽市龍門西路蓋家疃村路口處,與孫韶海駕駛的魯F×××××號車輛發(fā)生碰撞,致宋X車輛受損。該事故經(jīng)萊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雙方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二、車輛投保情況:2019年7月9日,宋X在某保險公司為魯B×××××號車輛投有車損險,責任限額為559200元(含不計免賠),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三、車損情況:訴訟前,宋X委托濟南鼎鴻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對魯B×××××號車輛損失進行評估,2019年8月10日,該公司出具公估報告,公估結(jié)果為“修復價格為120252元”,支付評估費3600元。訴訟過程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魯B×××××號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經(jīng)本院依法委托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2020年1月16日,該公司出具鑒定評估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魯B×××××號車輛損失參考價值為82500元”。
本院認為,宋X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車損險保險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保險合同成立后,宋X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nèi),在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時,造成車輛受損時,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宋X的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經(jīng)本院依法委托的車輛損失評估報告評估案涉車輛損失價值為82500元,該評估報告具有證據(jù)效力,本院予以確認。宋X單方委托的評估費不予賠償,訴訟費按比例承擔。故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應依法賠付宋X各項損失825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宋X支付保險金82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執(zhí)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9元,評估費3600元,由原告宋X負擔405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93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濤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陳碩
書記員逄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