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楊晶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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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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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4民終19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8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高新區(qū)。
負責人:孫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鳳,女,漢族,住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山東君雅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山東君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閆X,男,漢族,住山東省滕州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女,漢族,住山東省滕州市,系閆X之母。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X(系王XX之子),住山東省滕州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男,漢族,住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qū)。
法定代表人:華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顏XX,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鳳、閆X、王XX、張XX及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8)魯0481民初42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照同等責任比例進行改判,改判我方不承擔20539.95元;2.上訴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根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記載,經棗莊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京福高速公路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張XX承擔該次事故的同等責任,閆X、**鳳承擔該次事故的同等責任。而一審判決僅認定**鳳在交強險限額外承擔20%的責任是錯誤的,因**鳳系事故的一方責任人,同時承擔同等責任,也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與我方共同承擔責任。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鳳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閆X及王XX辯稱,認可一審判決內容。
張XX辯稱,認可一審判決內容。
乙保險公司辯稱,認可一審判決內容。
**鳳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其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后續(xù)治療費、鑒定費等經濟損失款11418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4月22日1時50分許,被告張XX駕駛魯D×××××號小型轎車,沿京臺高速棗莊段由北向南行駛至587公里+500米處(西側)時,與同方向在前剛發(fā)生完道路交通事故站在快車道內的被告閆X及原告**鳳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鳳人身受傷。經棗莊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京福高速公路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張XX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觀察不夠、措施不力的違法行為,被告閆X及原告**鳳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人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警告標志牌,駕駛人、乘車人未轉移到應急車道或路肩外的違法行為,確認被告張XX承擔該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閆X、原告**鳳承擔該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
原告**鳳受傷后先后在滕州市中心人民醫(yī)院、菏澤市第二人民醫(yī)院、菏澤博愛手外顯微骨科醫(yī)院診斷并住院治療30天,支付醫(yī)療費25284.34元。(被告閆X已為原告**鳳墊付醫(yī)療費16904.15元,被告乙保險公司已為原告**鳳墊付醫(yī)療費5000元)。經滕州市中心人民醫(yī)院診斷,原告**鳳因該次道路交通事故所致顱腦外傷,雙肺挫傷,左脛腓骨遠端骨折,左跟骨骨折,胸腹部外傷,髖部外傷等人身損傷。2019年1月14日經濟寧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1、原告**鳳人身損傷已構成10級傷殘;2、原告**鳳誤工期限建議為180日,營養(yǎng)期限建議為90日,護理人數(shù)建議為1人;3、原告**鳳面部后續(xù)治療費建議參照濟寧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對外會診意見書執(zhí)行。2019年1月7日濟寧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對外會診意見書結論:如無其他意外情況,患者一個療程治療和手術總費用約需壹萬壹仟元;若一個療程治療后效果不佳仍需進一步診療。原告**鳳已支付鑒定費2900元。
原告**鳳系農村居民,事故發(fā)生前系山東振邦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天橋分公司職工,日平均工資收入95.33元;住院期間由其母姜蘭云1人護理,出院后由其母姜蘭云1人護理;護理人員姜蘭云系菏澤市冰龍食品有限公司職工,事故發(fā)生前日平均工資收入101.37元。
被告閆X向法庭出示保險單等證據(jù)予以證明的事實:被告閆X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被告張XX向法庭出示保險單等證據(jù)予以證明的事實:被告張XX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張XX、閆X與原告**鳳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輛與行人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鳳人身受傷。被告張XX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觀察不夠、措施不力的違法行為,被告閆X及原告**鳳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人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警告標志牌,駕駛人、乘車人未轉移到應急車道或路肩外的違法行為,確認被告張XX承擔該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閆X、原告**鳳承擔該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棗莊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京福高速公路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依法有據(jù),客觀公正,該院予以確認。依照山東省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被告張XX對原告**鳳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閆X對原告**鳳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鑒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立法目的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獲得賠償,該目的亦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一條之規(guī)定。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所涉及第三者及車上人員均為在特定時空條件下臨時性身份,并非永久不變,二者身份因特定時空條件變化而變化;對于機動車輛危險性控制,車上人員與第三者控制力并無本質差別,均處于弱勢地位。該次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前原告**鳳系保險車輛車上人員,該次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原告**鳳已置身于保險車輛之下,故原告**鳳應屬于第三者,不因其他原因導致原告**鳳置身于保險車輛之下影響其第三者身份。被告閆X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被告張XX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被告甲保險公司和被告乙保險公司依法應在各自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對原告**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閆X對原告**鳳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鳳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仍不足部分,由被告閆X對原告**鳳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由被告張XX對原告**鳳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王XX無侵權行為,故對原告**鳳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閆X辯稱,因該次道路交通事故直接侵權人系被告張XX,故其對原告**鳳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答辯意見,于法無據(jù),該院依法不予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該院對原告**鳳的賠償范圍及計算標準確認如下,1、醫(yī)療費25284.34元;2、誤工費17159.40元(依據(jù)司法鑒定意見,原告**鳳誤工期限為180天,原告**鳳事故發(fā)生前系山東振邦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天橋分公司職工,日平均工資收入95.33元);3、護理費12164.40元(原告**鳳因該次道路交通事故所致顱腦外傷,雙肺挫傷,左脛腓骨遠端骨折,左跟骨骨折,胸腹部外傷,髖部外傷等人身損傷,參照《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評定規(guī)范(GA/T1193-2014)》10.2.11、10.2.17a等條款之規(guī)定,本院酌情認定護理期限為120天。住院期間及出院后均由其母姜蘭云1人護理;護理人員姜蘭云系菏澤市冰龍食品有限公司職工,事故發(fā)生前日平均工資收入101.37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原告**鳳住院治療30天,按每天30元計算);5、殘疾賠償金30236元(原告**鳳依據(jù)司法鑒定意見,原告**鳳人身損傷已構成10級傷殘,按2017年山東省農村居民年平均收入15118元計);6、交通費該院酌情認定600元;7、后續(xù)治療費11000元(依據(jù)司法鑒定意見,原告**鳳后續(xù)治療費為11000元);8、營養(yǎng)費2700元(依據(jù)司法鑒定意見,原告**鳳營養(yǎng)期限為90天,按每天30元計算);9、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10、鑒定費2900元。綜上,原告**鳳因該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款104944.14元。(一)、原告**鳳醫(yī)療費25284.34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10000元限額內,對原告**鳳承擔賠償款10000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10000元限額內,對原告**鳳承擔10000元。(二)、原告**鳳的其他經濟損失款62159.80元(1、誤工費17159.40元;2、護理費12164.40元;3、殘疾賠償金30236元;4、交通費600元;5、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110000元限額內,對原告**鳳承擔31079.90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110000元限額內,對原告**鳳承擔31079.90元。(三)、原告**鳳的其他經濟損失款19884.34元(1、醫(yī)療費5284.3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3、后續(xù)治療費11000元;4、營養(yǎng)費2700元),由被告閆X對原告**鳳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鳳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四)、原告**鳳的其他經濟損失款2900元(鑒定費2900元),由被告閆X對原告**鳳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由被告張XX對原告**鳳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甲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鳳經濟損失款41079.90元;二、被告乙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鳳經濟損失款41079.90元;三、被告閆X賠償原告**鳳經濟損失款4556.87元;四、被告乙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鳳經濟損失款11930.60元;五、被告張XX賠償原告**鳳經濟損失款1740元;六、駁回原告**鳳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一至五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被告閆X事故發(fā)生后為原告**鳳墊付醫(yī)療費16904.15,被告乙保險公司事故發(fā)生后為原告**鳳墊付醫(yī)療費5000元在本案實際履行中予以扣減。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被告閆X承擔700元,由被告張XX承擔1600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對于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一審法院對甲保險公司賠償數(shù)額的認定是否正確。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主張其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本院認為,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上訴主張,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審法院根據(jù)涉案事故造成的**鳳的實際損失,認定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41079.90元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 鋒
審判員 邵明偉
審判員 楊麗娜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張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