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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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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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503民初275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東營市河口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18
原告:李XX,男,漢族,現(xiàn)住東營市河口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山東恒源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營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500864751XXXX。
負責人:燕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山東正義之光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訴請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失234590元、施救費300元、鑒定費3000元,共計23789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所有的魯E×××××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保險期間為2019年9月19日0時起至2020年9月18日24時止,車輛損失的保險金額為325280元。2019年10月24日11時27分許,吳金龍駕駛魯E×××××號小型轎車沿河口區(qū)海盛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河祥路路口向南掉頭時,與沿海盛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此的原告李XX駕駛的魯E×××××小型轎車相撞,致使魯E×××××號小型轎車損壞。該次事故經(jīng)交管部門認定,吳金龍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李XX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被告雙方就車輛損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無奈,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如所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金額過高,被告需核實涉案車輛的是否符合上路條件、駕駛?cè)藛T是否具有駕駛資格等信息,在原告的主張符合理賠條件的情況下,針對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被告依法賠償。本案的鑒定費、訴訟費被告不予承擔。
原告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機動車行駛證復(fù)印件1份、駕駛證復(fù)印件1份、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保單1份、原告申請法院到東營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管理大隊調(diào)取的現(xiàn)場事故照片122張、青島大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車輛損失評估報告1份、鑒定費發(fā)票1份、施救費發(fā)票1張、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1份。被告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認為原告的車輛損失應(yīng)結(jié)合實際維修明細及維修發(fā)票綜合確定,且原告的車輛未通過被告定損,故鑒定費應(yīng)由其自行負擔。本院認為,上述證據(jù)真實、合法,與本案待證事實相關(guān)聯(lián),證明力強,本院予以確認。根據(jù)本院審查認定的證據(jù),結(jié)合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魯E×××××號小型轎車的登記所有人為原告李XX。2019年7月27日,原告為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9年9月19日00時起至2020年9月18日24時止,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325280元。2019年10月28日,東營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第37050342019000122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如下事實:2019年10月24日11時27分許,吳金龍駕駛魯E×××××號小型轎車,沿河口海盛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與河祥路路口向南掉頭時,與沿海盛路由北向南行駛的原告李XX駕駛的魯E×××××號小型轎車相撞,致使李XX受傷,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門認定,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吳金龍負主要責任。原告因本次事故支出施救費300元。訴訟中,原告申請對魯E×××××號小型轎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價值進行鑒定評估,青島大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后對該車輛進行了鑒定,出具以下鑒定結(jié)論:魯E×××××號車輛的損失金額為234590元。原告為此支出鑒定公估費3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李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yīng)為合法有效。原告投保的涉案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被告應(yīng)按約予以賠付。青島大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結(jié)論確認涉案車輛損失價值為28488元,本院予以認定,被告對該損失應(yīng)予以賠付。原告主張的施救費300元是為減少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公估費3000元是為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均應(yīng)由被告予以賠付。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李XX車輛損失費234590元、施救費300元、公估費3000元,以上合計23789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4868元,減半收取計243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衛(wèi)國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李 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