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侯XX、永城市廣鳳運輸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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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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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5856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329號。
負責人:盛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女,系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魯XX,女,系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告:侯XX,男,漢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永城市廣鳳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胡XX。
原告與被告侯XX、永城市廣鳳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鳳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后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魯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侯XX、廣鳳公司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兩被告支付原告代位賠償款48900元及從起訴之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事實和理由:2019年2月20日,被告侯XX駕駛豫NXXXXX號大型汽車在浙江省嵊州市境內G15W常臺高速往臺州方向255公里200米處,與投保于原告處的浙GXXXXX號小型汽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事后,浙GXXXXX號小型汽車的被保險人夏成武依據(jù)保險合同向原告理賠,原告經(jīng)審核于2019年6月14日賠付維修費用合計95800元,后夏侯武向原告出具了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原告因此取得代位求償權。經(jīng)查,侯XX駕駛的豫NXXXXX號車輛為廣鳳公司所有,事故發(fā)生時侯XX系在履行職務行為,原告因此要求兩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侯XX、廣鳳公司均未作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1.豫NXXXXX號車輛行駛證、侯XX駕駛證、廣鳳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均未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被告訴訟主體資格;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擬證明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及責任;3.機動車輛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一份,擬證明浙GXXXXX號車輛投保于原告處的事實;4.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及相應照片、維修費發(fā)票,擬證明G799BM號車輛的損失情況;5.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實物賠付確認書各一份,擬證明原告已向G799BM號車輛的車主賠款的事實;6.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機動車輛索賠申請書各一份,擬證明原告取得代位求償權的事實。本院經(jīng)審查對上述證據(jù)的證明力予以確認。綜上,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2月20日,被告侯XX駕駛豫NXXXXX號大型汽車,在G15W常臺高速往臺州方向255公里200米處,與陳玉葉駕駛的浙GXXXXX號小型汽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均投保于原告處,被保險人為夏成武)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浙江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紹興支隊二大隊認定,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后浙GXXXXX號小型汽車的被保險人夏成武依照保險合同向原告理賠,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以直接向修理公司打款的形式賠付了95800元,夏成武因此將向侵權人索賠48900元的權利轉讓給了原告。
本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本案中,浙GXXXXX號小型汽車因交通事故受損,被告侯XX作為直接侵權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jù)交警部門認定,侯XX負事故同等責任,故其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2000元,并承擔剩余損失(95800元-2000元=93800元)的二分之一計46900元,共計48900元,原告要求侯XX支付賠償款48900元的訴訟請求成立;因本案中無證據(jù)證明原告在訴訟前曾向侯XX追索上述款項,故本院對其利息主張不予支持。原告以被告廣鳳公司系豫NXXXXX號車輛的所有人為由要求其承擔共同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侯XX返還某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賠償款48900元,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2元,由侯XX負擔,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沈 杰
人民陪審員 章六虎
人民陪審員 徐小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馬勝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