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1黃XX與顧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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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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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05民初641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30
原告:黃XX,男,漢族,戶籍地如皋市,現(xiàn)住無錫市錫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倪XX,江蘇呂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顧X,女,漢族,戶籍地無錫市新吳區(qū)。
被告:甲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200836003XXXX,住所地無錫市濱湖區(qū)、15號13樓15-1301B、15-1302單元。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江蘇行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乙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000689184XXXX,住所地南京市建鄴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尚XX、邵XX,乙保險公司無錫分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黃XX與被告顧X、、第三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華偉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倪XX、被告顧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第三人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黃XX因事故造成下列各項損失共計322240元:醫(yī)療費132050.74元(不含乙保險公司墊付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2550元、營養(yǎng)費4500元、護理費32400元、誤工費18180元、殘疾賠償金1085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3000元、交通費1000元,上述損失要求判令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在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承擔60%的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顧X承擔60%的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用、鑒定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15日5時許,顧X駕駛蘇BXXXXX轎車至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群聯(lián)村朱更上三岔路口時,與黃XX駕駛安裝動力裝置(電瓶)的三輪車發(fā)生碰撞,致二車損壞、黃XX受傷。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顧X和黃XX負事故同等責任。黃XX因本次事故產(chǎn)生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顧X辯稱,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其購買了車險,在事故發(fā)生后已進行年檢,且檢驗合格,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其已墊付醫(yī)療費4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顧X所駕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限額1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三者險)和不計免賠險屬實。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被保險人顧X事發(fā)時持有的行駛證未按期年檢,按照保險條款約定,拒賠三者險。若需賠付三者險,則應按照50%的比例賠償,且要求扣除20%的非醫(yī)保用藥費用。事故發(fā)生后甲保險公司已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第三人乙保險公司述稱,事故發(fā)生后,乙保險公司為黃XX墊付醫(yī)療費36252.39元,要求在黃XX的賠償款中由甲保險公司直接返還。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2018年11月15日5時55分許,顧X駕駛蘇BXXXXX號牌小型轎車沿甘厚路由南往北行駛至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群聯(lián)村朱更上三岔路口直行通過時,遇黃XX駕駛安裝動力裝置(電瓶)的三輪車,沿群聯(lián)村朱更上村道由東往西行駛至甘厚路轉彎,結果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黃XX受傷。無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錫山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顧X和黃XX負事故同等責任。
二、蘇BXXXXX號牌小型轎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責任限額為150萬元的三者險和不計免賠險,本起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事發(fā)后,蘇BXXXXX號牌小型轎車通過年檢,檢驗有效期至2020年10月。
三、黃XX在事故中受傷,于事故當日被送至醫(yī)院住院治療,至2019年1月5日出院,共住院51天,后又進行門診復查,共花費醫(yī)療費用168003.13元。事故發(fā)生后,顧X墊付了醫(yī)療費40000元,甲保險公司墊付了醫(yī)療費10000元,乙保險公司墊付了醫(yī)療費36252.39元。顧X、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均對上述事實予以確認。
四、審理中,黃XX就其損傷申請司法鑒定,本院依法委托無錫市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該所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錫中西醫(yī)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209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黃XX顱腦損傷后輕度智能減退伴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極重度受限)傷殘等級評定為七級;顱腦損傷后行腦挫傷清除術傷殘等級評定為九級;左股骨頸骨折行全髖置換術傷殘等級評定為九級。其誤工期評定為自受傷之日起至傷殘評定前一日,護理期評定為自受傷之日起至傷殘評定前一日、營養(yǎng)期評定為150日。為此,黃XX支付鑒定費4260元。顧X、甲保險公司對傷殘等級認定結論不予認可,且認為不應承擔鑒定費。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車輛信息、保險單、門診病歷、入院記錄、出院記錄、長期醫(yī)囑單、醫(yī)療費發(fā)票、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墊付費用支付憑證及當事人陳述筆錄等在卷證明,并經(jīng)庭審質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黃XX因交通事故受傷,依法有權獲得賠償。顧X、甲保險公司對傷殘等級認定結論不予認可,但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該鑒定意見不當,本院確認該司法鑒定意見書具有證明效力。本案中黃XX因傷治療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共計168003.13元,因各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關于有爭議的費用,本院現(xiàn)作如下認定:1.住院伙食補助費,按50元/天計算,認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550元;2.營養(yǎng)費,按30元/天計算,營養(yǎng)期參照司法鑒定意見書為150天,認定營養(yǎng)費為4500元;3.護理費,按100元/天計算,護理期限參照司法鑒定意見書為自受傷之日起至傷殘評定前一日,按照黃XX主張的270天計算,認定護理費為27000元;4.誤工費,由于黃XX事發(fā)時已達75周歲,現(xiàn)無證據(jù)證明其在事發(fā)前實際參與勞動并因事故客觀上減少了收入,故對于誤工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5.殘疾賠償金,黃XX的傷殘等級被評定為構成一處七級傷殘、二處九級殘疾,視為喪失勞動能力46%,按照城鎮(zhèn)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年標準計算,賠償年限為5年,殘疾賠償金為108560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黃XX的傷殘等級、過錯程度等因素認定為11500元;7.交通費,因黃XX未提供證據(jù),本院根據(jù)黃XX的傷情及實際就診情況酌定交通費為800元。以上,黃XX的損失為: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75053.13元(醫(yī)療費168003.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50元、營養(yǎng)費45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47860元(護理費27000元、殘疾賠償金1085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1500元、交通費800元),合計322913.13元。本起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顧X與黃XX負事故同等責任,各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因顧X所駕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三者險及不計免賠,應首先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1200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損失202913.13元,因事故車輛在事發(fā)后經(jīng)檢驗為合格,故甲保險公司仍應在三者險范圍內(nèi)根據(jù)事故責任過錯程度承擔50%的賠償責任即101456.57元,共計221456.57元??鄢褖|付的醫(yī)療費10000元,甲保險公司還應支付211456.57元。顧X已墊付的醫(yī)療費40000元、乙保險公司已墊付的醫(yī)療費36252.39元,視為代甲保險公司墊付,由甲保險公司直接予以返還。至于甲保險公司要求扣除一定比例非醫(yī)保用藥的意見,因其未能提供所主張的非醫(yī)保范圍醫(yī)療項目費用的具體構成、數(shù)額及相應的可替代用藥的相關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甲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賠償黃XX211456.57元,其中給付乙保險公司36252.39元,給付顧X40000元,給付黃XX135204.18元。
二、駁回黃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1055元,鑒定費4260元,訴訟費合計5315元,由黃XX負擔2032元、甲保險公司負擔3283元(黃XX同意其預交的案件訴訟費由被告直接給付,本院不再退回。甲保險公司應負擔的案件訴訟費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支付黃XX)。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華 偉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顧 瑜
書記員 吳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