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姚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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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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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7民終501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鄉(xiāng)市﹒拉斐國際3幢1-2層105號、3層301號302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700706601XXXX。
負責人:楊X。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該公司法務。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姚XX,女,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河南師大方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姚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鄉(xiāng)市紅旗區(qū)人民法院(2019)豫0702民初61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上訴人姚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不服判決數(shù)額為20000元;2、由被上訴人承擔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1、被上訴人與受害人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賠償?shù)臄?shù)額過高,且受害人存在自身病情,交通事故不是造成死亡的唯一原因。2、事故雙方同等責任,精神撫慰金賠償數(shù)額過高。3、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姚XX辯稱:一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姚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姚XX代為賠償死者家屬各種費用合計:317587.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31號起計算至清償完畢時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承擔該案的一切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3月29日19時20分許第三人馮宗源駕駛牌照為豫C×××××小型普通客車沿310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1056KM+700M(華州區(qū)康美醫(yī)院門口),將由南向北橫過馬路的李全福撞倒,造成李全福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渭南市華州區(qū)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第61052112019000004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馮宗源與李全福負同等責任。經(jīng)渭南市華州區(qū)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主持調(diào)解馮宗源與受害人李全福家屬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馮宗源一次性賠償李全福喪葬費、死亡賠償金、醫(yī)療費等共計530000元,簽字當日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另查明,豫G×××××號小型普通客車車主為姚XX,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其中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1000000元。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nèi)賠償姚XX112300元。李全福死亡時65歲,其損失有1.喪葬費37496.50元,按照2018年度陜西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74993元計算(74993元÷12個月×6個月=37496.50元);2.死亡賠償金499785元,按照2018年度陜西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319元計算(33319元×15年=499785元);3.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以上合計587281.50元,扣除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姚XX112300元,李全福的損失為474981.50元。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姚XX身份證復印件、鑒定報告1份、事故認定書1份、事故調(diào)解書1份、死亡火化證明1份、戶口注銷證明1份、收據(jù)1份、涉案車輛保險合同1份、駕駛證、行駛證各1份、賠償清單明細表1份。
一審法院認為:渭南市公安局華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認定馮宗源與李全福負事故同等責任,一案法院予以確認。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交強險已賠償姚XX112300元,其余損失474981.50元按照責任劃分,姚XX應承擔284988.90元(474981.50元×60%=284988.90元),李全福應承擔189992.60元(474981.50元×40%=189992.60元)。對于姚XX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某保險公司的辯解意見于法無據(jù),一審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姚XX284988.90元;二、駁回姚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某保險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064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303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二審庭審中,經(jīng)法庭詢問,某保險公司明確其上訴所稱的間接費用為一審訴訟費。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一、關于一審認定的受害人李全福的損失數(shù)額是否正確、姚XX應當承擔的損失比例是否合理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钡谑藯l第一款規(guī)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quán)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钡诙艞l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币粚彿ㄔ阂罁?jù)李全福所在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死亡時的年齡等因素,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認定李全福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87281.50元,計算正確,本院予以確認。一審法院扣除上訴人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已賠償被上訴人的112300元,認定李全福的損失為474981.50元,并按照機動車和行人同等責任情形劃分責任比例,認定姚XX承擔損失的60%、李全福承擔損失的40%,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本案實際,劃分比例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上訴所稱的被上訴人與受害人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數(shù)額過高、受害人存在××、精神撫慰金過高并要求改判降低20000元賠償數(shù)額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上訴人是否應當承擔間接損失的問題。上訴人于二審庭審中明確其上訴所稱的間接損失為一審訴訟費。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訴訟費用的負擔系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訴請、具體案情及裁判處理結(jié)果進行的合理分配,一審判決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一審訴訟費并無不當。其該項上訴請求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馮卓群
審判員 陳 潔
審判員 浮代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楊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