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30某保險公司與王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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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302民初3630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徐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江蘇禾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X,男,漢族,住徐州市鼓樓區(qū)。
原告與被告王X保證保險合同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jìn)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為其墊付的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徐州分行)的賠償款45440.99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之間的保費(fèi)4098.12元;3、判令被告以賠償款和未付保費(fèi)之和為基數(shù)(49539.11元),按照年利率24%的標(biāo)準(zhǔn),承擔(dān)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違約金;4、案件受理費(fèi)由被告負(fù)擔(dān)。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6日,被告在原告處投保了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一份,原告對被告在光大銀行徐州分行的貸款進(jìn)行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后被告與光大銀行徐州分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一份,貸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光大銀行徐州分行借款60000元,合同上約定了還款期限和違約條款等。因被告沒有按期償還借款,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向原告申請索賠。2018年12月25日,原告按照保險單約定將被告所欠的45440.99元償還完畢。根據(jù)貸款合同及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的約定,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各項款項未果。
被告王X未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由于被告未到庭,本院對原告的提供證據(jù)依法予以確認(rèn)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jīng)審理認(rèn)定事實如下:2017年11月6日,被告在原告處投保了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申請保險金額為15萬元,原告實際審批的保證金額為6萬元。原告基于上述投保單,向被告出具了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保險單記載:投保人為原告,被保險人為光大銀行徐州分行,保證貸款金額為6萬元,保險金額為66349.42元,保費(fèi)為30735.72元,費(fèi)率為月1.5441%,每月交納保費(fèi)1024.53元,投保人應(yīng)按投保約定按月交付保險費(fèi);保險人賠償后,被告應(yīng)向原告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fèi),從原告賠償當(dāng)日開始超過30天,被告仍未向原告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則視為被告違約,被告需以所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賠償當(dāng)日開始,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交納違約金。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quán)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chǎn)生的其他費(fèi)用。
2017年11月6日,被告與光大銀行徐州分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無擔(dān)保條款),約定光大銀行徐州分行向被告提供個人小額信用貸款6萬元,貸款期限為36個月,自2017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6日,貸款利率為6.68%,如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歸還借款本金的,罰息按照約定利率上浮50%,如未按照約定使用貸款的,罰息按照約定利率上浮50%。
另查明,光大銀行徐州分行于2017年11月6日向被告支付了借款6萬元。后被告未按照約定向光大銀行徐州分行償還借款本息,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代其向光大銀行徐州分行償還本息45440.99元。2019年5月,光大銀行徐州分行向原告出具代償債務(wù)與權(quán)益轉(zhuǎn)讓確認(rèn)書。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8年8月之前的保費(fèi),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的保費(fèi)4098.12元未交納。
本院認(rèn)為,被告在原告處投保保證保險,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guān)系,該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qiáng)制性規(guī)定,應(yīng)為合法有效。在被告不按時向銀行歸還借款本息時,原告代為被告支付,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原告有權(quán)向被告追償。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原告處投保保證保險,其應(yīng)按照合同約定交納保費(fèi),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費(fèi)4098.12元,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違約金的問題。雙方在保險單中約定了違約條款,約定的違約金每日千分之一,原告按照年利率24%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王X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判。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王X向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墊付款45440.99元;
二、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王X向原告某保險公司給付保費(fèi)4098.12元;
三、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王X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違約金(以49539.11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12月25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fèi)1210元,公告費(fèi)1000元,由被告王X負(fù)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周秀峰
審 判 員 王 敏
審判員 胡廣俠
二○二○年元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梁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