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XX與被告南京市高淳區(qū)城東客運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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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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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118民初362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南京市高淳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29
原告:邢XX,女,漢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高淳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與邢XX系夫妻關系),住南京市高淳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江蘇鏡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南京市高淳區(qū)城東客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區(qū)。
法定代表人:江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男,該公司職員。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區(qū)。
負責人:陳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江蘇秋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江蘇秋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邢XX與被告南京市高淳區(qū)城東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客運公司)、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邢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孫XX,被告客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邢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自2019年5月18日起五年的護理費43800元(365天×5年×60元/天×50%×80%);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4年5月18日,原告駕駛電瓶車與客運公司員工趙建彪駕駛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交警部門認定趙建彪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的傷情鑒定意見為:1.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構成四級傷殘,輕度共濟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限以傷后至評殘日前一日為宜;原告需要部分護理依賴,護理期限以長期為宜;營養(yǎng)期限共計以200日為宜。2015年2月20日,原告與趙建彪及兩被告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對除長期護理費以外的其他各項損失賠償達成一致意見并予以賠償。鑒于調解書中確定的五年護理期限已到,現原告因恢復情況不佳,仍需長期護理,現暫時就五年的護理費進行主張。因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趙建彪系客運公司的駕駛員,系履行職務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故應由客運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趙建彪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在投保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F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客運公司辯稱,趙建彪系客運公司駕駛員,在履行職務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但案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主張的護理費依法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本公司收到原告的訴狀后,對原告的恢復狀況進行了實地調查,經查實認為目前原告能夠自理,不需要護理依賴,原告的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并申請對原告目前的護理依賴程度及護理期限進行鑒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5月18日9時5分許,趙建彪駕駛蘇A×××××小型普通客車沿雙高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路段,與邢XX駕駛兩輪電瓶車沿雙高路由西向東左拐行駛時于南側機動車道內相撞,造成邢XX受傷及二車車損。后邢XX至醫(yī)院治療,2014年11月,邢XX單方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情進行鑒定,鑒定中邢XX放棄眼科、精神科檢查及癲癇鑒定,該所鑒定意見為邢XX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構成四級傷殘,輕度共濟失調構成十級傷殘;邢XX需要部分護理依賴,護理期限以長期為宜等。
2015年1月,邢XX訴至本院,要求趙建彪、客運公司及某保險公司賠償其事故造成的損失。審理中,某保險公司對邢XX的傷殘等級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后在本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邢XX各項損失共計613317.12元,已先行賠付客運公司墊付的醫(yī)藥費117179.68元,余款496137.44元,定于2015年3月20日前付清,從中給付客運公司104741.52元,給付邢XX391395.92元等。后雙方均按照協議履行。
再查明,事發(fā)時趙建彪持有A2型機動車駕駛證,蘇A×××××小型普通客車系客運公司所有,趙建彪系客運公司雇傭的駕駛員,系在履行職務期間發(fā)生的本起交通事故,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為100萬元的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本起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在(2015)高民初字第127號一案中,邢XX表示這次主張的是5年的護理費,5年期滿后,如果其仍然需要護理,以后保留主張的權利??瓦\及某保險公司均表示同意,另表示5年護理期限屆滿后,邢XX可視其身體狀況另行主張。
審理中,雙方均表示在(2015)高民初字第127號一案中,除5年之后的護理費未處理外,其他損失均已協商解決;某保險公司對邢XX目前的護理依賴程度申請鑒定,本院依法委托南京同仁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該所于2020年1月8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邢XX目前狀況日常生活活動基本自理,無需護理依賴。邢XX支付鑒定檢查費1048元,某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及專家會診費4155元。邢XX對上述鑒定意見不予認可,向本院申請重新鑒定。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南京金陵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127號案件調解筆錄、民事調解書,南京同仁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檢查費、專家會診費票據以及當事人庭審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在(2015)高民初字第127號一案中表示該案中僅主張5年的護理,5年期滿后,如仍然需要護理,以后保留主張的權利。被告方均表示同意,故本案中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應按照其目前的身體恢復情況等進行認定。某保險公司經查看原告日常生活情況后,要求對原告目前的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鑒定,有事實依據,本院予以準許。南京同仁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是本院依法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依據充分。原告雖對該鑒定意見持有異議,但并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故本院對該司法鑒定意見書的證據效力予以采信。經鑒定,目前原告日常生活活動基本自理,無需護理依賴,故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不予支持。本次鑒定系某保險公司提起,系根據雙方前案約定對原告5年后是否需要護理依賴所作的鑒定,綜合考慮鑒定意見及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定由原告承擔鑒定檢查費1048元,某保險公司承擔鑒定費4155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邢X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原告邢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忠強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袁家偉
書記員 江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