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甲、劉X乙等與某保險公司、郭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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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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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0民初2266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 2020-03-03
原告:劉X甲,男,漢族,住上海市。
原告:劉X乙,男,漢族,住上海市。
原告:劉X丙,男,漢族,住上海市。
原告:劉X丁,女,漢族,住上海市。
四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上海易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X,女,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X,上海君之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柯XX,上海君之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主要負責人:徐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楚XX,女。
原告劉X甲、原告劉X乙、原告劉X丙、原告劉X丁與被告郭X、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甲、原告劉X乙、原告劉X丙、原告劉X丁及四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被告郭X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X、柯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楚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X甲、原告劉X乙、原告劉X丙、原告劉X丁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3802.80元、死亡賠償金1,360,6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喪葬費46,992元、車輛損失費500元、家屬誤工費3720元、律師費20,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先行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優(yōu)先賠付,超出部分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郭X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31日18時54分許,被告郭X駕駛牌號為蘇FXXXXX小型客車行駛至本市國和路出世界路東約83米與騎電動車的劉正義、車上乘客周俊及行人鄭永蘭發(fā)生碰撞,致劉正義、鄭永蘭及周俊受傷。劉正義、鄭永蘭經(jīng)搶救無效于事發(fā)當日死亡。劉正義搶救期間花去醫(yī)療費3802.80元。經(jīng)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交警支隊認定,被告郭X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正義、鄭永蘭及周俊無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系被告郭X事故車輛交強險及1,000,000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投保單位。劉正義父親劉東海于1999年2月8日報死亡,母親徐巧娣于1999年4月19日報死亡。劉正義生前未婚未育,本案原告系死者劉正義兄弟姐妹。認可被告郭X曾墊付30,000元,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郭X辯稱,對原告所述事發(fā)經(jīng)過、責任認定無異議。其事故車輛確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1,000,000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對原告相關訴訟請求均予以認可。其曾墊付3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所述事發(fā)經(jīng)過、責任認定無異議,被告郭X事故車輛確在其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1,000,000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律師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對原告其余訴訟請求均予以認可。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兩死一傷,故交強險希望由兩位死者及傷者每人三分之一進行分配,商業(yè)險如何分配由法院依法確定。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31日18時54分許,被告郭X駕駛牌號為蘇FXXXXX小型客車行駛至本市國和路出世界路東約83米與騎電動車的劉正義、車上乘客周俊及行人鄭永蘭發(fā)生碰撞,致劉正義、鄭永蘭及周俊受傷。劉正義、鄭永蘭經(jīng)搶救無效于事發(fā)當日死亡。劉正義搶救期間花去醫(yī)療費3802.80元。經(jīng)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交警支隊認定,被告郭X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正義、鄭永蘭及周俊無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系被告郭X事故車輛交強險及1,000,000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投保單位。劉正義父親劉東海于1999年2月8日報死亡,母親徐巧娣于1999年4月19日報死亡。劉正義生前未婚未育,本案原告系死者劉正義兄弟姐妹。2019年9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交警支隊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對劉正義尸表檢驗、死因分析進行鑒定,結(jié)論為:劉正義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成,現(xiàn)原告起訴來院,作如上訴請。
另查,1、為本案訴訟,原告聘請律師代理,支付代理費20,000元。
2、本起事故中另一傷者周俊起訴本案兩被告要求就其相關損失進行賠償。本院以(2019)滬0110民初22800號立案受理。雙方當事人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2020年1月10日之前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周俊醫(yī)療費2674.30元、營養(yǎng)費210元、護理費280元、交通費100元、衣物損失費2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郭X負擔。本起事故中另外一名死者鄭永蘭家屬亦就兩被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進行賠償,本院以(2020)滬0110民初1842號立案受理。該案尚在審理中。
審理中,因被告郭X履行能力有限,原、被告無法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意見,致調(diào)解不能。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quán)益,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由此所造成的各項費用。本案系一起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及行人之間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經(jīng)交警隊認定,郭X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正義、鄭永蘭、周俊無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系被告郭X事故車輛交強險及1,000,000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投保單位,因本案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就周俊相關費用進行理賠,且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劉正義、鄭永蘭二人死亡,本院考慮到被告郭X的履行能力,從公平角度出發(fā)剩余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由劉正義及鄭永蘭兩案平均分配。據(jù)此,本案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剩余二分之一交強險限額內(nèi)就本案原告訴請進行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二分之一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付責任,所余部分由被告郭X承擔賠償責任。兩被告對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車輛損失費、家屬誤工費無異議,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郭X對原告主張的律師費無異議,本院亦予以確認。被告郭X層墊付原告30,000元,其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為避免當事人訴累,本院予以準許。其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劉X甲、原告劉X乙、原告劉X丙、原告劉X丁醫(yī)療費3557.8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喪葬費4810元、車輛維修費5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劉X甲、原告劉X乙、原告劉X丙、原告劉X丁死亡賠償金500,000元;
三、被告郭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劉X甲、原告劉X乙、原告劉X丙、原告劉X丁醫(yī)療費244.95元、家屬誤工費3720元、死亡賠償金860,680元、喪葬費42,182元、律師費20,000元(履行時,可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7,850元,減半收取8925元,由被告郭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衛(wèi)文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裘泱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