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徐XX、甲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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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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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181民初840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丹陽市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甲,女,漢族,住丹陽市。
法定代理人:X丙,男,漢族,住丹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丹陽市時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XX,男,漢族,住沭陽縣。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長沙市天心區(qū)-19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100666318XXXX。
負責人:劉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江蘇瀛鎮(zhèn)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濟南市歷下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100792648XXXX。
負責人:孔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乙,江蘇瀛鎮(zhèn)律師事務所律師。
丹陽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甲與被告徐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X丙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第一次開庭到庭參與訴訟,第二次開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X丙未到庭參與訴訟,被告徐XX第一次開庭到庭參與訴訟,第二次開庭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與訴訟,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和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F(xiàn)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判令承擔損失134761.34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15日17時30分許,徐XX駕駛車牌號為魯14/XXXXX號變型拖拉機,沿丹陽市界牌鎮(zhèn)安樂路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該道路長虹滾動鋅廠門口路段處,采取措施不當,撞上了由南向北橫過道路的行人甲,造成甲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丹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徐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F(xiàn)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損失。
被告徐XX辯稱,對事故認定及責任承擔沒有異議,我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50萬商業(yè)險,且有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保險公司理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在此事故中,我墊付了25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甲保險公司公司辯稱,對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被告駕駛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醫(yī)療費由法院核定,要求扣除15%的非醫(yī)保用藥,營養(yǎng)費認可20元/天,伙食費認可20元/天,護理費認可70元/天。殘疾賠償金按不認可,如認可按農村標準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認可。交通費認可100元。訴訟費、鑒定費我司不予承擔。
被告乙保險公司公司辯稱,對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被告駕駛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50萬,且有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醫(yī)療費由法院核定,要求扣除15%的非醫(yī)保用藥,營養(yǎng)費認可20元/天,伙食費認可20元/天,護理費不認可,因為原告系學齡前兒童,本身不應再產(chǎn)生護理費,殘疾賠償金按不認可,如認可按農村標準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認可。交通費認可100元。訴訟費、鑒定費我司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對本案事實認定如下:
2018年10月15日17時30分許,徐XX駕駛車牌號為魯14/XXXXX號變型拖拉機,沿丹陽市界牌鎮(zhèn)安樂路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該道路長虹滾動鋅廠門口路段處,采取措施不當,撞上了由南向北橫過道路的行人甲,造成甲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丹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徐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至醫(yī)院住院冶療。丹陽市中醫(yī)院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7月26日鑒定原告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護理期為90日,營養(yǎng)期60日,共花去鑒定費2900元。魯14/XXXXX號變型拖拉機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強制險和50萬商業(yè)險,且有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徐XX墊付2500元。
以上事實,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單、駕駛證、操作證、行駛證、病歷、出院記錄、收費票據(jù)、用藥清單、鑒定意見書、證明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jù)所證實。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第十六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用和死亡賠償金”。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實存在,證據(jù)確鑿。該事故經(jīng)丹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徐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方賠償因該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相關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相關損失的項目標準與賠償數(shù)額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重新計算。由于魯14/XXXXX號變型拖拉機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應按照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在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的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仍有超出則應由責任人按照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雖主張要求扣除非醫(yī)保用藥,但未舉證其對投保人盡到了如實告知義務,且沒有舉證究竟何種藥品屬于非醫(yī)保用藥。因此,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被告甲保險公司公司抗辯傷殘鑒定不認可,要求重新鑒定,本院依法通知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經(jīng)審查,丹陽市中醫(yī)院司法鑒定所的鑒定報告,程序合法,鑒定結論并無不妥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對此項抗辯主張不予采納。
對原告的損失本院確定如下:
關于醫(yī)療費,原告主張21961.34元,經(jīng)審查,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800元,經(jīng)審查,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營養(yǎng)費,原告主張3000元,經(jīng)審查,本院予以確認1800元,按鑒定期間60天,每天30元計算。
關于護理費,原告主張9000元,經(jīng)審查,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傷殘賠償金,原告主張94400元,經(jīng)審查,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5000元,經(jīng)審查,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交通費,原告主張600元,經(jīng)審查,本院予以確認為300元。
綜上,原告總的損失為133261.34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公司在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118700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承擔14561.34元。被告徐XX墊付25000元,原告應予返還,該款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公司在應付款中扣下后直接支付給被告徐XX。被告徐XX第二次開庭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與訴訟,依法可缺席判決。為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各項損失93700元,并返還被告徐XX墊付25000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各項損失14561.34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74元,鑒定費2900元,合計3975元,由被告徐XX負擔(此款原告已墊付,被告甲保險公司公司應在返還給被告徐XX款項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戎光慶
人民陪審員 戎周貧
人民陪審員 王衛(wèi)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