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X甲、彭X乙、代XX與趙XX、蘇州市錦安貨運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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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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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505民初752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11
原告:彭X甲,男,住湖北省房縣。
原告:彭X乙,男,住湖北省房縣。
原告:代XX,女,住湖北省房縣。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江XX,江蘇政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江蘇政緯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趙XX,男,住江蘇省洪澤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工業(yè)園區(qū)。
負責人:顧XX,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公司員工。
原告彭X甲、彭X乙、代XX與被告趙XX、蘇州市錦安貨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湯英姿獨任審判。審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蘇州市錦安貨運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經(jīng)審查口頭裁定予以準許。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彭X甲、彭X乙、代XX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江XX,被告趙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彭X甲、彭X乙、代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944000元,喪葬費3634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誤工費等30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按65%的比例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審理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喪葬費變更為39870.5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10月24日,被告趙XX駕駛蘇EXXXXX輕型普通貨車在蘇州高新區(qū)金楓路公交專用車道內(nèi)由北往南行駛至吳中025號路燈桿附近與行人彭義則相撞,致彭義則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趙XX與彭義則負事故同等責任。蘇EXXXXX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趙XX辯稱,對事故的發(fā)生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的發(fā)生及責任的認定沒有異議。事故車輛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0000元商業(yè)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對于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因原告未提供在蘇州居住滿一年的相關證據(jù),我司認為應按農(nóng)村標準計算。超出交強險部分我司同意按60%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10月24日10時54分許,被告趙XX駕駛蘇EXXXXX輕型普通貨車經(jīng)蘇州高新區(qū)金楓路公交專用車道內(nèi)由北往南行駛至吳中025號路燈桿附近路段時,其車前部與由東向西橫過機動車道之行人彭義則發(fā)生碰撞,致彭義則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12時30分許死亡。
2019年12月6日,蘇州市公安局蘇州高新區(qū)分局(虎丘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趙XX、彭義則負事故同等責任。
另查明,蘇EXXXXX輕型普通貨車登記所有人為蘇州市錦安貨運有限公司。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含不計免賠險)。交強險保責任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含不計免賠險)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再查明,原告代XX與受害人彭義則(1959年1月20日出生)系夫妻關系,二人共生育兩名兒子,即原告彭X乙、彭X甲。彭義則的父母均已死亡。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死亡記錄、戶口注銷證明、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火化證明、房縣公安局窯淮派出所證明、保單、駕駛證、行駛證及本院庭審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案中,關于原告的各項損失,本院認定如下:
1、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應適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年的標準予以計算,事故造成受害人彭義則死亡,其死亡時未滿六十周歲,故死亡賠償金為944000元(47200元/年*20年)。
2、喪葬費,根據(jù)雙方在庭審中確認的金額,喪葬費為39870.5元。
3、精神損害撫慰金,事故造成彭義則死亡,給作為彭義則妻子、兒子的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本院根據(jù)受害人在事故中的責任等因素,酌情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4、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誤工、交通費等費用,本院酌情認定3000元。
綜上,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死亡賠償金944000元,喪葬費39870.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誤工、交通費等費用3000元,合計1036870.5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對于機動車與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超過賠償限額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及責任比例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雙方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據(jù)此,對于原告方的損失1036870.5元,首先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優(yōu)先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并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誤工、交通費等費用等共計1100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為926870.5元。因交警部門認定受害人彭義則、被告趙XX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趙XX系機動車方,受害人彭義則系非機動車方,本院酌情認定被告趙XX承擔65%的賠償責任即602465.83元。又因肇事蘇EXXXXX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10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故該602465.8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全額予以賠償,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共應賠償原告712465.83元(110000元+602465.83元)。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彭X甲、彭X乙、代XX712465.83元。
二、駁回原告彭X甲、彭X乙、代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采用轉(zhuǎn)賬方式支付,請匯入當事人指定的賬戶,戶名:彭X甲,賬號:6236682650003102044,開戶行:建設銀行湖北房縣支行;或匯入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案件標的款專戶,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蘇州商業(yè)街支行,賬號6228400406149267268。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50元,減半收取1925元,由被告趙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該院(戶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湯英姿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黃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