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郭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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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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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302民初91號 侵權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張XX,男,漢族,住臨沂市北城新區(qū)。
被告:郭X,男,漢族,住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負責人:王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X,山東銘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與被告郭X、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保險臨沂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張XX,郭X,人壽保險臨沂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費用共計51304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19日20時許,被告郭X駕駛魯QXXXXX號小型客車沿臨沂市蘭山區(qū)上海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京韻園小區(qū)北門路段左轉彎時,與由西向東騎自行車行駛的張XX相撞,造成張XX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當即張XX被送入臨沂市中醫(yī)院住院治療。該事故經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認定,被告郭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張XX無事故責任。該事故給原告張XX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但被告郭X僅支付了原告張XX部分醫(yī)療費,對于原告張XX的其他經濟損失,各被告至今沒有未予支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貴院,望予支持訴求為盼。
郭X辯稱,事故發(fā)生屬實,我給原告墊付醫(yī)療費5000元。
人壽保險臨沂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1000000元不計免賠情況屬實。在依法核實駕駛員駕駛證、車輛行駛證信息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拒賠、免賠情形后,對原告張XX的合理損失,我公司同意在保險范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本案程序性費用不承擔。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8月19日20時00分許,被告郭X駕駛魯QXXXXX號小型客車沿臨沂市蘭山區(qū)上海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京韻園小區(qū)北門路段左轉彎時,與由西向東騎自行車行駛的原告張XX相撞,造成原告張XX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作出事故認定,郭X負事故全部責任,張XX無事故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張XX在臨沂市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9天,經診斷為牙震蕩、頭部內傷病等,后在河東區(qū)口腔病防治所更換牙齒,共計花費醫(yī)療費共計17191.18元,其中郭X為其墊付醫(yī)療費5000元。
2019年10月30日,張XX委托臨沂沂蒙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沂蒙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190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被鑒定人張XX左右中切牙(11,21)已行冠修復,其以后可進行冠更換,其費用和使用年限可參考上述分析意見(普通冠修復綜合費用約為1400-3200元/牙,使用年限約為10年至15年;進口全瓷冠費用約4500元/牙以上,使用年限可為20年。);評定其損傷誤工期45日、護理期為20日,營養(yǎng)期為30日?!薄;ㄙM鑒定費1320元。人壽保險公司對該鑒定意見書有異議,認為該鑒定系原告單方委托,三期鑒定時間過長,牙齒修復費用應待實際產生后另行主張。
庭審中,張XX與郭X達成調解協(xié)議,郭X同意賠償原告張XX因本次事故支出的司法鑒定費、案件受理費共計1862元(已墊付5000元),本次事故一次性解決,各方再無糾紛。
本院認為,郭X駕駛小型客車與張XX騎自行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郭X負事故全部責任,張XX無事故責任,以上事實,有事故認定書及病歷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系侵權責任糾紛,公民的人身、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侵犯他人權益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郭X負事故全部責任,張XX無事故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郭X依法應對張XX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郭X駕駛魯QXXXXX的小型客車在人壽保險臨沂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500000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現(xiàn)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損失,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約定,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張XX與郭X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對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本院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17191.18元,張XX提交了醫(yī)療費發(fā)票、病歷及用藥明細等證據能夠證實其主張,人壽保險臨沂公司主張扣除非醫(yī)保用藥,但未提供證據證明亦未提出非醫(yī)保用藥鑒定申請,故對張XX主張的醫(yī)療費,本院予以支持,其中郭X為其墊付醫(yī)療費5000元,包含在原告起訴范圍內。2.住院伙食補助9天X30元/天=27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3.營養(yǎng)費,原告?zhèn)槲礃嫵蓚麣垼瑢τ谠娴臓I養(yǎng)費本院不予支持。4.后續(xù)治療費,原告因傷導致牙齒需定期更換,必然發(fā)生的費用,為減少訴累,本院一并處理,根據山東省人均平均壽命,計算至76周歲,根據司法鑒定意見,牙齒更換費用為2300元,更換年限為10年/次,張XX需更換次數(shù)為4次,共計花費費用為2300元*5次*2=23000元。5.誤工費,原告未提供停發(fā)工資證明,不能證實存在誤工損失的事實,本院對誤工損失不予支持。6.護理費,根據原告司法鑒定意見書,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護理費為20天*108.35元/天=2167元。7.交通費,原告共計住院9天,交通費予以支持90元。8.鑒定費1320元,系為確定損失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正規(guī)票據為證,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對張XX提出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張XX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醫(yī)療費17191.18元、住院伙食補助270元、后續(xù)治療費23000元,共計40461.1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0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30461.18元;
二、原告張XX因交通事故產生的護理費2167元、交通費90元,共計225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
三、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以上賠償款由被告保險公司支付將3138元支付至郭X在農業(yè)銀行開設的賬戶:62XXX78內,其余支付至張XX賬戶內。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訴訟費1083元減半收取542元,由原告張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相關材料(于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繳納上訴費,逾期未繳納視為放棄上訴),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同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張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