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XX與承德占偉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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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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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2民初291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興隆縣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潘XX,男,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河北瑞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承德占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鷹手營子礦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804MAXXXQE76U。
法定代表人:郭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男,漢族,員工,住河北省承德市鷹手營子礦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803755474XXXX。
負責人:陳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女,漢族,公司員工,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
原告潘XX與被告承德占偉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潘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被告承德占偉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潘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給其造成的正房五間及房后跨包房翻建損失、裝修損失、西房山彩鋼房車庫翻建損失、物品損失和房屋租賃費200,744.00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保險不予賠償或賠償不足部分,由承德占偉物流有限公司承擔;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5日13時40分許,承德占偉物流有限公司的司機徐志國駕駛冀H×××××號重型貨車,沿北營房-凌源由西向東行駛至24公里加400米承德市興隆縣大杖子鎮(zhèn)車河梁路段時,車輛駛出路外闖入潘XX家院內(nèi),先將潘XX西房山的彩鋼車庫撞廢,后將潘XX的正房西山墻撞倒后,車鉆進屋內(nèi),致使潘XX家正房五間的房梁、地梁斷裂,無法修復。同時將正房后跨包的墻體撞裂,造成潘XX家院內(nèi)及屋內(nèi)物品、樹木損毀(具體物品:冰箱、電視、縫紉機、電腦、家具等)。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徐志國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潘XX無事故責任。因潘XX的房屋變成危房無法居住,造成租房支付租賃費7,200.00元。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為維護其合法權(quán)益,請依法判決。
承德占偉物流有限公司辯稱,對事故經(jīng)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徐志國是該公司雇傭的司機,其駕駛的事故車輛歸該公司所有,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該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在行駛證、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對合理合法損失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該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5日13時40分許,徐志國駕駛冀H×××××號重型貨車,沿北營房-凌源由西向東行駛至24公里400米(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大杖子鎮(zhèn)車河梁路段)時,車輛駛出路外進入道路北側(cè)潘XX家院內(nèi),與修德樹停放的冀H×××××號兩輪普通摩托車、閆繼承停放的SQH125-39A型兩輪普通摩托車相撞后,又與房屋相撞,造成車輛、房屋及部分物品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徐志國負事故全部責任,潘XX、修德樹、閆繼承無事故責任。2019年12月30日,承德坤元資產(chǎn)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作出承坤元評報字(2019)第129號資產(chǎn)評估報告,評估結(jié)論為潘XX房屋及附屬設(shè)施重建價值為172,654.40元、家具和樹木損失價值為4,407.10元,潘XX重建和損失價值合計177,061.50元。
冀H×××××號車的登記所有人為承德占偉物流有限公司,徐志國系該公司雇傭的司機,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徐志國駕駛機動車駛出路外與閆繼承、修德樹停放的兩輛摩托車相撞后,又與潘XX家的房屋相撞,造成車輛、房屋、物品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徐志國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的事實清楚。徐志國系承德占偉物流有限公司雇傭的司機,其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當由承德占偉物流有限公司承擔侵權(quán)責任。冀H×××××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對潘XX的損失177,061.50元,應當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其1,942.00元,不足部分,由該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其175,119.50元,共計賠償潘XX177,061,50元。潘XX要求賠償其房屋租賃費7,200.00元,證據(jù)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賠償原告潘XX177,061.50元。
二、駁回原告潘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00元,減半收取2,150.00元,由被告承德占偉物流有限公司負擔。鑒定費18,789.00元,由被告承德占偉物流有限公司負擔6,00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2,789.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熊寶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劉 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