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徐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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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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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505民初5996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13、38、39、40層。
法定代表人:孫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江蘇奪錦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江蘇奪錦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徐XX。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徐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qū)徖?,?jīng)審理發(fā)現(xiàn)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轉(zhuǎn)為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立即支付原告理賠款82766.75元、未付保費8150.63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82766.75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5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暫合計90917.38元;2、本案全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徐XX未作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經(jīng)質(zhì)證、認證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認定的事實:
(一)借款合同及履行事實
《個人貸款合同》簽訂主體:借款人徐XX,貸款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干將路支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
簽訂時間:2015年1月23日;借款金額117000元;貸款期限36個月;每月應(yīng)還本息3687.98元。
實際放款日:2015年1月27日;貸款年利率:基準利率上浮40%,合同項下首期執(zhí)行貸款年利率8.4%,如遇國家利率調(diào)整,浮動利率參照調(diào)整后的的同檔次貸款利率,并按照貸款人相關(guān)正常執(zhí)行。
結(jié)息方式: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法。(附表第9項)
還款日:每月27日。
罰息利率:執(zhí)行利率上浮50%。(附表第7項)
復(fù)利:逾期利息計算復(fù)利。(合同第3條)
(二)保證保險合同
《陽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簽訂主體:投保人徐XX,被保險人光大銀行,保險人某保險公司。
投保時間:2015年1月22日。
每月保費:2223元,付費日期:每月27日。
保險期間:2015年1月27日至2018年1月27日。
保險責任:投保人應(yīng)償還而未償還的貸款本金及利息按照保險合同規(guī)定負責賠償。(條款第四條)
保險金額: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條款第九條)
追償事項: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應(yīng)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及未付保費。(特別約定3)
違約責任:超過30日未歸還,自理賠之日起,全部款項按每日1‰記收違約金。(特別約定3)
未繳保費=已欠保費+當期應(yīng)繳保費X當期實際承保天數(shù)/30(代扣保費授權(quán)委托書)
(三)借款違約及理賠事實
被告徐XX于2016年4月6日支付完畢第12期保費2223元,本金3153.62元、利息及罰息558.53元,并支付第13期保費0.37元、利息104.8元后,未再支付任何保費、借款本息。截至2016年5月17日,被告共拖欠借款本金81159.52元,利息、罰息及復(fù)利1607.23元,總計82766.75元。
保證保險理賠日:2016年5月17日。
理賠金額:82766.75元。
結(jié)欠保費:8150.63元(2223X3+2223/30X20-0.37)。
本院認為,被告與原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證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應(yīng)屬有效。原告按約向貸款銀行光大銀行理賠貸款本息后,有權(quán)向原告追償,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理賠款82766.75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截至原告理賠之日,被告尚未支付的保費主張8150.63元,與本院查明的數(shù)據(jù)一致,故本院予以認可。關(guān)于原告主張以理賠款82766.75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從理賠之日計算違約金,本院認為合同約定的每日1‰的計算方法過高,原告自愿調(diào)整為年利率24%亦過高,本院酌情調(diào)整至年利率10%計算。另,被告徐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相應(yīng)的抗辯權(quán)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XX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82766.75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82766.75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10%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徐XX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保費8150.63元。
(如采用轉(zhuǎn)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案件標的款專戶,開戶銀行:新區(qū)農(nóng)行商業(yè)街支行,賬號:6228400406149949865。)
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098元,公告費600元,合計2698元,由被告徐XX負擔。被告負擔部分,由被告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yù)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
審 判 長 王 瑩
人民陪審員 周麗敏
人民陪審員 周躍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賈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