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乙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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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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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民初1177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陳XX,女,漢族,戶籍地山東省嘉祥縣,住北京市順義區(qū),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陳XX之子),男,漢族,戶籍地北京市順義區(qū),住北京市順義區(qū),公民身份號碼×××。
被告:王X甲,男,漢族,戶籍地山東省莘縣,住北京市順義區(qū),公民身份號碼×××。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獻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29715860XXXX。
負責人:呂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河北銘鑒(鹽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213A號,15層1501-1505,16層1603、1605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5661572XXXX。
負責人:劉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女,滿族,乙保險公司職員,公民身份號碼×××。
原告陳XX與被告王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張莉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被告王X甲,被告甲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被告乙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到庭參加了訴訟?,F本案已審理完畢。
原告陳XX訴稱:
2018年6月29日16時10分,原告騎行電動三輪車在順義區(qū)××××路段由東向西正常行駛,被告王X甲駕駛車牌號為×××的小轎車由東向北轉彎,在轉彎過程中,被告王X甲駕駛車輛右側與原告的電動三輪車左側相撞,導致原告受傷和財產損失。經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交通支隊城區(qū)中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X甲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原告因受傷前往北京市順義區(qū)醫(yī)院,后住院治療,2018年7月5日又住進北京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入院治療。事故處理中經交通隊查詢,被告王X甲在被告甲保險公司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原告認為,因被告王X甲的過錯導致原告受傷,被告王X甲應賠償因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被告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貴院,請求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37284.9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元、營養(yǎng)費5000元、護理費6500元、交通費1100元、電動車損失2000元、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2.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進行賠付,超出交強險部分由乙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X甲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超出保險部分同意賠償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我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22784.9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墊付800元,護理費墊付2500元。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該事故車輛是在我公司投保的交強險,且是在保險期限內,我方核實被告駕駛證、行駛證后,我司在沒有拒賠免賠情況下,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對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鑒定費不同意承擔。我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墊付10000元。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該事故車輛是在我公司投保的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且是在保險期限內,我公司同意先由交強險項下進行賠付,超出部分我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對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鑒定費不同意承擔。
經審理查明:
2018年6月29日16時10分,在北京市順義區(qū)小店中學路段,王X甲駕駛車牌號為×××小轎車由東向北轉彎,陳XX由東向西騎行電動三輪車,小轎車轉彎過程中,小轎車右側與電動三輪車左側相撞,造成兩車損壞,陳XX受傷。本次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交通支隊城區(qū)中隊處理,認定王X甲負事故全部責任,陳XX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陳XX被送往北京市順義區(qū)醫(yī)院,被診斷為盆骨骨折、軟組織損傷、皮膚挫傷、低鉀血癥、腎挫傷,于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7月5日于北京市順義區(qū)醫(yī)院急診留觀7天。2017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18日陳XX因腦外傷后神經反應、左恥骨下支骨折,于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住院治療13天。后陳XX于北京地壇醫(yī)院、順義院區(qū)門診復查。
×××小轎車車輛所有人為王X甲,事故發(fā)生時亦由王X甲駕駛。甲保險公司承?!痢痢列∞I車交強險,乙保險公司承?!痢痢列∞I車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事故發(fā)生后,王X甲為陳XX墊付醫(yī)療費22784.9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墊付800元,護理費墊付2500元。陳XX予以認可,并將王X甲墊付費用計算在其訴訟請求內。
甲保險公司將交強險醫(yī)療項下10000元已賠付給陳XX,陳XX亦予以認可,并將該10000元計算在其醫(yī)療費訴訟請求內。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案、住院收費票據、門診票據、診斷證明書、保單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交通管理部門做出的事故責任認定適當,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交通費、電動車損失屬于原告陳XX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范圍。對于原告陳XX上述各項合理損失的具體數額,本院根據雙方一致確認的事實、原告提交的證據、以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和統計數據予以確認。對于原告陳XX主張的各項費用,本院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認可;2.營養(yǎng)費本院根據原告?zhèn)榧耙话銟藴视枰宰枚ǎ?.對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原告請護工護理,提交護理費發(fā)票為據,本院予以認可,其余時間的護理原告沒有證據提交,本院根據原告的傷情及一般護理標準予以酌定;4.交通費本院根據原告就醫(yī)情況予以酌定;5.原告主張的電動車損失,本院考慮到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電動車受損,本院對其損失予以酌定;6.原告主張的后續(xù)治療費,尚未發(fā)生且被告不予認可,本院亦不予認可。經過庭審質證,本院審核確認原告陳XX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合理損失的項目及具體數額如下:醫(yī)療費37284.9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護理費5700元、交通費500元、電動車損失500元,以上共計48984.91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原告陳XX的上述合理損失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乙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其余不足部分由被告王X甲負擔。被告王X甲為陳XX墊付的醫(yī)療費22784.9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墊付800元,護理費墊付2500元,原告陳XX計算在其訴訟請求內,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及被告乙保險公司應賠償給陳XX的款項中直接返還給被告王X甲。甲保險公司已經將交強險醫(yī)療項下10000元賠付給陳XX,陳XX予以認可并計算在其醫(yī)療費訴訟請求中,本院對甲保險公司應賠付給陳XX的金額中予以扣減。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陳XX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67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陳XX醫(yī)療費等損失共計62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
三、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返還被告王X甲墊付款26084.91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
四、駁回原告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6元(原告陳XX已預交),由原告陳XX負擔393元(已交納),由被告王X甲負擔493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陳XX。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珊珊
書記員 張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