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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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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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82民初3903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定州市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劉X,女,漢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北三和時代(定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滿城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07806092XXXX。
法定代表人:魏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河北順治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車輛涉水造成的各項損失248069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所有的冀F×××××雷克薩斯轎車在被告處投保強制險及車損險426288元,并投保有不計免賠。2019年7月28日至29日,定州市連降大雨。2019年7月29日中午15時前,原告駕駛冀F×××××雷克薩斯轎車在經(jīng)過定州市交叉口時,因雨大水深導致原告車輛涉水受損。提交證據(jù):原告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保險單,公估報告書,鑒定費票據(jù),拖車費票據(jù),天氣實況信息證明。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冀F×××××車輛在本公司投保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未投保發(fā)動機涉水險,根據(jù)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約定發(fā)動機進水導致發(fā)動機損壞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公估報告書有故意夸大損失程度情形,本公司申請重新鑒定。本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7月29日中午15時前,原告駕駛冀F×××××雷克薩斯轎車在經(jīng)過定州市交叉口時,因天降雨水導致車輛涉水受損,發(fā)生拖車費3000元。2019年11月8日河北子勝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HBZS(BDDZFY)-2019110001《公估報告書》,認定冀F×××××車損失為229069元,原告發(fā)生鑒定費16000元。被告辯稱上述《公估報告書》有故意夸大損失程度情形,未提交證據(jù)支持其答辯理由成立;其申請重新鑒定,但未提交證據(jù)證實上述《公估報告書》的作出程序和報告結(jié)論具有違法性。
又查明,冀F×××××車在被告處投保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保險責任賠付限額426288元。
本院認為,冀F×××××雷克薩斯轎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內(nèi)。原告車輛損失有《公估報告書》認定數(shù)額及公估費票據(jù)佐證,被告申請對車輛損失重新進行鑒定,但未提交證據(jù)證實上述《公估報告書》的作出程序和報告結(jié)論具有違法性,故對原告主張車損229069元,本院予認定。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賠付限額內(nèi),賠付車輛損失229069元、鑒定費16000元,合計248069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關(guān)于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的答辯理由,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為維護公平合理的經(jīng)濟秩序,保障經(jīng)濟活動交易主體的合法權(quán)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輛損失、鑒定費共計248069元。限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2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勝旗
審 判 員 劉鳳嫣
人民陪審員 盧芳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書 記 員 吳雙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