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XX與招遠雷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X甲、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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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685民初419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招遠市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滕XX,女,漢族,山東省招遠市人,居民,住招遠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單XX,女,漢族,山東省招遠市人,居民,住招遠市。
被告:招遠雷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遠市。
法定代表人:邵X,經理。
被告暨被告招遠雷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男,漢族,山東省招遠市人,居民,住招遠市。系該公司職工。
被告:甲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山東萊勵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XX(實習),山東萊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該公司職工。
原告滕XX與被告招遠雷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冠建筑公司”)、王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滕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單XX,被告暨被告雷冠建筑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被告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滕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2萬元,并互負連帶責任。2.本案訴訟費及相關費用由四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30日16時40分許,被告王X甲駕駛魯FXXXXX車與李小義駕駛的魯FXXXXX車在G20青銀高速公路青島方向181公里+400米處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魯FXXXXX乘車人滕XX等多人受傷,原告滕XX被送往昌樂縣人民醫(yī)院治療。2018年5月1日就診于玲瓏英誠醫(yī)院,診斷為:頸髓損傷。經山東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一支隊青州大隊認定,被告王X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王X甲系被告雷冠建筑公司的駕駛員,魯FXXXXX號登記車主為雷冠建筑公司,該事故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險。請求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暨被告雷冠建筑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辯稱,事故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險100萬元并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原告損失應由兩個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在我司只投保了交強險,本次事故是多人受傷,無法調解,應當給其他傷者預留賠償限額。訴訟費、鑒定費等程序性費用,我司不予承擔。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在我司投保商業(yè)險100萬元,本次事故是多人受傷,無法調解,應當給其他傷者預留賠償限額。訴訟費、鑒定費等程序性費用,我司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提交證據:1.身份證復印件,證實原告系城鎮(zhèn)居民身份。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原告無責,被告王X甲全責。3.昌樂縣人民醫(yī)院門診病歷、英誠醫(yī)院門診病歷,證實原告受傷后到醫(yī)院治療。4.英誠醫(yī)院住院病歷,證實原告住院治療19天。5.醫(yī)療費單據,證實原告花醫(yī)療費10438.29元。6.病人住院費用清單,證實原告用藥合理。7.調解終結書,證實經法院庭前調解不成,原告起訴。被告乙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本院(XXXX)魯0685民初xxx號判決書,證實魯QXXXXX車應承擔交強險無責的10%責任份額。
當事人對以上證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本案的基本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被告雷冠建筑公司系魯FXXX83號大型客車車主,被告王X甲系該公司職工及該車駕駛員,該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險100萬元并不計免賠。2018年4月30日16時40分許,被告王X甲駕駛魯FXXXXX號大型客車沿G20青銀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181公里+400米處,與案外人李某某駕駛的魯FXXXXX號大型客車尾隨相撞,致魯FXXXXX號大型客車向前撞到案外人王某某駕駛的魯QX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尾部,魯QX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又撞到前方車上。此次事故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魯FXXXXX號大型客車乘車人原告等10人受傷,乘車物品損壞。當日,原告就診于昌樂縣人民醫(yī)院,初步診斷為:1.車禍傷。2.下頜皮膚裂傷。3.腦外傷反映。4.雙手麻木待診。包扎后于同年5月1日就診于玲瓏英誠醫(yī)院,診斷為:1.下頜皮膚裂傷清創(chuàng)縫合術后。2.頸髓損傷。原告住院治療19天,先后花醫(yī)療費10438.29元。出院記錄載明:繼續(xù)頸托固定一個月。該事故經山東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一支隊青州大隊責任認定,被告王X甲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某、王某某及原告等人無責任。
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還向本院提交了招遠市玲瓏鎮(zhèn)金歐大酒店證明材料及2018年2-4月份工資表,證實原告系該單位職工,從事飯店打雜工作,日工資80元,從2018年4月30日發(fā)生車禍后一直未上班。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主張,原告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不存在誤工費,要求扣除原告非醫(yī)保用藥,原告主張的伙食補助費50元/天費用過高,護理期限過長,護理費用過高,誤工時間過長,誤工費用過高,交通費過高。
另查明,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50元/天,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招遠市護工工資標準1810元/月。
本院認為,被告王X甲駕駛車主為被告雷冠建筑公司的魯FXXXXX號大型客車與案外人李某某所駕駛的魯FXXXXX號大型客車相撞,并致魯FXXXXX號大型客車撞至其前方的王某某所駕魯QX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尾部,造成乘坐在魯FXXXXX號大型客車內的原告等10人受傷。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被告王X甲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該認定事實清楚、責任認定準確,本院予以采納;對原告的損失,魯FXXXXX號大型客車車主即被告雷冠建筑公司應負賠償責任,被告王X甲履行的是職務行為,其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雷冠建筑公司賠償。因魯FXXXXX號大型客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險100萬元并不計免賠,故被告雷冠建筑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和被告乙保險公司承擔;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合理,依法應予支持;原告主張的護理費100元/天過高,應當按照1810元/月標準賠償;原告主張的交通費200元合理,依法應予采信;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原告雖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其具有勞動能力,并在飯店打工,故其主張的誤工費依法應予支持。原告出院時,醫(yī)生建議“繼續(xù)頸托固定一個月”,故原告的誤工時間應為49天(住院19天+出院休息30天),其誤工費應為3920元(80元X49天);被告保險公司主張扣除非醫(yī)保用藥及不承擔訴訟費的辯解理由,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原告滕XX的合理損失有:醫(yī)療費10438.2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50元(50元/天X19天)、護理費1146元(1810元/月÷30天X19天)、誤工費3920元、交通費200元,共計16654.29元。
上述損失,應由案外人王某某駕駛的魯QXXX25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交強險無責賠付范圍內承擔醫(yī)療費100元(1000元÷10人),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1100元(11000元÷10人),共計1200元。剩余損失15454.29元(16654.29元-1200元),應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按照受傷人數的比例賠償醫(yī)療費1000元(10000元÷10人),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4166元(1146元+3920+200元-1100元),共計5166元。剩余損失10288.29元(15454.29元-5166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內承擔。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原告滕XX經濟損失5166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原告滕XX經濟損失10288.29元。
三、駁回原告滕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滕XX負擔69元,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77元,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15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耿淑蕓
人民陪審員 劉尊林
人民陪審員 張淑芬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杜宏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