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與某保險公司 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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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602民初313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周口市川匯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楊X,女,漢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XX,周口市川匯區(qū)公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周口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785072XXXX。
負責人:張X甲,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該公司員工。
原告楊X(以下簡稱原告)訴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閆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損費、車損評估費、拖車費、施救費等共計3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月28日9時30分許,王江濤駕駛豫P×××××號小型轎車,沿光明路由東向西至騰飛路與光明路交叉口行駛過程中,與姚玉東駕駛豫P×××××號小型轎車沿騰飛路與光明路交叉口行駛時兩車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19年3月8日河南省商水縣交警大隊事故中隊作出的第4116021201900004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江濤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姚玉東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經(jīng)查詢,原告車輛在某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險,應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作出賠償,為此,特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1、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原告車輛在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如果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全額賠付,某保險公司有權(quán)向第三方追償;2、該案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第一時間勘驗了現(xiàn)場,并且積極去新未來別克4S店對原告車輛進行定損,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按照合同約定積極履行義務,本案導致訴訟是因為原告不同意在4S店進行維修,后期評估,某保險公司認為因此產(chǎn)生的評估費、訴訟費為本案交通事故的括大損失,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上述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月28日9時30分許,王江濤駕駛豫P×××××號小型轎車,沿光明路由東向西至(周口大道東)騰飛路與光明路交叉口行駛過程中,與姚玉東駕駛豫P×××××號小型轎車(乘車人:宋晶晶、康文風)沿騰飛路由北向南至騰飛路與光明路交叉口行駛時兩車碰撞,造成王江濤、康文風、宋晶晶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19年3月8日經(jīng)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六大隊作出第41160212019000004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江濤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姚玉東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宋晶晶不承擔責任,康文風不承擔責任。豫P×××××小型轎車歸原告所有。應申請,本院委托周口嘉合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對豫P×××××小型轎車的損失進行了評估,作出周嘉車損估字(2019)第155號評估報告書,評估結(jié)論:豫P×××××小型轎車的損失價值為22543元,鑒定費2000元。
另查明,原告所有的豫P×××××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不計免賠),商業(yè)險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限額為43111元。保險期間均為一年,其中商業(yè)險保險期間自自2018年11月7日0時起至2019年11月6日23時59分59秒止。王江濤有合法的駕駛資格且車輛在年檢期間。本案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原、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guān)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生效后,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原告依約向某保險公司交納了保費,某保險公司應依約承擔保險責任。王江濤駕駛的原告所有豫P×××××小型轎車行駛過程中與姚玉東駕駛的豫P×××××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證。由于豫P×××××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車輛損失險,且涉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所以原告有權(quán)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故對于原告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在車輛損失險限額43111元內(nèi)進行賠償。本案的評估報告系本院委托具有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gòu)作出,程序合法,且評估報告內(nèi)容翔實客觀,該報告結(jié)論本院予以采納。鑒定費是原告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序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對于原告支付的鑒定費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次事故中,由于王江濤駕駛的原告所有豫P×××××小型轎車與姚玉東駕駛的豫P×××××小型轎車均承擔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故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全額賠付原告后,有權(quán)向第三方另行主張。
綜上,對原告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22543元、鑒定費2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楊X車輛損失24543元。
二、駁回原告楊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5元,原告楊X負擔50元,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負擔2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連東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朱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