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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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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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681民初7279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啟東市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謝XX,女,漢族,住啟東市。
委托代理人:沈XX,啟東市和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區(qū)-4樓。
負責人:高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XX,江蘇瑞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謝XX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XX的委托代理人沈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謝XX訴稱,2018年12月31日,其允許的駕駛員曹海豐駕駛其所有的蘇F×××××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行駛途中與第三人胡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撞,致案涉車輛受損。事故發(fā)生后,曹海豐委托公估公司對案涉車輛的損失進行了鑒定,認定車損金額為35000元。之后,謝XX對案涉車輛進行了維修,支付維修費35000元,鑒定費1750元。因該機動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且在保險期限內,故請求某保險公司給付理賠款35000元、鑒定費175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發(fā)生交通事故、出險車輛在被告處投保商業(yè)險的事實沒有異議,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對公估報告不予認可,申請重新鑒定。
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12日,謝XX將其所有的車號為蘇F×××××號小型普通客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包括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等。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41719.20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10月16日0時起至2019年10月15日24時止。
2018年12月31日6時15分許,曹海豐持證駕駛蘇F×××××號小型普通客車沿345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啟東市惠萍鎮(zhèn)毛套河橋路段時,與胡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追尾相碰,致胡某受傷,兩車受損。2019年1月2日,啟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作出第32068142018003493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本起事故由曹海豐承擔全部責任,胡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曹海豐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案涉車輛進行評估,評估標的蘇F×××××號小型普通客車的損失為35000元。之后,謝XX對事故車輛進行了維修,花費維修費35000元。因事故發(fā)生保險期限內,故謝XX向本院起訴并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審理中,經某保險公司申請,本院依法啟動鑒定程序,委托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對蘇F×××××號小型普通客車車損進行鑒定。2019年12月19日,江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作出FZ01-19WX0057公估報告:標的蘇F×××××號小型普通客車維修評估金額為28300元。某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2300元。
上述事實,由謝XX提供的商業(yè)險保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修理費發(fā)票,某保險公司提供的險公估報告書、公估費發(fā)票,以及雙方在庭審中的陳述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謝XX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合法有效。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于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保險財產損失,屬于雙方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人保財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車輛損失金額確定問題。謝XX明知車輛有保險,仍對車輛損失進行單方委托鑒定,程序存在瑕疵。經某保險公司申請,本院依法啟動鑒定程序,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具有相應的資質,出具的公估報告具有證據(jù)的證明效力,證明投保機動車輛受損造成實際損失的金額為28300元。某保險公司辯稱,不認可公估報告確定的損失金額,主張按保險公司定損的價格理賠,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jù)支持其抗辯理由,且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出具的公估定損價格是經司法鑒定程序確定的評估機構出具,該公估價格更具公開、公正性,可以作為定案依據(jù),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該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鑒定費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鑒定費系為查明事故損失必然發(fā)生的費用,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曹海豐單方委托鑒定,保險公司未予認可并申請重新鑒定,故該單方委托鑒定的費用應由原告方自行承擔。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謝XX保險理賠款28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謝XX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依法減半收取338元、鑒定費2300元,合計2638元(原告已預交訴訟費338元,被告已預交鑒定費23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573元,原告謝XX負擔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676元(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46×××65;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審判員 張 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盧文龍
書記員 黃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