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張XX、劉X、甲保險公司、被告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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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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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112民初15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長春市雙陽區(qū)人民法院 2020-03-06
原告:劉XX,男,漢族,農(nóng)民,住長春市雙陽區(qū)。
被告:張XX,男,漢族,司機,住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湯原縣。
被告:劉X,女,漢族,農(nóng)民,住長春市雙陽區(q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長春市雙陽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XX,經(jīng)理。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長春市朝陽區(qū)。
負責人:豐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該公司職員。
原告劉XX與被告張XX、被告劉X、被告、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被告劉X、被告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XX、被告甲保險公司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分別在交強險、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導致的修車損失6325.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張XX、劉X賠償。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1月2日12時30分許,被告張XX駕駛登記在被告劉X名下的吉AB****號小型客車沿長清線由南向北行駛至雙陽區(qū)山河街道新開路口處,與前方同向原告駕駛的左轉(zhuǎn)彎吉A****號小型客車相撞,至原告車輛損壞,被告張XX受傷。事故發(fā)生后,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雙陽區(qū)大隊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被告張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多次與被告張XX溝通,要求被告張XX通過保險公司定損,但被告張XX既不報保險,又不對原告進行賠償。原告在雙陽區(qū)銘達汽車維修廣場對車輛進行維修,共支出車輛維修費6325元。因被告張XX駕駛登記在被告劉X名下的吉AB****號車輛在被告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故將四被告起訴,請求判如所請。
張XX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答辯材料。
劉X辯稱,我對原告的起訴沒有意見。
甲保險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答辯材料。
乙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承保交強險,同意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承擔原告各項經(jīng)濟損失。三者車財產(chǎn)損失,同意在交強險2000.00元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原告需提供修車發(fā)票及修車明細,鑒定費、訴訟費、律師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司不予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1月2日12時30分許,張XX駕駛吉AB****號小型轎車沿長清線由南向北行駛至長春市雙陽區(qū)山河街道新開村路口處,與前方同向劉XX駕駛的左轉(zhuǎn)彎的吉A****號小型轎車相撞,至車輛損壞,張XX受傷。經(jīng)交警雙陽區(qū)大隊認定,張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XX無責任。事故后,劉XX的受損車輛在雙陽區(qū)銘達汽車維修廣場進行維修,共支出車輛維修費6325.00元。張XX駕駛吉AB****號小型轎車登記在劉X名下,事故發(fā)生前劉X已經(jīng)將該車輛出售給張XX,是在張XX購買后使用過程中發(fā)生本起交通事故。該車輛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限額為500000.00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本起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保險單復印件、維修費票據(jù)、維修明細及當事人陳述為憑,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交警雙陽區(qū)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到庭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對認定的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予以采納。此起事故張XX負全部責任,劉XX無責任,對事故造成的劉XX合理損失,因張XX駕駛的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應由乙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賠償;不足部分,因張XX駕駛的肇事車輛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應由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再不足部分,因是在購買該車后的使用期間發(fā)生事故,應由張XX賠償。劉XX的車輛維修費為6325.00元,被告甲保險公司及張XX未到庭質(zhì)證抗辯,到庭當事人無異議且有維修費發(fā)票、維修明細予以證實,結(jié)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致車輛損壞”及當事人陳述予以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依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劉XX車輛維修費20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付清;
二、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劉XX車輛維修費4325.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付清;
三、駁回原告劉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0元(已減半收?。杀桓婕妆kU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劉XX。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晶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