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XX與楊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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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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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陜0112民初126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 2020-02-18
原告:賀XX,男,漢族,住西安市新城區(qū),公民身份號碼61XXXXXXXXXXXX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男,漢族,公民身份號碼612501199005163934。
被告:楊XX,男,漢族,住西安市未央?yún)^(qū),公民身份號碼37XXXXXXXXXXXXXXXX。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XXXXXXXXXXXXXXXX。
負責人:桂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陜西卓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6XXXXXXXXXXXXXXX。
原告賀XX與被告楊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審判員蔡文波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賀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被告楊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賀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其車輛維修費3437.6元,6天的停運損失2868元,合計6305.6元;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9年9月14日22時30分許,被告楊XX駕駛陜AXXX0S號小型轎車沿明光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鳳城六路十字北100米左轉(zhuǎn)時,與其車輛司機梁旋駕駛的陜AXXX69號出租車沿明光路由北向南行駛,發(fā)生碰撞,致兩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
經(jīng)交警認定,被告楊XX負事故全部責任。
經(jīng)查,被告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保險。
事故造成其車輛受損,且停運6天,故其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楊XX辯稱,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可。
其車輛在被告二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100萬元,有不計免賠。
停運損失其不認可,因為車是原告自己修的,天數(shù)其不知道。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維修費其已定損認可。
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在保險賠償范圍。
訴訟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其公司不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9月14日22時30分,被告楊XX駕駛陜AXXXXX號小型轎車沿XX路由南向北行駛至XX路十字北100米左轉(zhuǎn)時,與原告賀XX車輛司機梁旋駕駛的陜AXXXXX號出租車沿XX路由北向南行駛,發(fā)生碰撞,致兩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jīng)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X隊X大隊認定,被告楊XX負事故全部責任,梁旋無事故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賀XX在西安市蓮湖區(qū)銳途汽車服務(wù)部維修陜AXXXXX號車,于2019年9月19日中午修好。
陜AXXXXX號車系營運出租車。
另查,陜AXXXXX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100萬元,有不計免賠。
庭審中因雙方各執(zhí)己見,致調(diào)解未果。
以上事實,有事故認定書、維修發(fā)票、庭審筆錄等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楊XX駕駛車輛行駛時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車輛受損。
后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楊XX負事故全部責任,故應由被告楊XX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
因被告車輛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故原告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付。
經(jīng)核實確認,原告損失為:車輛維修費按票據(jù)計算3437.6元,未超過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賠償限額,故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全部支付原告。
停運損失部分,參照相關(guān)出租車輛納稅額原告按月14345元計算符合規(guī)定,停運期間按5.5天計算,故停運損失共2629.92元。
停運損失部分被告保險公司提供證據(jù)證明屬于間接損失,故由被告楊XX支付原告。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賀XX車輛維修費3437.6元;被告楊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賀XX停運損失2629.9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已交),現(xiàn)由原告承擔3元,由被告楊XX承擔4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蔡文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